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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星期三

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6-07-08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計畫以其名下財產200萬元成立信託契約,並將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予子女,此時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如日後甲君再追加信託財產,則以追加變更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該局特別呼籲,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備妥委託人及受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及信託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左營稽徵所 宋秉珍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周於蓁 (07)5874709 分機69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21


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5年內出售受贈農地部分持分,會被整筆補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將名下單筆農地贈與自己子女持分共有,主張作農業使用並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如其子於列管期間出售受贈之持分,究應就整筆贈與農地或僅就其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可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補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對列管農地未能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追繳應納稅賦之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3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農地成立他益信託,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審理一案例,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20年,甲君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經該局以甲君贈與之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所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君須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經該局予以核課贈與稅27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故甲君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子乙君,其贈與之標的為「權利」非屬「農業用地」,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自無該條款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其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因此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旻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