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結構型商品投資收益-2010年起分離課稅10%

財政部今天表示,投資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投資收益分離課稅,稅率10%

財政部今天發佈解函,個人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台幣,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

至於投資本金的匯兌損益,是屬於財產交易損益,財政部表示,應於外幣兌換成新台幣時計算損益,由個人依法申報。

另外,營利事業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屬於依法應扣繳所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計算規定相同。

財政部表示,依98年4月22日修正後的「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屬其他所得,除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Notes)是指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不同預期,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 (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固定收益商品方式,組合成各種報酬型態的商品。

【2009/12/3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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