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萬元*(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11-20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貨物稅6個月申請期限,慢一天差很大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生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申請日期慢了一天,以致喪失退稅權利的案例,提醒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第2級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是必須在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期間的計算方式,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來說:王先生購買符合規定之新電冰箱,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09年10月11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4月12日之前一日,即110年4月11日為末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王先生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謝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11-20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盈餘實質投資,可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完成投資之日係指最後一筆投資日,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建築物:
(一)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


(二)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000萬元,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於108年10月30日交貨並支付12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120萬元,餘額按未分配盈餘稅率5%計算,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44萬元【(1,000萬元-120萬元)*5%】;嗣於申報後,又添購機器及貨車,並分別於109年10月1日及110年7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250萬元及300萬元,符合實質投資規定,得自最後一筆投資日(110年7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670萬元【12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退還溢繳稅款27.5萬元【44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5%】。


圖示如下:(如附件)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林宜燕 (07)7256600 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妥善運用所得稅協定優惠規定,別讓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國際間從事經濟活動,應注意所得取得的來源國家(下稱他方締約國),是否與我國有簽署所得稅協定。自他方締約國取得的所得,應優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規定,否則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的稅款,在我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無法列報扣抵


例如,甲公司107年度派遣工程師到越南為客戶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款5萬元,但是依「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越協定)規定,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營業活動並未在越南構成臺越協定所稱「固定營業場所」,屬該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僅由我國對該技術服務報酬課稅,越南應給甲公司該營業利潤免稅。因此,甲公司在越南依據臺越協定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而溢繳的5萬元稅款不得申請扣抵,但可持我國居住者證明向越南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與33國已簽署所得稅協定,公布於財政部網頁(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0),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所得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避免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稅款。如此不但可提高營運活動資金運用的彈性,也省去事後再向他方締約國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的繁複程序,企業在國外拚經濟,一定要瞭解並妥善運用所得稅協定的優惠規定,別讓權益睡著囉!


審查一科 陳姸伶科長 (07)7257500
高寳勝 (07)7256600 分機71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停用,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或其他種類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的資訊能力,如導入電子發票應屬較為妥適的模式,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原規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108年12月31日落日,然考量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乃延長落日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惟亦即將到期,倘營業人尚未規劃導入電子發票或改用其他種類發票,請儘速籌劃因應。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財政部統計數據,截至109年11月12日止,全國已有8,248家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完成轉換,其中有83%營業人(6,833家)導入電子發票,尚未完成轉換者為4,033家,該等營業人表示將於年底前轉換,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仍將會持續輔導,協助營業人於年底前順利完成轉換。


該局呼籲,為協助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順利轉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已建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宣導專區」,提供相關法令Q&A電子發票申請程序專人諮詢窗口等訊息,請營業人善加利用。另該局強調,營業人如因營業性質或規模等因素考量,無意願導入電子發票者,亦可改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的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作為因應。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沈彣駿 (07)7256600 分機73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9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如附件)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洪淑敏 (07)7256600 分機7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附件)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境外匯回資金若未依規定提取運用,將補徵差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1.實質投資、2.自由運用及3.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10%繳納稅款之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
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經通知仍未補報備查者,或未依規定從事投資且未存回該專戶者。


、採自由運用(扣除稅款後5%為限)
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者。


、採金融投資(扣除稅款後25%為限,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
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標的者,或未依規定存回該專戶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申請並經核准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計新臺幣(下同)3億元,受理銀行按匯回時規定稅率8%扣取稅款2,400萬元,存入該專戶金額2億7,600萬元(3億元-扣取稅款2,400萬元),於第3年提取上限5%「自由運用」資金1,380萬元(扣取稅款後資金2億7,600萬元×5%)購買不動產,未符合該專法規定,國稅局將補徵差額稅款180萬元〔1,380萬元÷(1-8%)×(20%-8%)〕。


該局特別提醒,倘經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者,國稅局將依該專法規定補徵稅款,以符合立法意旨。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吳任婕 (07)725-6600 分機71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