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二房東租押金-可列損耗費用

礁溪鄉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09/12/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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