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有關保險業務員報稅之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4月1日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釋規定,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另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規定,自977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年終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保險業務員如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2.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3.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無償使用,則不符前述「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適用上揭97年令釋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其尚無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故亦不編配扣繳統一編號,惟其仍得依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必要費用。另其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研討會議海外會議獎勵旅遊費用,而由保險公司支付之餐費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保險公司亦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參:財政部98/0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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