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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星期四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法務組吳紹衍 04-23051111分機81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6-06-25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近年來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隨著境外企業來臺上市(櫃)的家數逐漸增加,營利事業投資KY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惟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7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500萬元,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近期是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旺季,營利事業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所投資的標的係屬國內營利事業抑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課稅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投資信託專戶獲配海外孳息應列入所得申報

某家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持有銀行信託帳戶並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106年度經獲配利息、股利及贖回部分有價證券及基金而產生增益,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以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之投資收益或贖回時之交易增益。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公司易疏忽漏報,或誤以為係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國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係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即免稅所得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投資標的若為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共同基金,除所獲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外,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甫告結束,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若有一時疏忽致漏報海外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松穗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 李嬪婷 (07)7256600 分機719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12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2016-09-2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收益,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惟個人將投資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取得孳息收益,實非其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以最近查獲案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取得甲君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股利淨額2,597,136元,經查閱信託契約書,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甲君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甲君、孳息受益人為A公司;惟受益人A公司將此孳息他益信託取得之股利淨額列報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投資收益,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而依相關所得稅規定補稅處罰,該局並將其獲配他益信託財產取得收益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剔除。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士林稽徵所 許股長 (02)2831-5171分機35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9-23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2015-05-28: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經取具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可以核實認列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103年度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者,是否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說,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於未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又依103年12月11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有關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除應依規定提出納稅憑證外,並應提出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方可認列。該項修正,新增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可經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是依如上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雖未取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惟其財務報表如經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者,亦可列報該可扣抵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列。

法務一科 審核員 孫樂瑜(07)7256600分機:75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05-28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2013-07-24: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之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該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沈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4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2013-07-11:取得給付股利之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數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依匯入匯款買匯水單給付淨額申報取得國外股利收入3千餘萬元,惟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繳款單憑證中,其取得股利收入之課稅金額為3千4百餘萬元,公司漏報股利所得4百餘萬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境外之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境外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鍰,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鄒佩容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1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2013-04-12:營利事業因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上開臺灣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無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強調,該局查核時偶有發現營利事業投資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於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時,將該股利以不計入所得課稅方式申報,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形,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持有該類型存託憑證獲配股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勝利 04-23051111轉71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4/12


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2013-02-20: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黃審核 06-2298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0


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核釋母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之相關課稅規定

為釐清母公司與其非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時,存續之母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少數股東是否因合併而視為取得股利所得,進而得列為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等課稅疑義,財政部核釋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該部96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370號令規定,母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時,存續之母公司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該股利所得屬於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消滅子公司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基於上開規定意旨,該部核釋母公司與其非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所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之出資額部分,應視同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母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及消滅之子公司「其他少數股東」取得合併對價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部分之股利所得,屬於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其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母公司之股利所得(如附圖B1+C1)及子公司少數股東之股利所得(B2+C2),以合併基準日為消滅之子公司之股利分配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按其母公司及少數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各自計算併同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但母公司及少數股東各自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5第1項有關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限之規定,並為適度衡平二者權益,各不得超過合併消滅之公司合併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別按母公司及少數股東持股比例計算之金額。

李科長 鳳美 02-23228118

相關附件:

    附圖

財政部賦稅署 2012/7/11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臺中訊)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來自海外企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收益,發現該公司取自海外企業盈餘分配之股利,漏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所取得之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免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何慧中 04-23051111轉71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30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樂活節稅/老外投資不動產-節稅有撇步

藍必勝(化名)在十年前即因台灣勞動成本增加而遷廠至大陸,由於成本低又遇到美國景氣復甦,數年間獲利數千萬美元,藍必勝於是帶著全家人投資移民美國,又在大陸及美國大量購置不動產,剛好搭上中美兩地不動產的升值潮,他在不動產上的獲利不亞於經營企業的利潤。

此波藍營勝選,藍必勝著眼台灣房地產前景,開始尋找適合的投資標的,但如何將境外資金投資台灣房地產才能最省稅,變成他最頭痛的問題。

在台灣投資不動產可採用開發土地,購買觀光旅館、購物中心或整棟商辦大樓,更可購買部分大樓,甚至可和台灣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等,由於台灣土地的稅負比一般國家低,在美國一般有土地交易所得稅,在台灣是用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買進時的公告現值之差額,按一倍以下,一到二倍之間、二倍以上等倍數的不同,課徵20%到40%的土地增值稅,而公告現值是一年公告一次,因此同一年的土增稅為零,如果短期內買賣的話,要負擔的土增稅很低。

若房地產走多頭行情時,因為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現值調幅遠遠落後市場行情,台灣政府只能課到一點土增稅,土地交易所得則是完全免稅,因此藍必勝自境外匯入資金,正式以國外母公司(如BVI或薩摩亞公司)經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在台灣成立「子公司」,則子公司在公司階段免徵土地交易所得,但買賣土地和買賣房子的交易所得,會成為公司的盈餘,當盈餘分配給股東,公司繳的稅可以給國內股東扣抵,但盈餘匯給國外股東時,就要扣繳20%以上;又如果盈餘保留在帳上不分配,則保留盈餘再扣除土增稅之後,要加徵10%。

另一方面,若藍必勝利用「分公司」方式在台投資,當投資收益匯出國外母公司時,可免扣繳,也沒有保留盈餘加徵10 %的問題,故外資投資時是以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的稅負有極大的差異,但分公司投資還是有些問題存在,茲將其差異比較如附表:

經由上述分析可清楚得知,雖分公司型態表面上看起來稅負較為節省,但在取得土地時的限制較多,因此還是應視藍必勝來台投資的動機目的、投資期限長短進行判斷。一般而言,若投資期限短,一旦獲利了結,將盈餘匯出,可採用「分公司」型態設立,若欲進行長期投資,甚至欲與台灣當地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或需以不動產標的向銀行融資貸款,則以「子公司」型態登記將較為便利。

最後,提醒想來台灣投資的外國公司或個人,最重要的是慎選投資型態,才可獲得最大的投資節稅效果。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28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認列境外收益-須先匯回股利

台灣2013年將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屆時法定報表會以「單獨財務報表」取代目前的「單一報表」,會計師提醒,未來企業必須將境外轉投資的股利匯回台灣,才能夠認列投資收益,對於在台並無設立營運總部、境外轉投資事業又眾多的企業,勢必要調整股利政策才能因應。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指出,按現行公司法規定,是採「單一報表」為法定報表,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收益,可以採「權益法」認列,即使子公司不分配股利,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實務上這種情形運用在海外轉投資時更明顯,因為母公司要取得海外子公司的盈餘,才會在台灣繳納所得稅,既然盈餘不用匯回,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多數公司都傾向不匯回境外公司的股利,頂多只要針對未分配盈餘課10%即可。

不過,因為台灣目前採用的「單一報表」是台灣獨創,國際上並沒有這種作法,而台灣將在2013年改採IFRS編製財報,在IFRS的財務報表體系下,只有「個別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單獨財務報表」三種可供選擇,如果台灣要改採「合併財務報表」,必須要大幅修改公司法規定;「個別財務報表」又是在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但台灣大部分的公司都有轉投資事業,因此未來最有可能採用「單獨財務報表」,作為台灣的法定報表。

陳振乾強調,以「單獨財務報表」為法定報表時,只限於子公司分配盈餘時,母公司才能將股利收入再分配給股東。若此一作法成真,雖然公司不會因此再被課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的稅負,但對於公司來說兩難的是,如果子公司選擇不分配股利,母公司就無法認列收入,影響財報上的獲利表現。

未來改採「單獨財務報表」後,雖未分配盈餘不再加徵10%,股利必須真的匯回台灣才算是收益並課所得稅,但母公司若收到境外的股利收入,除非在台灣有設營運總部,境外股利收入可免稅外,其餘不適用營運總部、且有境外投資收益的公司,股利收入都會被課20%的營所稅。

【2009/10/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