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辦理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


(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或


(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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