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捐款私校-所得額20%內列報

埔里黃小姐問:本人直接捐款給某私立大學捐贈,可否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1.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列舉扣除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2.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黃小姐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款,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的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一般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

【2009/12/18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