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以租稅協定)於98年12月 18日由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甘代表若飛先行在臺北簽署,下週經我國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丁代表干城在以色列台拉維夫簽署完成後生效,99 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說明,我國目前有1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以租稅協定將為我國第17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以租稅協定係參照OECD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財政、經濟、貿易狀況及國內稅法所訂定,此一協定生效有助於臺以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合作。
2009/12/18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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