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企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將不逾百萬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新增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依照財政部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將近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金額都會下修。

租稅減免 須訂實施年限

此外,修法也通過,未來所有租稅減免優惠,都必須訂出實施年限,避免減稅過於浮濫,最後財政缺口由全民埋單。

9成涉案企業 罰款將下修

修法後,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開立憑證,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以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根據財政部統計,過去稅法並未針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過去曾有公司應開未開發票,違反相關規定,結果被國稅局處以5%罰鍰,處罰金額高達1億多元。估計修法後,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將可望下修。

稽徵機關增員 調查民怨

修法也針對納稅人經常抱怨遭稅捐機關不平等待遇部分予以補強,規定未來所有稽徵機關都要挪出一個空間,聽取民眾的陳情解答稅務問題;同時新增當調查人員前往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被調查的原因和範圍,當事人得偕同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或備詢。

另外,被外界質疑為「林志玲條款」,財政部主張修改課稅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得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免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繳納罰鍰,經常提起行政救濟。

雖然財政部長李述德初審時說,修正條文與名模林志玲漏稅爭議無關,但在立委反對下,最後維持現行條文,並未修正。

【2009/12/15 聯合晚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