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陳先生詢問: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的醫療設備,應按耐用年數幾年計算折舊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的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的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第3199號碼規定,醫療用的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七年,與同項設備號碼第3193號的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五年的規定不同。次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2009/12/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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