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KPMG 稅務專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面面觀

立法院於7月2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條例相關涉及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之條文,明定自102年度起開始適用,其課稅原理採個人營利事業雙軌併行之制度,茲就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課稅原理

對於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由過去最低稅負的課徵改為課徵綜合所得稅,且於102~103年度及104年度起之課徵規範不同。而對於營利事業則維持最低稅負之課徵,但扣除額及稅率有修正,並增訂長期持有之優惠。

二、個人之課稅

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有設算課稅核實課稅兩種方式,前者係依出售當時股價指數情形,由券商依0~0.06%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後者則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之所得依15%之稅率申報納稅,並有長期持有優惠及虧損扣抵之適用。其中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核實課稅;然對於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之課稅,則依出售年度而有不同:

(一)102~103年度出售

除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外,其餘如未採核實課稅者,應設算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100,000股以上。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但下列情形排除適用: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當年度承銷取得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104年度起出售

除102~103年度應核實課稅之情形仍予延用外,並增加當年度證券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適用,其餘證券交易之所得則以零計算。

至於長期持有之優惠,如係持有滿1年以上,以半數為所得額;如係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以1/4為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之課稅

關於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係併同最低稅負的課徵,稅率提高為12%~15%,扣除額則降低為50萬元,其持有股票滿3年以上,以半數為所得額。

四、釋例說明

(一)出售興櫃股票

A君於各年度出售興櫃股票之情形如下:102年度出售90,000股、103年度出售150,000股(持股未滿1年)、104年度出售80,000股、105年度出售200,000股(持股滿1年),則各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繳納方式如下:

102年度:依出售當時股價指數就源扣繳0~0.06%。

103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課徵15%。

104年度:免稅。

105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的半數課徵15%。

(二)出售101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上櫃之IPO股票

B君對於100年中所取得已在101年初上市之甲公司普通股10,000,000股,於各年度出售情形如下:

102年度出售500,000股、103年度出售1,000,000股(選定核實課稅)、104年度出售2,000,000股(出售金額1億元)、105年度出售6,000,000股(出售金額12億元),則各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繳納方式如下:

102年度:依出售當時股價指數就源扣繳0~0.06%。

103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半數課徵15%。

104年度:免稅。

105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1/4課徵15%。

(三)出售102年1月1日以後上市、上櫃之IPO股票

C君對於100年中所取得在102年初上市之乙公司普通股10,000,000股,於各年度出售情形如下:102年度出售500,000股、103年度出售1,000,000股、104年度出售2,000,000股、105年度出售6,000,000股,則各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繳納方式。

102~104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的半數課徵15%。

105年度:以收入減成本費用之所得的1/4課徵15%。

為因應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的即將施行,從事股票交易之個人平日宜備妥交易相關帳證紀錄,以利成本費用之核實減除,並充分享受長期持有之優惠。

(本文作者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志愷會計師)
工商時報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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