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燕巢鄉某公司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經營不善,將餘存貨物抵償予債權人,應否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廢止營業後,帳上仍有餘存貨物及機器設備,經輔導該公司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其並未依規定辦理,該所乃依帳上之價值核定補徵營業稅12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餘存之貨物已被搬走並未銷售,應免繳納營業稅。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公司餘存之貨物及設備係遭債務人搬走,屬償債之性質,依上開法令規定,應視同銷售,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核定。
【2009/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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