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進貨收到假發票-罰鍰變輕

在不知情下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結果被國稅局補稅重罰,徵納雙方長期以來常為此爭議。財部7日將發布新解釋令,未來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處罰標準只看有無進貨事實,不再過問是不是虛設行號開立的發票

財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指出,過去公司行號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是出自虛設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處罰倍數會比較重,但是很多公司都表示根本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虛設行號,或是不清楚統一發票的來歷,因此引發不少稅務訴訟案件。

財政部也發現,近年來虛設行號的形態一再演變,早年可能是無進銷貨事實,卻靠販賣統一發票牟利,現在虛設行號經營的方式更複雜,在開立假發票之外,也會透過正常營運並開立真發票來魚目混珠,「虛實交易」的情況日益常見。

因此財政部決定,檢討關於虛設行號的相關處罰標準,公司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於這類案件,不再區分開立統一發票者的身分是不是虛設行號,只以公司有沒有進貨事實,當作有無漏稅事實的處罰原則。

許虞哲表示,財政部將在7日發布解釋令,廢止當初在83年、84年、95年發布的四項解釋令,並修正營業稅法第51條關於取得虛設行號開立憑證的相關處罰規定。

賦稅署官員進一步解釋,未來公司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會依照有無進貨事實判斷,分別依營業稅法其他法律規定補稅處罰。而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進貨事實取得不實發票,處罰一至二倍進貨事實的處罰較重,可處三至五倍罰鍰。

官員也強調,公司若無進貨事實卻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除了會因逃漏稅被補稅加罰外,還要小心刑責上身,因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以移送偵辦追究刑責。

【2009/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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