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海外所得課稅-兩點須知

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針對「法令生效前應有之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與「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兩大議題進行說明,希望讀者對海外所得課稅有所了解及依循,以降低日後的稅負風險。

一、法令生效前應有的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

法令生效前應利用98年底前海外所得仍屬免稅空間,進行調整並採取相應策略及管理,以降低未來被課稅的風險。納稅人首先要釐清及整理的事項,如歷年自台灣匯出、匯進的資金記錄、結匯性質及目前資產的型態及價值;歷年產生的境外所得,尚未匯回資金;透過控股公司之投資,帳上是否有未分配盈餘;未來可能發生的境外所得之性質及未來資金匯入台灣境內的需求。

針對境外投資組合可採行之策略,就「已實現獲利」、「有潛在獲利」及「有潛在損失」分析如下:

「已實現獲利部份」,是否要勘酌於98年底前將部分海外累積過去多年的獲利及本金匯回,應視短期內在國內有無資金需求,及未來舉證之問題而定。

「有潛在獲利部份」,若係以前年度投資之海外基金或股票,其海外收益係按售價減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淨值孰高者而定,而以前年度投資海外基金或股票以外的資產,其財產交易所得係按成交價減原始成本,或按固定比率計算,故決定處分資產前,除了考量財產交易所得將被視為應稅或免稅之可能性外,尚需將外國應繳納稅負以及我國可以扣抵外國已納稅款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選擇一個有利於本身稅負之時點。

至於「有潛在損失部分」,因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故目前海外投資組合中若部分投資處於損失狀況,在稅務上考量可考慮在未來有處分其他獲利資產之當年度,一併處分該損失資產。

另針對個人與境外公司間資金往來,因98年底前匯回的本金(投資股本、本金、借款等)及股利,屬免稅所得;99 年1月1日以後以資本取回借款返還名義匯回並提出適當證明非屬海外所得無須繳納最低稅負;而99年1月1日以後境外公司分配之盈餘海外所得,如超過免稅額,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二、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

財政部已發布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對於擁有高額海外資產及海外高所得者而言,重新調整資產持有架構以及妥善安排資金流程,實屬當務之急,納稅人可準備以及檢視評估事項如下:

(一)確認未來個人可能產生所得的性質(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等)。

(二)評估個人現有境外資產持有架構,檢視重新調整的必要性,同時考量調整過程中之文件、相關帳冊、資金流程記錄等,做為合理佐證依據。

(三)備妥98年12月31日海外所得相關文件,包括收、付款紀錄、契約書、買賣成交單、對帳單、淨值報表、收盤價、帳冊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

(四)未來海外新投資計劃,可配合現有投資架構進行調整。

(五)隨時掌握最新相關法令的規定,及國稅局之查核實務及趨勢。

由於國稅局有許多管道查核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宜輕忽海外所得之課徵。未來若有處分國內外鉅額資產、進行轉投資公司的股權調整、有經常性國內外匯款或進行資產移轉下一代時,都要更加謹慎,建議應請專家事前協助評估相關的稅負影響,方能「稅稅」平安。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12/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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