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銷售生鮮等免稅產品申請放棄免稅及放棄免稅核准前誤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銷售生鮮等免稅產品如何申請放棄免稅,及放棄免稅核准前誤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售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避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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