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近日接獲轄內營業人來電詢問,公司因應業務需求購買了一棟建築物供做倉庫使用,取得該不動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退還營業稅?需具備那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890457207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依規定填具「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相關資料,憑以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88515
撰稿人:胡淑蓮 (07)2367261 分機649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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