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 星期一

證所稅課稅方式 聰明選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證券交易所得稅明(102)年1月開始將全面開徵,設算扣繳與核實申報須小心選擇。財政部表示,上市、上櫃及全年出售張數未達100張的興櫃股票,擁有「二擇一」的選擇權,主動要求核實申報者,不論台股指數有無達8,500點,後(103)年5月均須報繳證所稅。稅捐官員提醒,依照財政部規定,明年起開徵證所稅,投資人須在12月15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課稅方式,未主動選定者都視為是適用「設算扣繳」。官員建議,擔心會有鉅額投資虧損者,可以考慮核實申報制,否則,設算扣繳制對多數投資人仍屬有利。




財政部指出,證所稅施行前2年,只有4種類型的股票擁有二擇一的選擇權: 上市及上櫃股票,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櫃(IPO)股票,以及屬承銷取得各該IPO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當年度出售數量未達100張的興櫃股票等。

這4類型股票,投資人可視自身情況,選擇設算扣繳或核實申報及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規定,選擇方式是以「人」為單位,只要選定申報方式,其所有的證券交易所得(除強制核實申報者外),都要同一種方式計稅。

舉例來說,A投資人擁有未上市櫃股票及興櫃股票200張,因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利得不在二擇一的範圍內,必須強制核實申報,因此A決定採用核實報稅,A在102年出售99張興櫃股票,雖在售出未達100張可採設算扣繳的範圍,但A已選擇核實申報,其興櫃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即應在103年5 月報稅,不適用扣繳。

財政部指出,上述案例,A若選擇設算扣繳,其全年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0張,且102年全年台股指數並未達8,500點時,A出售興櫃股票的所得原本不必扣繳任何證所稅。不過,因為A選擇核實申報,不論台股指數高低,除了原應強制核實申報的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外,A也要報繳興櫃股票的出售利得。

【2012/08/13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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