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應課徵貨物稅之進口貨物,高雄關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稅局表示:近來屢見納稅義務人不知進口貨物應課徵貨物稅申報致受罰案例,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進口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規,以免受罰。

另依據財政部98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2040號函說明四規定:「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貨物查驗通關,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繳營業稅情事,因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相關業者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應主動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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