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殘障繼承遺產-扣除額557萬

台南市南區陳先生問:父親日前逝世,聽說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殘障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何項資料?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扣除557萬元 (94年以前為500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2009/12/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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