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遺產稅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得自遺產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3,000萬餘元,依其檢附之戶籍謄本,註記被繼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逕為遷出登記;再查入出國(境)資訊,被繼承人確實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紀錄,因被繼承人屬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非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爰單筆農地扣除額不得認列。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若經常居住國外,屬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雖遺產中農地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自遺產扣除,請繼承人多加注意,正確申報。


中南稽徵所 郭股長 (02)2506-3050分機3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25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符合一定條件之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將於25日發布解釋令,有關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始得免徵地價稅房屋稅。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近,爰核釋其使用之土地及房屋,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部分,以學生設籍於公立學校者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辦理實驗教育應於符合該條例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於固定場所辦理或得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促進教育多元發展,爰核釋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辦學,得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2-22


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近日接獲轄內營業人來電詢問,公司因應業務需求購買了一棟建築物供做倉庫使用,取得該不動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退還營業稅?需具備那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890457207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依規定填具「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相關資料,憑以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88515
撰稿人:胡淑蓮 (07)2367261 分機649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2-18


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財、稅成本常見3種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帳列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帳面餘額時,可能因非屬稅法規定之實際出價取得,而致出售該股權之投資成本產生財、稅差異,最常見有3種情形如下:


1)依財務會計規定,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發生之損益按持股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


2)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依財務會計規定須調減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


3)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


所以,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損失0.5億元,經查核發現係出售採權益法長期股權,甲公司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認列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而甲公司逕以其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惟依稅法規定核算之出售成本僅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致多計出售成本0.6億元,遭該局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計算出售損益時,應依稅法規定調整,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2-15


2019年2月14日 星期四

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獲配未分配盈餘稅之抵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21%。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A君,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所得稅21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4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購買股票,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規定,並應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法107年8月1日總統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該法之制定使財團法人制度有完整規範可供遵循,促進公益業務之推展。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該局說明,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除應注意前述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如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應就其當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財團法人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糾正,此外,尚應注意免稅標準之規定,避免違反免稅標準規定,而遭稽徵機關依法課徵所得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4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避免的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列舉查核案件時較常發現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於年底倘僅估算應補足之差額而未實際提撥,尚不得認列退休金費用


、營利事業如有源自與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國家境外所得,應先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如因未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罰鍰,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規遭處罰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定存,於到期換單再續存,因該存款仍為外幣定存性質,未轉換至新臺幣帳戶,屬未實現帳面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免被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漏誤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4


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種類之一,由於其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兌獎作業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之注意義務,爰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避免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審查四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3


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恆春鎮蔡小姐來電詢問: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故蔡小姐所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倘符合上述情形,應於次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為其他所得100萬元,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提醒,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服務管理股 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2-13


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依法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間因投資國內乙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000萬元,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皆為10萬元(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3,000萬元)、應納稅額0元及資產負債表列報本期損益(稅後)為3,010萬元,惟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誤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後之金額,列報稅後純益為10萬元,涉短漏報稅後純益3,0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該局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是否已依法計入稅後純益,並據以計算未分配盈餘,否則一旦遭查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款外還須處罰。


法務一科 蘇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2


員工認購公司股票,可處分日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任職的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張先生向公司認購新股10,000股,認購價格為每股新臺幣10元,依認股計畫需2年後才能處分股票,何時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員工分紅認股的課稅方式應以認股計畫所訂的性質來判斷,


1.如果是無償給予員工股票,且無處分之限制,則該酬勞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需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


2.倘是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依公司法規定保留部分由員工認購,認股計畫訂有可處分日,員工於認購年度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到可處分日才需計算當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如有差額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可處分日計算出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公司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假如可處分日當日股票時價低於員工認購價格,其所得以「0」計算,則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以張先生為例,張先生是甲公司員工,於106年認購甲公司股票10,000股,認購價格是每股10元,經過2年後,今(108)年即可進行處分,假設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是每股20元,差額100,000元〔(時價20元-認購價格10元)x10,000股〕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張先生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09年5月辦理申報;但如果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只有8元,張先生每股虧2元,不須申報其他所得,至於損失也不可扣抵。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員工分紅認股情形,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安南稽徵所鄭股長 06-2467780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2-12


取得住院、醫療理賠金非身故理賠金,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該所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分機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2-12


2019年2月11日 星期一

境外來源所得繳納之稅款,應依權責基礎申報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者,嗣後取得納稅憑證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申報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如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憑證者,可於取得納稅憑證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更正退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2-11


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如何申報贈與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振國內運動事業發展,最近民眾領到年終獎金,如有計畫捐贈運動員專戶,相關稅捐減免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之親屬關係等有所不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部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管民眾個人捐贈運動員之款項,個人透過該專戶捐贈,


1.如果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無須申報贈與稅


2.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其捐贈金額不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3.但是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美秀(04)23051111分機22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