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又有新規定

財政部於98年10月9日發布解釋函,規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關「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此亦為聘有外籍員工之企業單位最為關心的焦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僑朋友及扣繳單位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該局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現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20%。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二、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舉例來說,美籍人士布萊恩,於98年8月1日受僱擔任佳佳補習班英語教師,於每月底給付該月薪資24,000元;而布萊恩僅工作至98年11月15日即提前解約返國,其薪資給付及扣繳如下:


一、因98年10月31日星期六放假,佳佳補習班於11月2日星期一給付布萊恩10月之薪資24,000元,於11月15日又給付11月份半個月薪資12,000元。


二、依上述解釋函規定,11月2日給付之10月份薪資24,000元,原應於10月31日給付,係因適逢假日而延後給付致發生跨月情形,故應併入10月計算。故佳佳補習班只須於1月2日及15日各依6%扣繳率扣取1,440元及720元之稅款即可,毋須併計而扣取20%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81028日修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倍者,其扣繳率自9911日起下修為18%

【2009/12/30 經濟日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作業規定(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


結構型商品投資收益-2010年起分離課稅10%

財政部今天表示,投資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投資收益分離課稅,稅率10%

財政部今天發佈解函,個人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台幣,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

至於投資本金的匯兌損益,是屬於財產交易損益,財政部表示,應於外幣兌換成新台幣時計算損益,由個人依法申報。

另外,營利事業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屬於依法應扣繳所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計算規定相同。

財政部表示,依98年4月22日修正後的「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屬其他所得,除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Notes)是指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不同預期,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 (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固定收益商品方式,組合成各種報酬型態的商品。

【2009/12/30 中央社】


從人與制度著手-提昇智財裁判品質與效率

司法院去年7月1日成立智財法院,至今屆滿一年半,已見初步成效。台灣從美國特別301觀察名單剔除;我國IT產業的競爭力,從2007年的全球第六名,躍升為2008年的全球第二名,僅次於美國,都和智財法院的努力有關。尤其智財法院才九位法官,已受理案件達2,116 件,終結案件有1,603件。平均每個案件約100天就終結,符合智財案件講求時效的特性。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今後將致力提昇智慧財產案件的裁判品質與效率,包括制度兩方面。的方面要提昇專業性充實必要人力制度方面要努力和國際接軌

賴英照表示,智財案件複雜且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從統計數據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一年半以來,受理涉及外國人的智財案件比率高達27%,因此,智財案件也具有高度的涉外性及國際性。賴英照說,為了讓法官能熟悉國際智財判決運作,司法院多年來持續選派法官到國外進修學習,但畢竟能出去的法官還是少數,為了讓法官能暸解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的最新發展,司法院今年也陸續安排美國德國日本的專家、學者來台,介紹有關智慧財產權在國際上的最新趨勢實務情況,讓台灣法院法官在審理智財案件時能更具有國際觀,提昇裁判品質。

為了提昇裁判品質與效率,賴英照強調,在的部分,除充實必要的人力外,提昇敬業態度深化專業同等重要。在深化專業部分,目前司法院及智財法院分別招考及借調技術審查官,補強法官審理各類案件所需專業。「長遠之計,還是要從法律教育改革做起,使法官養成教育,除了法律之外,也能具備其他領域的專業。」賴英照語重心長地表示。

制度方面,產、官、學、辯各界對新制也提出各種意見和建議。賴英照表示,當初規劃的制度,有它的背景和考量,實施一年半來,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司法院會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各界的意見,希望能集思廣益,尋求制度規劃的最大共識,以確保人民權益。他進一步表示,為了使智財訴訟制度能更臻完善,司法院已經規劃在明年籌組智財案件審理法研修會,進行修法工作。

【2009/12/31 經濟日報】


未保存憑證-救濟程序終結前提證明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總額5%罰鍰。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營業人若能在國稅局進行裁處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取得相當證明者,就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義務,可以免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沒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供查核,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依法保存收銀機結帳條,並按期填報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且申報與帳載相符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甲公司要在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取得相當證明,才可以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甲公司只有提示收銀機結帳條,且經查對結帳條同期營業稅申報金額並不相符,又無法提出與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相當的證明。國稅局對甲公司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稅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要即時取得由買受人簽章證明且與應保存憑證相符的影本其他證明,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

【2009/12/31 經濟日報】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
六三七七一二號
函示,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須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始得免除相關處罰,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援用


一生一屋減稅優惠-明起生效

國人換屋,明(99)年11日起,新增一項減稅優惠,凡是1.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者,未來再換屋時,符合2.持有達六年以上3.一定面積以下等條件者,即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不限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30日公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第三天(即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財政部指出,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即具有使用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優惠。

目前換屋族可以享有的減稅優惠,只有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10%最低土增稅優惠稅率,以及無限次的重購退稅(包括土增稅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年元旦以後生效的「一生一屋」低換屋稅率,稅率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換屋低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六項條件,包括: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低稅率優惠已經使用過

二、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財政部指出,「一生一屋」低土增稅率優惠,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適用要件為目前各項購屋或換屋租稅獎勵中最為嚴格者,必須全數符合之下才可以適用。

換屋族若已經訂約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優惠若已用過,可以檢視「一生一屋」條件,符合資格者,可以考慮將申報日延後到明年,即可再按10%的「一生一屋」換屋稅率繳納土增稅

【2009/12/31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賴英照:債清法-兼顧勞資權益

為健全破產法,兼顧勞工權益企業發展,司法院近年來積極研修破產法,現已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並增訂法人重整公法人債務清理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研訂目的主要是在全面檢討破產重整制度,讓制度更健全、更有效率,除了兼顧保障勞工權益還顧及企業發展。「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之後,將擴大適用對象,除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外,也包括非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同時也加重企業經理人會計師責任,影響重大,尚需集思廣益,以使法案更完善。

「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規定,法人宣告破產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若依照破產程序獲得的受償額沒有達到債權額度20%法人全體董事負連帶責任補足額度,而這些應負責任不因喪失其資格或解任而受影響。但若有董事證明其執行職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免除責任。

對此條文,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王志誠也認為,近年來企業有集團化的趨勢,因此常發現企業宣告破產之前就將資金移轉到其他子公司海外公司,以減少受償金額。

不然就是資金移轉後,宣告破產後再成立同樣性質的新公司,重操舊業,因此他表示,未來「債務清理法」草案除了上述條文外,或許可以多考量企業集團化的趨勢,並且加入「競業條款」的限制,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此外,「債務清理法草案」還增設許多新措施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如:擴大管理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撤銷債務人所為的無償或是有償的侵害行為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維護債權人權利,並明文規定員工工資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

而有鑑於有些企業負責人積欠巨額稅款,生活依舊奢華,司法院也將增訂防奢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否則可拘提管收,以防止破產財團財產不當減少

隨著草案的修正,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未來將隨「債務清理法」的通過而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2009/12/30 經濟日報】


資遣和解金-要繳所得稅

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打官司,後來取得公司給付360萬元和解金,南區國稅局減除40萬元必要成本後,核定320萬元為其他所得,補課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甲君認為360萬元為退職所得,打行政救濟官司,遭財政部訴願會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被資遣員工與公司訴訟取得的和解金並非填補損害,仍需課徵所得稅

甲君92年度遭公司資遣,領取資遣費60萬元。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長期興訟,之後兩造達成和解,公司另行給付甲君和解金360萬元。南區國稅局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4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32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320萬元應屬退職所得。甲君稱自己是受公司非法資遣,乃循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經法官調解後,同意自公司離職(即僱傭關係不存在),取得A公司另行給付之360萬元,並拋棄其餘請求。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終止訴訟為目的達成和解,一造受領他造給付之賠償金,其中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該課徵所得稅

兩造訴訟和解,甲君已接受92年6月1日(即資遣日翌日)起即非公司員工,公司也認已於92年5月31日與甲君僱傭關係合法終止,甲君因訴訟上和解所領取和解金,係雙方為終止訴訟暨甲君放棄其餘訴訟上權利所得對價,非屬填補損害之損害賠償性質

【2009/12/30 經濟日報】

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稅務問答/查調債務人財產-每件250元

歸仁鄉邱先生問:債權人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該如何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是否要收取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身分證(正、影本)服務費,就近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申辦。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除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外,應另檢附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而自10月29日起,債權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費用由原來的500元降為250元,減幅達50%,實因近年資訊技術發展快速,相關作業成本降低,為據實反映成本,財政部依據規費法第11條規定,檢討修正收取服務費標準,並自981029日生效施行。

【2009/12/30 經濟日報】


資金存母親帳戶-變成遺產

利用親人帳戶借放資金,要小心人頭也有課稅風險!台北市有民眾主張母親的遺產中,有1.2億餘元鉅款是自己借放在母親帳戶,但因只能提出資金流入母親帳戶的銀行往來記錄,但無法證明自己的財力來源,結果還是被當成遺產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民眾若要主張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僅為登記名義人,而
財產真正的所有人,應提出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

乙君母親去世,乙君主張母親欠他1.2餘億元,但無法舉出具體事證,台北市國稅局不允許乙君在遺產總額中扣除所稱的債務。

國稅局核定該遺產稅案件後,乙君不服提起復查,改主張母親遺有存款中的1.2餘億元,是他在80年8月至83年4月期間,借用其母親的帳戶匯入存款。乙君檢附銀行往來的資金流程,但僅能顯示期間乙君有存款流向母親的帳戶,但當時乙君剛成年,不能舉證擁有巨額款項的資力證明。國稅局維持原核定,將存款列入遺產課稅。

【2009/12/30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非研發專用設備-不能抵減

公司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最好不要魚目混珠,申報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企圖進行投資抵減。因為國稅局人員很可能派員實地勘查,若發現機器設備用於一般生產,就不能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的全新儀器設備,只有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兼具生產功能,也沒有其他非研究發展的使用,該支出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生產鐵製模具A公司,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只有一項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但該設備卻列於財產目錄項下的「機器設備模具廠」,其設備功能、品名及名稱,與其他生產設備相同。

經中區國稅局進一步實地勘查,該項設備實際是放置在A公司模具廠區內,與其他生產用機台均位於同一生產線上,因置放處與A公司提示的位置配置圖不符,中區國稅局請A公司說明,但A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證明該儀器設備是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使用,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4點」規定,必須「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購置成本」的認定原則不合,中區國稅局即不准許A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並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購置全新儀器設備申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時,該設備須是「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才適用投資抵減,A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後,與其他生產用機器放置在同樣生產線上,顯然並非專供研發使用,當然會被剔除補稅。

【2009/12/29 經濟日報】


個人稅5大變革

【魏喬怡/台北報導】根據統計,明年在個人稅方面會產生影響的有5大項,包括綜合所得稅最低級距稅率的調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要納入稅基自用住宅土增稅的改變

今年在稅法上有許多變革,不過,許多稅法上的改變是從民國99年起開始實施,在這98年開始倒數的階段,民眾應提前為明年報稅作準備。個人稅專家資誠會計師務所副總余仁弘指出,民國99年起跟個人有關的稅務改變第1項就是綜所稅前3最低級距稅率改變

由於2009年5月初時,立院院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調降個人綜所稅的所得稅稅率,將個人綜所稅的前3級稅率則各降1%,這條修正案將從99年開始實施,民國100年申報時可適用。現行綜合所得稅稅率為6%、13%、21%、30%、40%,明年起前3級稅率各調降1%,也就是變成 5%、 12%、20%,後兩級稅率則維持不變。

第2項就是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據財政部規定,後年(民國100年)申報明年(民國99年)的最低稅負海外所得,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10類。對一般投資人來說,海外基金、股票是常見的投資工具,要開始注意。

第3項則是結構型商品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之連動債雙元貨幣商品等,明年起開始分離課稅。據98年4月22日修正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明年起,DBU(外匯指定銀行)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10%扣繳率分離扣稅。而OBU(境外金融中心)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依新稅法要以15%扣繳率分離課稅,不過,目前銀行業正向主管機關爭取,最後可能仍依現行規定,採OBU結構商品交易所得免稅。

第4項則是99年1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發生年度,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不會溯及既往,只有明年開始新買的保單才要課稅。

第5項是土增稅的改變。今年12月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案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將土地增值稅可享10%優惠稅率的規定,從目前的「一生一次」有條件放寬到「一生一屋」。適用優惠的房屋面積限制,都市為1.5公畝(45坪)以下,非都市區則為3.5公畝(105坪)以下,凡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適用10%優惠稅率,即無次數限制。

此外,遺贈稅已在今年調整。今年初遺產稅、贈與稅調降為單一稅率10%,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每年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分期繳納由12期延長為18期。

工商時報 2009-12-29


所得稅延繳-只剩二天

距離年底只剩二天,財政部提醒,因受金融海嘯影響,導致財務受到波及的企業個人,曾在今(98)年5月報稅申請延後繳納個人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要趕在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

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逾期繳稅會被加罰滯納金,每逾二天要按本稅加罰1%滯納金,滯納罰鍰最高可罰至本稅的15%

財政部說,民眾如果仍有財務困難無法繳清稅款,可在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去(97)年底爆發百年罕見的全球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全球都出現失業潮。國內也有不少員工被迫休無薪假、工廠面臨關廠命運。財政部因此在今年初提出所得稅延後繳納措施,協助繳稅有困難的個人和公司延緩繳稅的壓力。

依據財政部所訂的延期繳稅辦法,包括所得稅在內的應納稅捐,延後繳納期限從一到三個月不等,最長者則不能超過今年12月31日,各稅捐機關可以視申請案件,給予延後繳稅的期限。

財政部統計,98年申請延繳的個人有2,200餘件、稅額1.9 億元;營利事業則有8,100餘件、申請延後繳納的稅額共計210億元。

截至11月底為止,申請延繳並繳清稅款的個人有1,600餘件,比率達到七成,繳納稅額共1.7億元;已經繳清稅款的企業則有3,000餘件,繳納稅額共168億元。

財政部提醒申請延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截止延繳日之前繳清稅款,逾期繳稅者,依法還是要受罰。

現行規定是以每超過兩天加徵1%滯納金計算,超過30天未繳要按最高15%,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009/12/29 經濟日報】


藝人著作權契約-公布範本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演藝環境,智慧財產局日前首度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契約內容明訂表演人員著作權授權著作權讓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台灣演藝人員合理權益。

智財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演藝人員除受僱於公司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其表演擁有著作權。因此,為了保障台灣演藝人員權益,智慧財產局制訂此契約範本共分為「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型,並包含目前各類型演藝表演型態。

授權契約範本部分,智財局特別明訂著作權歸屬暨授權方式授權區域及期限和報酬與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

【2009/12/29 經濟日報】


國稅局查獲申報偏低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或利用子女名義認購股票,應補稅並受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調查轄區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等縣市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轉讓及其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情形,就查獲個案以申報偏低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利用子女名義認購股票逃漏贈與稅,應補稅並受處罰。

該局表示,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投資人股票買賣過戶登記時,應注意檢視有無繳納證券交易稅,並保留完稅憑證供查核。公司於受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時,發現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列具清單向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須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指出,部分投資人買賣未上市股票時,因不諳稅法規定,申報偏低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被查獲後除補繳短漏稅額外並處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另個案查得部分投資人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買進股票,經查獲後除補繳贈與稅外並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贈與稅稅率較證券交易稅稅率高出甚多,就已查獲個案,通報涉嫌贈與違章金額高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以上,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己權益,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9/12/28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之扣繳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各企業或機關團體為感謝員工一年來之辛勞,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各企業及機關給付摸彩獎品或獎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扣繳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照給付金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三、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記得依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9/12/28


限制出境時的欠稅要繳清,才出得了國門!

(桃園訊)財政部限制出境時的欠稅要繳清,才出得了國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君分別滯欠營業稅210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120萬元,均已超過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分別遭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嗣A君滯欠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執行徵起部分金額,尚欠90萬元欠稅未繳清,現因A君急欲出國,先行繳清營業稅欠稅,並主張所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遭到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係指繳清「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A君如想「解套」,必須完納尚滯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得以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收到稅單一定要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遭限制出境,以致影響自身的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9/12/28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外籍遊客購物-可退營業稅

岡山鎮陳小姐來電詢問:外籍友人到臺灣旅遊消費,是否可以持統一發票向國稅局辦理退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政府為發展觀光,凡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外籍旅客來臺觀光,在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TRS(TAX REFUND SHOPPING)標誌的特定營業人,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在購買後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貨物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旅行證入出境證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旅客,亦可適用前項的退稅。

【2009/12/28 經濟日報】


代收門號保證金-須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並向消費者收取保證代金,但收取的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國稅局補徵其營業稅,同時處以罰鍰。

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甲商行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無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

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2009/12/28 經濟日報】


營業人代辦通訊門號收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代銷貨物或勞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甲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向消費者收取保證金,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同時處5倍罰鍰。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8094
南區國稅局


未上市櫃股遺贈-留意計價

遺產未上市櫃股票,該公司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計價?南區國稅局按土地公告現值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再推計公司淨值,得出股價。繼承人不服,主張價值只有公告現值的16%,經提起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轄區甲君97年間死亡,遺有未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資產有台南市東區12筆土地,取得時間分別為53年及66年。至繼承日,期間物價上漲幅度分別達6.3倍及2.612倍,有重行估定價值必要,乃按該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進而計算該公司資產淨值

甲君不服,主張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僅為公告現值之16%,不應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提出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這麼計算,繼承人未必吃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如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亦按公告現值計算,而非以公告現值之16%

【2009/12/28 經濟日報】


建公共停車場-減稅門檻變高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政府擬限縮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未來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開發面積需達4,500平方公尺,約容納150個小型車格位者,才能申請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減免房屋地價等稅捐優惠。

政府擴大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開發面積獎勵條件後,財政部指出,未來都會區的公共停車場新開發案,將較難適用租稅減免等獎勵,但現有已享有獎勵的平面式公共停車場減稅優惠,未來不會因此改變。

按照擬議中新修正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勵要件,約為現行的三倍。目前政府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其開發土地面積只需達到1,500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享有至少五種稅捐減免優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與財政部商議後,已決定修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現有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包括平面式、立體式及機械式(或塔台式)停車場,除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獎勵條件趨於嚴格外,其餘公共停車場的適用條件不變。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查發現,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自民國89年發布至今,全國符合獎勵條件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極為普遍,幾乎全部都適用促參法的獎勵,以致其公共服務水準難以提升,失去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的政策用意。

現行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為開發面積需達1,500平方尺以上,也就是以平均每輛汽車所需30平方公尺估算,約只能停放50輛小型車,提高為4,500平方公尺後,則可停放約150輛小型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總計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包括交通建設等共13項重大公共工程減免稅捐優惠,包括民間企業可以享有1.五年免稅2.四年延遲免稅3.興建支出5%到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以及4.股東投資抵減5.進口與重大建設相關的設備享有免徵關稅6.重大建設興建或籌備期間,供企業直接使用的不動產免徵房屋地價稅7.取得時免徵契稅等。

【2009/12/28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台商專利遭搶註風險升高

大陸專利新法規定,未來在大陸發明的專利,若要到國外申請專利權,必須先通過大陸保密審查才得以境外申請,由於條文沒指出保密審查時間,加上兩岸尚未有專利優先權,未來將會形成,台商的專利「卡」在大陸保密審查中,無法同步在台灣申請的窘境,不過第五次江陳會將會討論專利優先權互相承認議題,若兩岸順利承認,台商企業則無須冒著專利遭搶註的風險。

在WTO架構下,為了保障民眾的智財權,各國會員國均會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然而專利優先權具有高度政治主權意味,至今兩岸不互相承認,目前台商面對特殊狀況,智財局建議,申請人最好同一時間點申請,以降低有一邊取得專利權,另一邊卻落空的風險。

不過10月實施大陸專利新法,針對在大陸地區發明的專利,不論產業別,必須要先經過保密審查制度,通過後才得以做境外申請專利,然而,究竟保密審查期要多久、該怎麼申請等,許多細節都在施行細則,卻沒一併公告,智財局長王美花說,子法沒過,恐讓台商無所適從。

第五次江陳會將智財權保障納入談判議題,目前智財局均與對岸進行意見交換,王美花說,當然希望專利優先權可以一併做協商,若兩岸相互承認,對於台商企業是一項利多。

2009-12-25 工商時報


租賃所得稅相關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幾個問題,說明彙整如下:
一、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

(二)不列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97年度為43%)。

二、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規定減除必要費用。

四、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但如主張無條件將財產借予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之其他個人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而言〉。

五、執行業務者將所有之房屋租予其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使用,應就聯合事務所實際支付租金認列為聯合事務所之租金支出及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六、共有物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七、財產出租收有押金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陳股長 (02)28951515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會計新知/海外所得課稅-兩點須知

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針對「法令生效前應有之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與「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兩大議題進行說明,希望讀者對海外所得課稅有所了解及依循,以降低日後的稅負風險。

一、法令生效前應有的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

法令生效前應利用98年底前海外所得仍屬免稅空間,進行調整並採取相應策略及管理,以降低未來被課稅的風險。納稅人首先要釐清及整理的事項,如歷年自台灣匯出、匯進的資金記錄、結匯性質及目前資產的型態及價值;歷年產生的境外所得,尚未匯回資金;透過控股公司之投資,帳上是否有未分配盈餘;未來可能發生的境外所得之性質及未來資金匯入台灣境內的需求。

針對境外投資組合可採行之策略,就「已實現獲利」、「有潛在獲利」及「有潛在損失」分析如下:

「已實現獲利部份」,是否要勘酌於98年底前將部分海外累積過去多年的獲利及本金匯回,應視短期內在國內有無資金需求,及未來舉證之問題而定。

「有潛在獲利部份」,若係以前年度投資之海外基金或股票,其海外收益係按售價減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淨值孰高者而定,而以前年度投資海外基金或股票以外的資產,其財產交易所得係按成交價減原始成本,或按固定比率計算,故決定處分資產前,除了考量財產交易所得將被視為應稅或免稅之可能性外,尚需將外國應繳納稅負以及我國可以扣抵外國已納稅款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選擇一個有利於本身稅負之時點。

至於「有潛在損失部分」,因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故目前海外投資組合中若部分投資處於損失狀況,在稅務上考量可考慮在未來有處分其他獲利資產之當年度,一併處分該損失資產。

另針對個人與境外公司間資金往來,因98年底前匯回的本金(投資股本、本金、借款等)及股利,屬免稅所得;99 年1月1日以後以資本取回借款返還名義匯回並提出適當證明非屬海外所得無須繳納最低稅負;而99年1月1日以後境外公司分配之盈餘海外所得,如超過免稅額,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二、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

財政部已發布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對於擁有高額海外資產及海外高所得者而言,重新調整資產持有架構以及妥善安排資金流程,實屬當務之急,納稅人可準備以及檢視評估事項如下:

(一)確認未來個人可能產生所得的性質(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等)。

(二)評估個人現有境外資產持有架構,檢視重新調整的必要性,同時考量調整過程中之文件、相關帳冊、資金流程記錄等,做為合理佐證依據。

(三)備妥98年12月31日海外所得相關文件,包括收、付款紀錄、契約書、買賣成交單、對帳單、淨值報表、收盤價、帳冊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

(四)未來海外新投資計劃,可配合現有投資架構進行調整。

(五)隨時掌握最新相關法令的規定,及國稅局之查核實務及趨勢。

由於國稅局有許多管道查核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宜輕忽海外所得之課徵。未來若有處分國內外鉅額資產、進行轉投資公司的股權調整、有經常性國內外匯款或進行資產移轉下一代時,都要更加謹慎,建議應請專家事前協助評估相關的稅負影響,方能「稅稅」平安。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12/25 經濟日報】


到超商繳稅-明年起免手續費



明(99)年1月1日起,繳稅成本要下降了。財政部表示,超商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未來都再負擔手續費,以現有納稅工具


 








的繳稅案件比較,將有高達57%的案件明年起均不必再額外付費。

明年開始,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需要
手續費者,只有選擇信用卡繳稅的案件,全國全年近百萬件。財政部強調,由於信用卡繳稅的手續費是由各發卡銀行自行決定,其手續費率財政部無法干預。

公庫法修正之後,財政部已正式將超商納入委託代收稅款的機構,因此過去民眾赴超商繳納稅款,超商會收取6元手續費的時代即將結束。

財政部指出,自99年開始,除採信用卡繳稅者,仍
擔繳稅手續費之外,現有各式各樣的繳稅工具,都要由政府編列經費,由國庫負擔手續費

現有繳稅的工具共有六種,包括:1.親赴銀行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稅2.自動櫃員機繳稅3.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約定轉帳繳稅4.晶片金融卡繳稅5.便利超商繳稅(限稅額2萬元以下),及以6.信用卡繳稅等方式。

財政部說,多數繳稅工具都不必負擔手續費,但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或至四大超商繳稅者,9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須自行負擔手續費十元或六元(超商),但99年1月1日以後,可以手續費

根據財政部統計,使用六種繳稅工具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者,全國一年約計871萬件,總繳稅額1,568億元。明年起,唯一負擔繳稅手續費信用卡繳稅案件,一年約有97.9萬件,總繳稅額達310億元。

【2009/12/25 經濟日報】


遷戶籍-需在年底前

【王信人/台北報導】海外台商如果要避免明(99)年的海外所得被課最低稅負,必須趕在下週四(12/31日)之前,辦理戶籍遷出,否則依照國稅局現行實務上做法,在台灣就算「1天」有戶籍,整年度都是稅務居民,為海外所得的課稅對象。

立法院財委會通過決議,財政部需在12月中旬以前,清楚對外公布明年海外所得稅經常居住者的定義,唯至今財政部尚未發布解釋令。據了解,財政部賦稅署將以現行國稅局的實務做法,做為經常居住者的定義。

現行國稅局實務上,在台灣有戶籍者,且回台灣居住,即使只居留1天,也視為台灣的經常居住者,亦即為海外所得的稅務居民。

而在台有戶籍將如何計算?是以整年計算,抑或是以天數計算?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實務做法為,即使只有1天有戶籍,整年度都屬於台灣的居住者。稅務官表示,「這是有司法判決」,過去以來,國稅局都打贏官司。

舉例,甲君在99年1月30日移民美國,辦理戶籍遷出,則甲君在離境之前要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及99年1月分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假設尚未有境外所得,只要繳境內所得。

雖然甲君在1月底就已經離境,赴美國工作、居住,但他在99年度「整年」都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如有海外所得,超過起徵點100萬,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00萬,就要申報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在美國等國外已繳的稅,可以拿回台灣扣抵

如果甲君因為人遠在他鄉,不辦理海外所得申報,財政部該如何?財政部官員表示,那是國稅局的查稅的問題。

至於為何這麼嚴格與麻煩?官員表示,在身份轉換的第1年難免都很麻煩,以後年度就不會複雜他。

海外台商不要誤以為戶籍是以天數計算,只要低於183天就不是稅務居民,而拖延到明年再辦理遷出,就會惹上申報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的麻煩。

工商時報 2009-12-25


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OBU帳戶藏利息-稅難逃

兩岸租稅議題近來備受討論,財政部已多次公開表示,將資金匯回台灣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但台商抱怨私下匯回資金時,仍常被國稅局查核,會計師指出,台商會被查稅多半都是被檢舉報復,但也有人利用境外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藏利息被查獲,要特別小心。

今年因為遺產贈與稅率從最高50%一口氣調降至10%,讓長年停泊於海外的資金,突然間大量匯回台灣。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副總經理賴三郎透露,先前有些台商將資金匯回台灣,遭到國稅局查核,多數是被挾怨報復檢舉,這些匯回資金的查稅案件,最後台商都選擇和國稅局協商,補稅罰款了事。

雖然查核海外所得不易,但有錢人利用境外OBU帳戶藏匿利息所得,企圖逃避個人綜合所得稅,還是難逃國稅局法眼。

賴三郎指出,國稅局曾經鎖定結購外匯資料進行查稅,發現有民眾聽信銀行理專建議,結購巨額外匯匯入境外公司的帳戶,國稅局進一步查詢資金的流向,發現該筆外匯在匯入當天就改做美元定存,等到定存到期時,境外公司利息匯回民眾個人的帳戶,國稅局才發現是利用境外公司開設OBU帳戶,規避大額的利息所得,最後還是被補稅。

【2009/12/24 經濟日報】


NCD贈子女-富爸爸補稅億元

【張國仁/台北報導】台中市民權路一名林姓富老爹,在民國86年購買第一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到期由他的3個兒子無償兌領利息,金額為995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在此筆金額之前,另有一筆4,100萬元。因此核定,林某的贈與總額為5,095萬餘元,開單要林某繳納贈與稅額457萬5,488元,並以此一金額為漏稅額,罰鍰1倍計457萬5,488萬元。林某不服申經復查,國稅局同意追減贈與總額675萬餘元、罰鍰323萬餘元,其餘部分,國稅局不肯讓步。雙方於是鬧上行政法院

中區國稅局後來又發現,林某在88年間,用同樣的手法買復華銀的NCD,到期時就由3個兒子去兌領本金及利息,總額共計2億4,297萬8,338元。核算林某應納贈與稅額為9,388萬9,169元,因林某漏報贈與,也依法罰鍰漏稅額1倍,即9,388萬9,169元。林某又申請復查,國稅局准予將應納稅額及罰鍰金額都各降為4,588萬9,100元。

合計林某86年及88年兩年度應納贈與稅罰鍰總共約為9,858萬8,888元。林某面對這將近1億的稅款與罰鍰相當不滿,與中區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林某敗訴。

確定判決指出,現金NCD屬於高流通的貨幣或證券,一經移轉通常就發生所有權的異動。父母將現款或存單,存入子女帳戶,依社會經驗判斷,極可能出於贈與的法律關係。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例外的具體證明,否則子女對父母金錢的占有為一種法律事實;其型態不限於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占有改定等。

2009-12-24 工商時報


融資公司法-訂不訂喬不定

【呂雪彗/台北報導】據悉,金管會已向政院表示融資公司法草案需重新審慎評估,尤其主管機關誰屬宜重新思考。政院官員表示,全球金風暴後,未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若開放從事放款業務,且利率高達20-30%,恐怕會是金融市場上的大災難,是否有必要訂定專法,不得不慎思謀慮。

融資公司法草案已送立法院,但尚未審議。政院官員表示,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監理更加小心,融資公司法草案是讓融資公司拿自己的錢對自然人
法人放款,不是收受存款來放款,應否訂定專法外界有很大疑慮。

官員指出,目前利率水準很低,銀行收受存款利率一年期才0.75%,但放款給融資公司利率若為5%或10%,融資公司再以20-30%利率放款,簡直是暴利。

財金高層曾以日本放高利造成社會自殺案件,泰國也曾發生類似事件,擔心融資公司一旦開放,可能會淪為雙卡風暴,成為金融上的大災難,因此應否開放,如何規範,一直面臨社會及各機關極大歧見。

官員表示,國外的融資公司,是以銷售產品為主衍生融資分期付款業務,租賃公司也是對特定產品融資,這些業務只要向經濟部登記公司,即可經營,根本不需金管會立法規範。

融資公司法草案一直喬不定主管機關究竟是金管會經濟部,另對法人授信利率上限30%,與民法20%上限牴觸,融資公司業者反對金管會站在對金融機構角度採高度監理規範,應否將融資公司比照金融機構高度監理,種種問題,讓這項法案難以推動。

2009-12-24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大陸翻盤-兩岸掀搶稅大戰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林庭瑤/台中報導】兩岸掀起搶稅大作戰,海陸高層昨(22)日表示,大陸原本同意在一些稅目採「就籍」原則,卻臨時翻盤要採「就源」原則,恐將使得台灣政府1毛稅也課不到,為兩岸租稅談判增添變數。

「就籍」原則是指,政府可就母公司海外長期投資所得課徵稅收;「就源」是指企業在那裡賺錢,就在那裡繳稅。近年來,大陸多次透過反避稅反租稅協定措施,大幅伸展課稅權,這也讓我方擔心,將會限縮台灣的課稅權。

據瞭解,在第四次江陳會前,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到福州與大陸海協舉行第一次預備性磋商時,兩岸已就部分關鍵項目將採取「就籍」原則,達成共識,但大約在上周五(18日)海協會先遣團來台前,突然翻盤,要求改成「就源」原則。

知情人士說,大陸近年來積極實施反避稅措施,包括認定只要在大陸具有實際管理機構的外商,舉凡接單在大陸或是整個經營團隊都在大陸,就要被當成「居民企業」,必須就大陸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今年10月底,大陸也推出601號文,作為反租稅協定大幅使用的補充。該規定推出「導管公司」概念,指的是雖在登記地所在國家滿足公司成立的法律要求,但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都無法享受5%股利匯出所得稅優惠。

我方官員認為,兩岸經貿互動有其歷史因素,使得我多數台商都是透過境外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依照兩岸情況,台灣母公司往往都是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實質控制大陸子公司,一旦全數適用大陸的反避稅反租稅協定濫用條文,將使得政府1毛錢也課不到。這對愈趨緊絀的國庫而言,絕對不是好消息。兩岸搶稅,導致原訂在四次江陳會中要洽簽的四項協議重頭戲-租稅協議,意外破局,僅洽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三協議,協議四缺一。

只是兩岸兩會都相當有默契將原因歸咎在「技術問題」上。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表示,若干技術層面安排有特殊性,希望有更多的交換意見;大陸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則說,兩岸租稅協議很專業、複雜度很高,也涉及可操作性,還需要一些時間。

經濟日報


溢收訴訟費-訂退還機制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除了訴求便民之外,也增訂退還溢收的訴訟費用機制等多項規定,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的目的除了提昇人民訴訟便利性之外,更希望健全行政訴訟法制,以確保人民權益,進而提高司法效能。

司法院表示,在保障人民權益方面,主要修正三項規定,包括:修正送達相關規定、行政機關送交卷證規定、當事人對於證人發問相關規定等,並增訂訴訟移送後訴訟費用的處理、在損害賠償訴訟上原告不能證明損害數額時法院的處理,以及在撤銷訴訟進行時,原處分無法回復原狀或已消滅時法院的審理。

舉例來說,若是訴訟從民事法院移送到行政法院,當事人原來繳納的民事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份,訴訟費用如有溢收的情事,行政法院應該主動退還。另外修正案也保證當事人對證人的發問權,明定當事人可以依據證據和事實,於審判長陳明後,可自行對證人發問。

損害賠償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提供適當的彈性,以因應訴訟可能的結果。以第189條為例,就規定當原告已經證明受到損害,但卻不能證明損害明確數據,法院可以斟酌損害狀況,依據所得心證確定數額,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撤銷訴訟方面,也增訂新的救濟方案。修正案第196條規定,若原告想要撤銷訴訟,但原來的行政處分已經執行,且無回復可能或已經消滅時,導致無法撤銷訴訟,原告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

為了提升司法院審判效能,此次修法也擴大簡易程序的範圍,只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適用。另外,針對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也從原規定由行政法院院長許可,修正為由實際負責審理的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而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等費用,則修正為由審判長裁定即可。

【2009/12/23 經濟日報】


行政訴訟法翻修-更便民

立法院昨(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司法院表示,「便民」是修法的重點。此次修法調整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採「以被就原」原則,便利人民訴訟,即訴訟要至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

這次還增訂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可以利用電信傳真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此外,司法院將規劃在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司法院表示,此次更修法除了重新檢視2006年提出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外,也因應近年來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後,所需要搭配修正的條文一併檢討,以讓行政訴訟更完備。昨日立法院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3條、增訂五條,共68條。

在便利人民訴訟方面,主要是調整、增設管轄的特別規定,將採「以被就原」原則,被告牽就原告,假如原告住台中,被告住台北,那麼被告要牽就原告南下台中打官司。

剛三讀的「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在不動產訴訟的部分,除了徵收、徵用或撥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其他和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有關之不動產訴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可由被告公務所或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外,在第15條之1、15條之2,也明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訴訟管轄權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被保險人工作地所有,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則由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而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管轄權則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因應現代通信科技發展,第59條、第83條增訂人民可以利用電信傳真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第73條則增訂寄存送達寄存的日期十日發生效力,以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若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而影響訴訟權益。

【2009/12/23 經濟日報】


學校徵免營業稅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私立學校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非屬招商承包而出租宿舍予學生及教職員工等提供勞務行為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養勞務學校幼稚園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政府委託代辦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公私立學校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公私立職業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各級學校向外承租房屋非屬招商承包供作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向師生收取之相關費用及學校承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縣市職業訓練中心委外之職業訓練,辦理職業訓練服務取得之收入,係使用該校現有師資、設備,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所稱「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於「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2/22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DBU分離課稅-肥了大戶

【高佳菁/台北報導】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肥了量身訂作大客戶,瘦了公開募集的一般投資人。

業者表示,DBU(外匯指定銀行)分離課稅對每年繳交30-40%高稅率的大戶相對有利,因未來只課10%,且不用納入綜所稅;不過,對於交易金額小,且利息所得低於27萬的小戶,就相當不利,未來賺的錢全要被課10%。

銀行主管表示,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在OBU傾向維持免稅,而DBU則採外幣損益分離課稅標準,新法上路,影響較大的就是一般的投資人,跟平時承做交易額度不是很大的客戶。

主管進一步說明,其中以一般的投資人受到的影響最大,因為過去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客戶的收益可分為利息財產交易所得2部分,在扣除利息部分則算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利息則有27萬免稅的優惠,不過,明年新法上路後,已不再分利息與財產交易所得,一律視為其他所得,只要賺錢就課10%。

舉例來說,若客戶拿30萬美元來投資雙元貨幣,假設報酬率為5%,而美元1個月定存利率為0.1%,總共交易了12次,以現行條文來看,賺取的1.5萬美元中,有300美元可列為利息所得,但明年分離課稅上路後,只要交易一次就要扣一次稅,以上述為例,只要權利金未被轉換,客戶就要繳125美元(
30萬美元*5%/12*10)的稅;相反若不小心賠了,就不用繳稅,但也不能在綜所稅中列為財產損益。

DBU分離課稅讓散戶的荷包縮水,卻肥了量身訂作的大客戶,業者說,一般量身訂作客戶每次的交易額大都逾100萬美元,這類型的客戶,理論上,綜所稅所繳納的稅率至少都是30、40%,一旦採分離課稅,那麼賺的錢只要繳10%,比起綜所稅30、40%,至少就可少繳20、30%的稅。

業者進一步指出,大客戶玩雙元貨幣報酬率通常都設較高,至少也有8-10%,以100萬美元、報酬率為8%,一次就賺了6,666美元,並繳666.6美元的稅,不需被扣更高的稅率。

且明年起,採外幣損益課稅標準,不再將台幣匯率納入,其好處是客戶本金的部分,不會再因為台幣升貶,而有所損益,舉例來說,假設投資人的本金是100萬美元,若進場時台幣匯率是1美元兌32元,但出場時台幣貶到33元,那麼客戶就要多報100萬的稅,但明年以外幣損益做標準,就完全沒有匯率的問題。

工商時報 2009-12-22


稅務問答/二房東租押金-可列損耗費用

礁溪鄉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09/12/21 經濟日報】


贈與人未繳-受贈人恐得自繳贈與稅

依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人,不過若受贈人接獲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不要太訝異,可能是因為贈與人沒有合法繳納贈與稅

南區一位王先生上個月時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單,但他未曾贈與過財產給任何一個人,事後王先生想起,去年祖父曾經贈送他一棟透天樓房,但王先生認為他非贈與人,國稅局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贈與稅,是不是找錯課稅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確實獲贈祖父名下僅有的一棟透天樓房,雖然南區國稅局先對王君的祖父寄發贈與稅單,但王君祖父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也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由於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欠稅,國稅局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指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或是死亡時有贈與稅尚未核課,都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納稅義務人

因此,若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要以為國稅局就課不到稅,受贈人還是要負起繳稅的義務。

【2009/12/21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大陸迂迴查稅-台商當心

在大陸營運的台商要留意了,如果同行向大陸稅局申請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PA)」,別以為事不關己,因為申請APA必須提供可比較公司資料,如果在大陸留的利潤不夠,稅局就有可能找上門補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指出,大陸稅局推APA一向比台灣稅局積極,很多大企業都是應稅局「建議」而申請APA。值得注意的是,簽訂APA必須提供產業中「可比較公司的資料」,當大陸稅局從一家大企業身上了解同行利潤資訊後,就有可能拿去做為其他公司的補稅標準,蘇州、昆山這些台商群聚的地區,都有不少公司因此被補稅。

大陸稅局專挑大規模企業簽訂APA,從中獲取同行利潤率。但實際上每家公司的利潤狀況不同,用APA揭露的資料去課稅,對稅局來說是既聰明又省力的作法,而倒楣的是同行企業,只要利潤低於稅局掌握到的資料,就很難向稅局解釋,稅局補起稅來非常方便。

周釧培說,台資企業普遍在台灣留的利潤足夠,在台灣較少稅負問題,但在大陸卻常被稅局「修理」,一直以來,台商希望和大陸稅局建立協談機制,希望兩岸稅局在補稅之後,能夠做相對應的稅負調整

台商只能和台灣稅局或大陸稅局各自簽訂單邊的APA,等到兩岸租稅協定談妥後,兩岸稅局就可以直接坐下來談APA,並談妥各留多少利潤,台商就可以得到完全的稅負保障。

台商目前在兩岸簽訂APA的情況都很少見。尤其早期資訊不透明,很多台商都把利潤留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加上公司內部都有「兩套帳」,現在兩岸一旦簽訂租稅協定,不少公司都很擔心之前的規劃會因而曝光。

【2009/12/21 經濟日報】


臺以(以色列)租稅協定將於近期生效

財政部表示,「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以租稅協定)於98年12月 18日由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甘代表若飛先行在臺北簽署,下週經我國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丁代表干城在以色列台拉維夫簽署完成後生效,9911日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說明,我國目前有1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以租稅協定將為我國第17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以租稅協定係參照OECD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財政經濟貿易狀況國內稅法所訂定,此一協定生效有助於臺以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稅務合作

2009/12/18  財政部賦稅署


教你稅務常識三兩招,讓你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位張姓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稱其每年度都由公司辦理結算申報,也沒有收到稅單,為何會被行政執行處扣押薪資

該局瞭解後說明,張君以為公司每年1月的扣繳申報就是幫員工辦理結算申報,而未於5月底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其96年度有應補稅額,寄發稅單通知繳納,又因上班因素,雖已搬離戶籍地址,惟未辦理戶籍遷移,家鄉父母代收後,當作一般信件並未即時轉交本人,致稅單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張君平時對稅務常識能有基本的認識,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因此該局特別提出幾招稅務常識供參考:

第1招,平時收據蒐集好,五月記得要申報:凡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收據,包括捐贈保險費醫療掛號費等,平時蒐集齊全,至結算申報時,全部收據合計金額如大於一般扣除額,就可以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是最簡單的節稅方法。

第2招,家鄉親友交代好,收到稅單免煩惱:納稅義務人如戶籍地址未遷移,只要託付親友於收到稅單時儘速轉交,或在申報書上註明通訊地址,就不會發生與張君相同的狀況。

第3招,稅單如期繳,滯納金利息加不了:稅款逾期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所以只要在期限內繳納稅款,即可免除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移送執行的困擾。

第4招,行政救濟有管道,異議要趁早:收到稅單時,如對核定內容有任何異議,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申請查對更正,或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會就異議內容重新查核

第5招,訴願未繳提擔保,重大災害可延繳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提起訴願,只要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之擔保品,即可暫緩移送執行,但稅額一經確定,仍應儘速繳納,否則擔保品會被行使質權移送強制執行;如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則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分期繳納。

第6招,稅務網站經常繞,免費申請電子報:南區國稅局網址為http://www.ntas.gov.tw,內容豐富有料,值得一再瀏覽,該局並免費提供電子報之申請,只要申請成功,國稅局會不定期提供最新稅務訊息及新知,超級有用。

南區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稅務常識加減學,輕鬆節稅有感覺

徵收科 李科長 06-2298062
2009/12/1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菸捐補助健保費-設排富條款

【薛孟杰/台北報導】健保局宣佈以菸捐補助健保費,由於門檻寬鬆,引發民眾競相申請,昨日宣佈增訂排富條款。一旦全家1年利息所得1萬元,或利息合併股利所得2萬元,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25,200元以上者,都將被排除在補助對象外。

健保局統計,迄今為止,申請菸捐補健保費試算、填表的民眾已超過45萬件,雖然有近20萬件已因資格不符遭退件,但亦有67萬人獲得補助。

健保局承保處副理洪清榮指出,健保局在今年6月實施菸捐補助弱勢民眾健保費,比照國民年金制度,以申請人最近1年全年家庭總收入為基準,平均全家每人每月未達社政規定最低生活費2倍以下者,每人可以獲得1/2或1/4健保費的補助。

不過,由於規定並無排富條款,健保局發現申請者中有高薪家庭,因扶養眷口數達6人以上、或僅利息所得一項但卻是大額存款戶,或申請全年工作收入不多、但健保投保金額卻不低等案例,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健保局因此宣佈增訂排富條款,避免非近貧戶取得健保補助的情況,一旦實施後,將有16萬7,000名已申請菸捐補助健保費者被排除補助。此外,在排富條款實施前已取得補助的所有對象,在持續獲得補助6個月後,亦將再次篩檢,若有符合排富條款者,亦將從補助對象中剔除。

依菸害防制法,菸品健康福利捐從每包20元,其中提撥4%補助弱勢民眾繳健保費,預估今年可提撥8億元。

工商時報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短漏報所得額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985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漏報情事者,應處罰。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起生效。新法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除了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予處罰外,如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應予處罰。

(二)一般公司組織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仟5佰元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應納稅額者,則不予處罰。

依此,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清算申報不實者,其處罰與否規定,依修正前、後規定之差異詳如附表所示。

該局舉例:

(一)甲公司於98年10月5日辦妥解散登記,並於98年11月6日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嗣後查得該公司決算申報匿報所得額30萬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7萬5仟元(30萬元× 25%)處2倍以下之罰鍰。

(二)乙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因虛增營業費用200萬元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經剔除後仍無應納稅額,故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2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49萬元(200萬元×25%-1萬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惟依前揭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善盡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致處罰。

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2/17

相關附件: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短漏報所得額處罰

所得稅法

§110


已申報


未申報

受獎勵免稅

或營業虧損


98.05.27


修正公布



 




 




 




 




 




 




 


 


 


公司



 


結 算



 




 




另行發現課稅資料




另行發現課稅資料




 





4,500-


90,000



 


決 算 清 算



 


不罰



 




 


不罰



 




 


不罰




4,500-


90,000



 


 


獨資


合夥



 


結 算



 




 




另行發現


課稅資料




另行發現


課稅資料




 




 


不罰



決 算清 算



不罰





不罰





不罰



不罰



稅務問答/捐款私校-所得額20%內列報

埔里黃小姐問:本人直接捐款給某私立大學捐贈,可否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1.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列舉扣除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2.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黃小姐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款,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的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一般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

【2009/12/18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賦改18月/加稅零-減稅500億

停擺近二個月的行政院賦改會,將在未來二周密集舉行最後三場會議後,宣布解散。賦改會五大加稅法案無一闖關成功;但總額約500億元的減稅法案,則已陸續兌現實施。

賦改會的最後三場會議,將討論攸關股市投資人稅負的資本利得稅,以及對弱勢家庭所得退稅補貼制度。由於擔心資本利得課稅會對打壓股市,以及國庫無力承擔弱勢家庭退稅補貼,所需的上百億元減稅財源,兩項革新方案,政府已傾向暫不實施,因此預料這三場會議不會有重大結論。總計賦改會成立18個月期間,20項改革議題,稅政革新成果,遠高於稅制改革。

財政部表示,賦改會將在月底召開三場會議,12月29日將提出賦稅改革方案的整體評估報告後,12月31日功成身退。稅制改革工作將回歸財政部,賦改會不會另以任何形式存在。現有19位委員、27位諮詢委員將全數解任。

根據財政部統計,賦改會通過的稅改方案,五大稅政革新方案,已陸續實施。13項稅制改革方案中,僅有調降遺贈稅促產落日的所得稅配套改革共五項完成修法,並付諸實施;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等六個修法案,仍在等待立法院審查;土地稅能源稅等二個改革案,留待財政部執行後續修法工作。

13項稅制改革方案中,減稅案多達六項、加稅案為五項。其中已實施及將在99年實施的減稅案共計四項,包括調降遺贈稅率至10%(稅收損失約110 億元);配合調降遺贈稅提高個人所得稅四大扣除額(稅收損失近260億元);收回促產條例千億元租稅減免,相對調降所得稅率與提高個人免稅額、扣除額(合計仍減損約80億元稅收)。

總計,賦改會決議降稅法案,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約達500 億元;相對如軍教薪資恢復課稅、開徵資本利得稅能源稅等具加稅性質的改革案,仍無具體結論與施行時間表。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為實現稅制改革的競選承諾,去年6月30日成立臨時性任務編組的賦稅改革委員會,原本要以一年的期間完成20項稅政與稅制改革,因為波折不斷,延長半年至今(98)年12月31日結束。


【2009/12/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殘障繼承遺產-扣除額557萬

台南市南區陳先生問:父親日前逝世,聽說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殘障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何項資料?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扣除557萬元 (94年以前為500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2009/12/17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貨物抵償債務-開發票繳稅

高雄縣燕巢鄉某公司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經營不善,將餘存貨物抵償予債權人,應否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廢止營業後,帳上仍有餘存貨物機器設備,經輔導該公司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其並未依規定辦理,該所乃依帳上之價值核定補徵營業稅12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餘存之貨物已被搬走並未銷售,應繳納營業稅。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公司餘存之貨物設備係遭債務人搬走,屬償債之性質,依上開法令規定,應視同銷售,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核定。

【2009/12/16 經濟日報】


企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將不逾百萬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新增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依照財政部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將近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金額都會下修。

租稅減免 須訂實施年限

此外,修法也通過,未來所有租稅減免優惠,都必須訂出實施年限,避免減稅過於浮濫,最後財政缺口由全民埋單。

9成涉案企業 罰款將下修

修法後,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開立憑證,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以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根據財政部統計,過去稅法並未針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過去曾有公司應開未開發票,違反相關規定,結果被國稅局處以5%罰鍰,處罰金額高達1億多元。估計修法後,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將可望下修。

稽徵機關增員 調查民怨

修法也針對納稅人經常抱怨遭稅捐機關不平等待遇部分予以補強,規定未來所有稽徵機關都要挪出一個空間,聽取民眾的陳情解答稅務問題;同時新增當調查人員前往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被調查的原因和範圍,當事人得偕同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或備詢。

另外,被外界質疑為「林志玲條款」,財政部主張修改課稅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得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免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繳納罰鍰,經常提起行政救濟。

雖然財政部長李述德初審時說,修正條文與名模林志玲漏稅爭議無關,但在立委反對下,最後維持現行條文,並未修正。

【2009/12/15 聯合晚報】


未開憑證-最多罰百萬

立法院昨(15)日院會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未依法取得保存開立憑證等,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稅捐稽徵法草案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修法條文第44條,增訂企業若未依法取得保存開立憑證,行為罰鍰限制不能超過100萬元,將有九成涉案企業受惠,罰款下降。

現行法規定,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以5%為罰鍰。財政部統計95年至97年間,罰金為24.8億餘元,當中超過100萬元個案占了約90%,因此增訂罰緩以100萬為上限,符合比例原則,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再者,修法通過稅捐在一定金額下,免退稅免補稅免移送強制執行,可節省稽徵成本、退補稅作業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

在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課稅或處罰的證據,落實稅捐調查的正當程序;設置場所處理陳情及解答稅務問題暢通徵納雙方的溝通管道等。另外,也通過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同時須經稅式支出評估,避免政府財政缺口擴大、租稅優惠浮濫。

【2009/12/16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德昌財稅專欄/海外所得課稅-五點須知

回顧98年這一年,所得稅法歷經多次修訂,這是史上少有的情形。在即將來臨的新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25%降為20%,個人綜合所得稅前三階稅率也分別由6%、13%、21%降為5%、12%、20%,期能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

然而,時值年度即將交替的當下,目前詢問率最高的,莫過於99年起海外所得將納入個人基本稅額課稅了。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原則上是把「綜合所得淨利」加計「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後得出,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須以20%之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最少應繳的稅金,若「一般所得稅額」小於此金額時,則須補繳差額。

前述「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中,海外所得將於99年起納入課稅,影響所及,絕非只有眾所熟知之外籍來台高薪專業人士、台美等雙重國籍者、習慣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其他標的之人而已;資金究竟會因海外所得課稅而回流挹注國內經濟發展,或是再次將海外回流之資金往外推?影響層面可謂既深又廣。

因此,所有人目前均應儘速檢視:

一、 自己是否為應申報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本國籍人士有戶籍且當年度曾在境內居住者、本國籍人士無戶籍或外籍人士當年度在境內居留達183天者,若全戶之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其全戶之海外所得全部須納入課稅。

二、何種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舉例而言:買賣在境外註冊登記基金之所得取得其配息屬於海外所得;買賣不在台灣募集與發行或市場上交易的有價證券之所得亦屬海外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邏輯之下,目前市場上堪稱當紅炸子雞的TDR所配出之股利為海外所得,而買賣TDR之所得則為國內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

三、海外所得之金額如何計算

為避免投資人於98年底前引爆贖回潮,賦稅署決定98年底前取得之境外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底價值者,得以該價值為成本計算交易所得。在此規定下,海外未上市股票價值公司淨值上市股票則為收盤價,其中差異可能十分懸殊,如何定義何謂海外上市股票的問題須儘速釐清。另外,所收取海外股利應加回扣繳稅款,若該地有可扣抵稅額也應加回,才是應申報的海外股利金額,這是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四、98年底前之因應措施

檢視手邊資產配置與未來資金需求,考慮是否應將海外資金匯回?如何匯回方不致違反其他法令規章而遭罰?若仍要做海外投資則不同之標的能運用的平台有哪些?這其中的細節建議多多參考專家意見為宜。

五、99年以後之注意事項

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交易所得須按財政部核定之成本費用標準計算,故保存取得的相關憑證是必要的基本動作,以便計算出有利的稅負。

另外海外資金在99年以後匯回台灣,理論上若非所得則無須課稅,但如何舉證匯回台灣的是所得還是原始匯出資金?這是較頭痛的難題。因此在動作前先諮詢專家,進行全盤討論與規劃,仍是重要的工作。

海外所得已於境外繳納之稅額,得在規定限額內抵繳所得稅,惟應取得該地納稅證明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在海外所得課稅即將實施之際,應儘速公布在全球各地之認許機構為何單位?位於何處?而金融商品日新月異,新金融商品之交易損益如何計算,也須在所得發生前清楚告知納稅義務人。

【2009/12/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