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代收門號保證金-須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並向消費者收取保證代金,但收取的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國稅局補徵其營業稅,同時處以罰鍰。

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甲商行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無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

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2009/12/28 經濟日報】


營業人代辦通訊門號收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代銷貨物或勞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甲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向消費者收取保證金,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同時處5倍罰鍰。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8094
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