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溢收訴訟費-訂退還機制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除了訴求便民之外,也增訂退還溢收的訴訟費用機制等多項規定,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的目的除了提昇人民訴訟便利性之外,更希望健全行政訴訟法制,以確保人民權益,進而提高司法效能。

司法院表示,在保障人民權益方面,主要修正三項規定,包括:修正送達相關規定、行政機關送交卷證規定、當事人對於證人發問相關規定等,並增訂訴訟移送後訴訟費用的處理、在損害賠償訴訟上原告不能證明損害數額時法院的處理,以及在撤銷訴訟進行時,原處分無法回復原狀或已消滅時法院的審理。

舉例來說,若是訴訟從民事法院移送到行政法院,當事人原來繳納的民事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份,訴訟費用如有溢收的情事,行政法院應該主動退還。另外修正案也保證當事人對證人的發問權,明定當事人可以依據證據和事實,於審判長陳明後,可自行對證人發問。

損害賠償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提供適當的彈性,以因應訴訟可能的結果。以第189條為例,就規定當原告已經證明受到損害,但卻不能證明損害明確數據,法院可以斟酌損害狀況,依據所得心證確定數額,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撤銷訴訟方面,也增訂新的救濟方案。修正案第196條規定,若原告想要撤銷訴訟,但原來的行政處分已經執行,且無回復可能或已經消滅時,導致無法撤銷訴訟,原告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

為了提升司法院審判效能,此次修法也擴大簡易程序的範圍,只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適用。另外,針對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也從原規定由行政法院院長許可,修正為由實際負責審理的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而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等費用,則修正為由審判長裁定即可。

【2009/12/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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