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近年來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隨著境外企業來臺上市(櫃)的家數逐漸增加,營利事業投資KY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惟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7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500萬元,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近期是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旺季,營利事業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所投資的標的係屬國內營利事業抑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課稅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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