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外銷佣金逾5﹪ 須有正當理由及證明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市場,常會透過代理商代銷商爭取訂單,因而須支付佣金時,除了要注意保留1.佣金合約2.支付證明3.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外,4.尤其是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時,還必須能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部某家從事塑膠加工機械製造外銷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申報,因列報佣金支出3,000多萬元,較上(98)年度大幅增加,經電腦選為申報異常案件,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部分外銷佣金比率竟高達出口貨物價款的10﹪到15﹪,遠高於甲公司99年度營業毛利5.37﹪,不符合一般交易常情,甲公司雖說明其為打開國外市場,委託歐美國家的代理商爭取客戶訂單所給付的佣金,並提出國外代理商合約,請款單及匯款單等證明文件,惟對超過外銷機械價款5﹪部分的佣金,一直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該部分佣金900多萬元乃否准認定,甲公司因此須補繳稅款160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佣金支出是對代理商或代銷商因居間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給付之報酬,因此,列報佣金支出時,除須有仲介事實外,並提出契約及支付證明外,超過5﹪部分,尤應注意必須具有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洪審核員 06-22980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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