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義賣並非無償-不得列舉扣除

湖口范小姐問:公益慈善團體義賣開立收據予民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政府機關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2009/12/1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