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營業人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需開立統一發票

最近有民眾向稅捐單位投訴,因商號誤開統一發票,致該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無法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之銷售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收執聯沒有依規定載明金額金額不符未加蓋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適用給獎規定。因此,消費者如持開立發票交易金額為(常見於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商品禮券抵付金額時)或持空瓶向店家退還押瓶費店家誤開立負數金額發票,是無法兌獎的。

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以免民眾拿到無法兌獎的發票,中獎後衍生不必要爭議,並請民眾購物消費勿忘索取統一發票,以維租稅正義。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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