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要保人配偶子女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被繼承人張君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張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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