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2017-12-28:外國營利事業別忘了享受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協定旨在提供締約雙方人民及企業至對方從事貿易、投資、就業、文化交流活動之永久合理低稅負環境,消除所得稅重複課稅所形成之租稅障礙。國際間已有3,700餘個租稅協定,顯見以綿密租稅協定網絡作為保障國人及企業海外投資工具,已蔚為國際潮流。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我國截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簽署生效並開始適用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也有13個,財政部配合國家經貿策略布局,未來將積極推動與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國及南亞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俾利臺商及外商運用緊密租稅協定網絡,進行全球營運布局。

該局以臺日租稅協定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派遣員工赴臺灣為B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報酬,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原應依我國國內法課徵所得稅,惟依臺日租稅協定服務常設機構之規定,日本A公司在我國如無固定常設機構,且其透過員工或其他僱用之人員或其他人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期間合計在183天以下,未構成服務常設機構,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可依臺日租稅協定向我國稅捐機關申請免稅,有利日本企業在我國投資布局。

北區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則該外商在我國境內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可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申請減免所得稅,以獲取資金週轉及減輕所得稅負等利益。 有關租稅協定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28


2017-12-28:獎酬子公司員工之認股權憑證,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費用可核實認定;惟獎酬對象如係國內外子公司員工,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該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將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其國外子公司員工,金額計6百餘萬元,並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基於財務會計個體慣例原則,各關係企業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該費用不得認列,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1百餘萬元。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才能據以認列,否則將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28


2017-12-28: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於該營利事業投資後發生虧損,致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如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28


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2017-12-27:企業申報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營利事業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透過第三地區公司投資大陸之收益所繳納第三地區所得稅之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其他證明文件:


(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27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2017-12-22: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眼鏡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職工福利申報之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惟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之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要件,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22


2017-12-22:扣繳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即將於明(107)年1月1日開始至1月31日截止,根據歷年申報情形常見錯誤如下:
、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發放年終、考績獎金屬非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須依法扣繳,卻未代扣稅款,致遭查獲,按短(漏)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給付各項所得已代扣稅款者,依規定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次月10日前繳清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然而扣繳義務人,卻未按所得人身分別適用之繳納期限向公庫繳納,致逾規定期限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三、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給付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如期(逾期)未如實申報(短漏報)扣(免)繳憑單,致遭處罰鍰。其中如屬免扣繳憑單處1,500元罰鍰,如屬扣繳憑單按憑單所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又說,由於非營利事業單位承辦申報扣(免)繳憑單業務大都為職員兼辦,較易疏漏,應注意上述錯誤,以免受罰。例如轄內A學校106年1月給付甲職員年終獎金80,348元(非固定給付薪資),已達「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73,501元,卻誤以有填報「106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表查後扣繳稅額為0,而未依法代扣稅款4,017元(80,348*5%),經查獲按短扣稅款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固定薪資,其金額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未依法代扣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自動補扣及補報繳短扣稅額並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22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2017-12-21: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國內住宿,究應取得何種消費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隨著網際網路興起,越來越多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平台訂房,由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6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大家享受網路交易便利之餘,也要留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購買本國住宿勞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消費者在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完成付款,且由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收取全部價款者,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惟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107年12月31日止,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消費者可向境外網路訂房平台索取收據

、消費者於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約訂房,而由國內旅宿業者收取全部價款者,如國內旅宿業者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國內旅宿業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於國內旅遊,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訂住宿時,可依上述情形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三民分局 助理員 黃虹如(07)3228838 分機:679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2-21


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2017-12-20:大貨車減徵貨物稅優惠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增訂條文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106年11月24日生效;自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將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所指大貨車,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3條所稱之大貨車曳引車代用大客車;另新車車主與舊車車主皆須為同一人,惟報廢舊車與購買新車並無限制中間間隔時間,只要皆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即可。

該局提醒,有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路徑為: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20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2017-12-19:欠稅擔保品計價,應扣除已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申請提供名下所有之土地、房屋充當欠稅擔保品,該不動產雖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惟其價值減除已發生之借款債權仍足以擔保復查決定半數稅款,如何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依照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擔保時,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須扣除該設定擔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金額,而減除實際借款債權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000萬元,依法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A君為希望不要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必須提供500萬元之擔保品。A君提供一筆公告現值1,000萬元之土地作為擔保品,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其擔保價值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則該筆土地之擔保價值為1,200萬元,不過因這筆土地已向B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縱然A君目前僅向B銀行借款500萬元,但稅捐稽徵機關在計算A君之擔保品價值時,必須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即1,200萬元減1,000萬元為200萬元,低於應提供的500萬元擔保價值,顯與應提出相當擔保金額規定不符。基此,本局乃輔導A君向B銀行請求調降並變更設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為500萬元,經稽徵機關重新計算A君擔保品價值時,應以1,200萬減除變更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為700萬元,高於半數欠稅500萬元,本局立即暫緩將A君欠稅移送強制執行,順利解決A君之困擾。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2017-12-19:網路虛寶交易有跡可尋,連補帶罰近8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105年4月至106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除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外,並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2017-12-19:集團間資金「左邊口袋出、右邊口袋進」稅要清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降低營運資金成本,跨國集團常利用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解決成員資金需求的問題,在該等資金安排下,對徵納雙方來說,將衍生「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問題。為評估「利率」是否符合常規,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規定,進行申報或核定,而非直接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雖已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計算其借款給韓國A公司的利息收入5,000餘萬元報稅,惟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為關係企業,應依據TP查準規定,以甲公司向非關係人之借款利率作為參考利率,運用信用評等資料庫,確認韓國A公司之信用評等,據以調整利率加碼幅度,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核定甲公司利息收入約7,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如交易雙方屬關係人的話,應依TP查準規定辦理,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2017-12-19:機關團體漏報捐贈收入 當心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並非每個機關團體都可享受免納所得稅,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的要件,始可免納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會計紀錄不完備,就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漏稅罰。

該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案件均已建檔,全國歸戶後通報受贈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勾稽查核。機關團體如接受捐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收入,勿心存僥倖。該局查核某基金會104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接獲其他國稅局通報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基金會1,000萬元,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再進一步查證,基金會雖收取支票卻遲未兌現,亦未入帳,並承認違章漏報事實,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予以補稅17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資料已e化建檔,建立完整通報機制,機關團體收到捐贈收入,應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2017-12-15:歲末開趴摸彩支出之列報及扣繳規定不可不知

2017已進入最後一個月,聖誕跨年春節過年將接踵而來,許多公司行號會陸續舉辦尾牙聚餐犒賞員工;又為了炒熱氣氛,均準備豐富禮金禮品進行摸彩活動,其相關支出列報及扣繳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按勞動部規定,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可在營業費用之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又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所舉辦尾牙聚餐活動,會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該項費用支出,需由捐助廠商之扣繳義務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說明,員工參與公司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之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


1.又如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2.另如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尚無免扣繳稅款之適用。

該局又說,如摸彩係給付實物獎品,例如:中獎人獲得電視機1台,則應以該獎品購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辦理扣繳。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5


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2017-12-13:反避稅,台灣正式與國際接軌

為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財政部日前公告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移轉訂價三層報告架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跨國企業集團需於明年底前送交今年度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給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集團為降低稅負,往往進行租稅規劃,將利潤移轉到低稅率或免稅國家等避稅天堂,嚴重侵蝕各國政府稅基,造成租稅不公平,所以反避稅已是各國政府稅務查核的重點。各國陸續參採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報告(BEPS)」,對於移轉訂價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要求已趨於一致,此次財政部修訂移轉訂價三層文據(附表)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來跨國企業集團資訊須透過三層式的報告呈現,除原本的移轉訂價報告,增加「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要求集團企業依照不同稅務管轄國家及不同公司,分別列明集團各公司在各國家或地區的收入、所得、所得稅、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有形資產及主要活動情形等。而主檔報告應揭露內容,則包括跨國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的融資活動、集團的財務及稅務情形等。

南區國稅局提醒,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之提交門檻,達到提交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應注意提交時間,逾期未提交,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跨國企業集團務必事先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並依限提交,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附表: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604dbbfb0900000ebfd80f1a6e16ab2
   
審查一科 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3


2017-12-13:喪失國籍或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遺產稅課稅範圍及扣除額與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稅率課徵之,惟被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則大大不同。

該局說明,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係指被繼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3.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該局又說,被繼承人甲君如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因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總財產計算,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總財產計算不同,所以倘甲君105年死亡,則以下項目扣除額不得適用


1.甲君遺有配偶者,扣除額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甲君遺有父母者,每人扣除額123萬元。


4.甲君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5.甲君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兄弟姐妹未滿20歲加扣數額。


6.農業用地扣除額。


7.甲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另外甲君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喪葬費用123萬元限額內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之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1月1日喪失國籍,歸化新加坡,其於105年7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已成年2名子女、父親(重度以上身障者),其境內財產包含存款、股票計500萬元、經營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5,000萬元,境外財產1,000萬元,則應納遺產稅額為=〔遺產總額5,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0元〕×稅率10%=430萬元。

若甲君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同上之條件,計算之遺產稅額=〔遺產總額6,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6,457萬元(493萬元+100萬元+123萬元+618萬元+5,000萬元+123萬元)〕×稅率10%=0元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課稅範圍及扣除額不同,是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可再審慎評估。若仍存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吳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3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2017-12-12: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提高外籍旅客消費誘因創造商機

提高外籍旅客來台觀光及購物意願,我國自105年5月1日起參考國際做法,委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並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

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所銷售之商品,如為外籍旅客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並符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即可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成為特定營業人,除可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除可增加顧客多元性,發揮引客效果外,並提高外籍旅客消費誘因與購物意願,增裕營收。營業人如有相關疑問可洽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辦公室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880-288)及外籍旅客e化退稅網站(http://www.taxrefund.net.tw)諮詢。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供應商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交付至保稅倉庫,再由航空公司將貨物提領至飛機上供旅客使用,供應商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往另一空廚業者倉庫存放,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有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所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出口報單類別為G5、G3及統計方式為9F)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海關核發已交付該國際運輸航空器使用之證明文件,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供應商係交貨至航空業者之自有保稅倉庫,則供應商得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航空業者於扣抵聯上簽署加蓋發票章後交還,再憑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情事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營業人操作不慎開出天價發票卻無法收回申報作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指出,連鎖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營業尖峰不慎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例如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銷售額,消費者離開現場後,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誤開銷售額大於實際銷售額,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審查四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使用電子發票明細表申報零稅率,真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業稅零稅率申報作業及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以下簡稱大平台)已提供「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列印功能,保稅區營業人可直接於大平台列印並簽署,交付開立電子發票之上游廠商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方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如係開立電子發票,大平台目前已提供明細表列印功能,由保稅區營業人以簽署明細表方式,取代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稅區營業人至大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按「查詢」,即可查得該期間之零稅率進項發票,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交由賣方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簡單又方便。營業人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


1.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


2.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而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為避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外,應按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700萬元)甲君在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則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即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始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獨資商號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A工程行,嗣於103年12月22日轉讓其出資額50%於乙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組織為合夥,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合夥比例50%計算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乃按該商號103年度全年所得額核定數200萬元,依合夥事實發生日(即103年12月22日)分別據以核算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之營利所得為1,945,205元(2,000,000元×355天∕365天)及27,397元(2,000,000元×10天∕365天×50%),合計1,972,602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由獨資變更為合夥組織,毋須辦理清決算,應按年底之出資比例核課營利所得。該局以本件依合夥契約書所載,除出資額之轉讓外,並其他約定事項,自應按不同組織型態應實際歸屬所得人之方式核課營利所得。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甲君倘就前開營利所得之申報有疑義時,於申報前,自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再以A工程行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按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分別計算其營利所得,尚不得以認知差異為由,卸免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吳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2017-12-11:財政部將發布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進行跨國合作防杜避稅,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以下簡稱OECD成果報告),於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又為兼顧跨國企業集團製作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該部參考國際做法我國國情外界意見,將於近日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訂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財政部說明,「集團主檔報告」部分,OECD成果報告建議由各國自行規範免送交標準,經參酌鄰近國家或地區之規範及衡酌我國企業規模,訂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規定如次: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

國別報告」部分,進行跨國資訊交換作業,已列為OECD BEPS 4項最低標準之一,要求各國執行。為利執行,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歐元7.5億元),爰據以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範圍如下:
、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上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SPE)送交國別報告,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即該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標準,已充分考量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稽徵機關選案與查核資訊需求而訂定,依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估算,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案件約500餘件,僅占該年度結算申報件數0.06%。至免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乃依循OECD一致性避風港規範,以UPE在我國之跨國企業集團初估,107年底應送交國別報告約160家(不包括UPE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歐盟近來就第三國稅務體制依3項標準進行檢視,並於今年12月5日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其中檢視標準之一為「執行反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措施」,即檢視相關國家訂定國別報告法令規定、資訊交換及運用情形。我國於今年修正發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將與租稅協定夥伴國商談國別報告自動交換事宜,足證我國多年來逐步落實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之決心,此為我國未被列入歐盟不合作名單原因之一。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上述避風港標準者,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除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外,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7年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經由自行檢視企業組織架構、功能、風險、資產與利潤配置是否相符,以降低移轉訂價查核補稅風險。

  MF避風港圖示附件1

  CbCR避風港圖示附件2

  CbCR送交方式圖示附件3

劉科長 旭峯 (02)2322-7556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2-11


2017-12-11:國內供應商開立紙本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業者事宜

邇來時常接獲國內旅宿業者來電詢問,銷售住宿勞務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開立之紙本統一發票如寄至國外,將大幅提高營業成本,恐影響飯店業者營運,應如何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才符合法規?

高雄國稅局說明,國內供應商欲合法交付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


1.可透過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


2.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皆得認屬已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網路跨境交易已成為國際趨勢,為減少憑證交付問題,並配合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本局將積極輔導國內供應商導入電子發票,期能增加交易雙方便利性,及與國際市場接軌。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林怡君(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2-11


2017年12月8日 星期五

2017-12-08:KY股獲配之股息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一到除權息旺季,投資人紛紛詢問其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KY股)是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投資人取得KY股公司所配發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KY股公司為境外公司,其配發之股利所得屬海外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仍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若全戶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6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該局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家數有漸增趨勢,投資人投資外國公司機會也相對提高,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或國外公司,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08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2017-12-06: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被繼承人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計遺產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保單,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申報致補稅處罰,民眾於申報前應就保險相關資料詳加核對,以免因短漏報而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之保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繳納保費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是要保人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又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且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故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該局呼籲,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於要保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是項保險屬要保人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勿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胡淑雲(07)7256600 分機:72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2-06


2017-12-06:進貨發票對象錯,盈虧互抵差很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之規定,務請確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包括: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進貨交易500萬元,卻取得B公司開立之發票,雖不影響全年所得額,然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貨發票金額為500萬元,已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超過同年度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取具憑證金額4,500萬元(含此筆500萬元)之10%,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不符合情節輕微,認屬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遭該局否准適用盈虧互抵,補徵稅額17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務請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之憑證,以免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影響適用盈虧互抵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06


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2017-12-05:計算應稅退職所得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為計算基準,並非以所得人職業生涯所有工作之年資為退職年資,作為核計標準。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取自乙公司退職所得0元,經依該公司填報申請人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核定為679,16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民國53年起即在乙公司任職,該公司於民國74年始將其加入勞工保險,結算年資僅25年,該資料顯係錯誤,故應以其任職乙公司合計年資44年作為退職金年資之計算基準云云。經該局說明,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及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88條第1項等規定之意旨,二者理應相同,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為計算基準,並非以所得人職業生涯所有工作之年資為退職年資,作為核計標準。因乙公司係以甲君在該公司任職25年給予退休金,遂以該服務年資25年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扣繳稅款,並據此填報甲君退職所得扣繳憑單,審諸該公司計算申請人退休金所憑之年資及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之年資,均係以已領取之退職金年資25年為計算基準,並無不合,從而否准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依我國現行稅制,計算退休金所憑年資及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之年資,均係以已領取退職金之年資為計算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退職所得時,請依該規定計算,以為正確之申報。

法務二科 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05


2017-12-05:營業人外銷貨物,後來發生銷貨退回之營業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有營業人詢問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後來因故退運回國內,營業稅應如何申報,該局說明,銷貨退回之類型可分為1.退貨經整修後再復運出口2.直接退回貨物不再出口,相關營業稅申報方式如下:

1.第一類退貨運回國內,再行整理或補送良品出口,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因該貨物於外銷出口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於貨物經整修再復運出口時,應以「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統計方式按國貨出口申報,營業人對於該外銷退回與復運出口均免申報營業稅。

2.第二類外銷退貨後不再出口,營業人於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退回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05


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2017-12-02: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可減除哪些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符合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於計算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應以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實際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夫於105年3月買入房地總價3,000萬元,105年12月贈與妻,因為是夫妻間贈與,因此不課徵贈與稅。妻於106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該房地的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另從夫購買房地以來,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所以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妻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3,450萬元(夫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

上例若夫105年12月贈與妻的房地,係由夫於105年3月間自第3人受贈取得,妻於106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夫受贈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為1,22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妻應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1,670萬元(夫受贈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22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保存購買不動產之相關憑證,以利作為申報出售房地所得之成本依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2-02


2017-12-02:自用住宅如有部分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納稅義務人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能就住家部分計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該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房屋稅籍資料,以登記住家用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納稅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經初步查得該房屋有營利事業設籍,惟納稅人主張該房屋僅1樓供營利事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查調並依房屋稅繳款書上住家用之課稅現值比例(222,200/328,600)重行計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再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8萬元以後,可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22,861元(計算式:利息支出$300,000*222,200/328,6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180,000=$22,861),乃予以更正該納稅義務人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有部分非供自住時,務請按該屋住家用及營業用之正確比例計算,可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鄭嘉儀(04)23051111轉22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2-02


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2017-12-01: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

為落實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並利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並自發布日施行,俾供遵循。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並提高企業社會責任。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同法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應否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規定,該部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認定違章情節是否重大及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通知後,再配合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同時為利納稅義務人發生違反重大公益案件時,本部能即時辦理後續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旨揭作業原則訂有稅捐稽徵機關主動通報機制,對於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在未接獲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前,先行由納稅義務人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主動聯繫通報上開重大公益法律主管機關及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並列冊專案管制,以落實本條項立法目的,俾符社會期待。

吳科長惠琦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2-01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2017-11-30: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其復運進口金額應按何時之匯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曾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30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2017-11-29: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釋規定,未上市(櫃)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尚不構成贈與行為。但如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卻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未認購的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若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之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時,則該放棄認股核有一般經驗法則,即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再依財政部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規定,其贈與價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舉例如下:

A公司現金增資5,000,00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增資股數為500,000 股),負責人甲君放棄新股認購權,由其子乙認購500,000股,贈與時公司淨值為36,000,000元,已發行股數為600,000股,其贈與金額如下所示:

贈與金額
=【〔(36,000,000+500,000×10)÷(500,000+600,000 ) 〕-10】×500,000股=(37.27-10)×500,000=13,635,000元

審查二科 助理員 郭美宏(07)7256600 分機:72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29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2017-11-28:以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未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之規定,旨為鼓勵購買自用住宅,減輕其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近年來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之新興型態購屋模式,此類購屋模式尚非訂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項目立法當時所能預見。

該局說明,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梁元章(07)7256600 分機:7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28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2017-11-27: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因屬權利交易性質,所產生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租售,於102年間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土地權益範圍為土地所有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下稱土地容積權益),土地所有權人依該建設公司指定時間及規劃方式,將土地捐贈與地方政府並將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予買方或買方指定之人,嗣後,該建設公司於103及104年間銷售是項權益,於辦理103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取自買方之對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嗣經查得該建設公司購入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此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為權利交易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致遭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嗣後銷售權益所取得之對價,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為應稅收入。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27


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2017-11-24:公司取得已確定之債權縱未收取仍應計入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取得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公司102年度應給付其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及自102年5月10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該判決於102年11月21日確定,該局乃核定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利息收入82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38萬餘元外,另處罰鍰35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始終無法獲得賠償,自得將系爭債權(違約金)認列為102年度呆帳損失,並將該科目予以沖轉,又債務人乙公司已無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102年度收入,有違實質課稅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列帳;又乙公司並未經地方法院為破產之宣告,且依營業稅籍資料,雖其102年間多為停業中,尚難以申請停業中即足逕認定為倒閉、逃匿,況其當年度尚有辦理所得稅申報,足見其並無倒閉、逃匿,致甲公司無從行使催收之情形,即非稅法所規定得認列呆帳損失情事。國稅局依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102年度取得對乙公司之違約金即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82萬餘元之利息債權收入,自屬有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注意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24


2017-11-24:贈與稅申報期限的秘訣報您知!

民眾如有贈與財產給他人,必須注意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須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除了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06年度是新臺幣2,200,000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以土地房屋贈與他人,並已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或契稅,可是已贈與稅申報期限,此時,贈與稅的申報期限是可以扣除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的核定期間;又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包括土地及房屋,而核定土地增值稅的期間和核定契稅的期間不相同時,則是以較長者為準,所以並不會因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而影響到民眾的贈與稅申報期限權益。

另外,民眾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者,可以在期限內用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現行規定係以3個月為限。

國稅局最後提醒民眾,如有贈與行為請務必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可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綜合規劃科 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24


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2017-11-23: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收取違約金,應注意相關報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之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納稅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核,並無部頒費用率得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文山稽徵所 陳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23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2017-11-22: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股權交易等事項致沖抵保留盈餘,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今(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22


2017-11-22: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應有部分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並自公告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該部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授權,於同年3月17日公告明定


1.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2.遭他人越界建屋、


3.依法遭強制執行、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或


5.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等5種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避免是類因個人緊急情事交易房屋、土地案件,須適用短期45%(1年以內)或3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情形。

財政部指出,依民法相關規定,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徵,我國於64年間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由人數過半應有部分亦過半數之共有人代為處分,以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而無從處分共有物的困難。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他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應有持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上開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而須適用45%35%較高稅率,本次爰增訂前開交易情形亦得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22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2017-11-16: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為有效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界定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於103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作為各國執行資訊交換及國際間同儕檢視之標準。我國因應此國際趨勢,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律依據,為利後續實務執行,財政部依據該法第5條之1第6項授權規定,於今(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參照國際CRS運作模式,符合一定要件之金融機構應依國內CRS法令,將其管理之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金融帳戶)資訊定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再由租稅協定主管機關依據雙邊租稅協定等規定,每年定期將該等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本辦法之研擬參考CRS規範及鄰近國家(地區)法令,與國際準則充分調和,重點說明如下:
、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之我國境內金融機構(第2條至第3條)。

、定義申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第5條至第10條)。

、定義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包括政府實體、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及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第11條至第15條)。

、定義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投資實體權益或債權帳戶、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第16條至第21條)。

、既有帳戶、新帳戶、較低資產帳戶、高資產帳戶及被排除帳戶之範圍(第22條及第23條)。

、應申報帳戶之範圍及應申報國居住者、具控制權之人、積極與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帳戶持有人之定義(第24條至第25條、第27條至第29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進行盡職審查之程序及期限(第33條、第35條至第46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帳戶資訊及期限(第50條及第51條)。

、申報金融機構得授權他人代理盡職審查及申報(第52條)。

、金融機構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保存年限(第53條)。

財政部表示,為善盡國際義務,避免遭受國際間報復與制裁措施,我國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為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我國金融機構經帳戶持有人同意已向美國申報其金融帳戶資訊。我國雖甫建立CRS制度,惟本辦法執行之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亦為前開國際合作之一環,多數金融機構已有執行防制洗錢及FATCA經驗,又鄰近國家(地區)多承諾於106年或107年依CRS標準進行資訊交換,金融機構於該等國家(地區)累積盡職審查及申報實務經驗,借鏡國際經驗推動CRS制度,有助我國順利實施。

財政部指出,國際組織及部分國家對名列非合作清單之課稅資訊不透明國家,研議祭出防禦性手段,包括所得適用較高扣繳率、負擔較重之課稅文據義務與舉證責任;投資名列非合作清單國家之收益否准適用參與免稅及逕予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等嚴格之租稅措施。我國屬海島型經濟,高度仰賴出口及對外投資,近年為積極營造我國優良投資環境,推動多項產業革新措施,爰順應資訊透明國際趨勢,落實CRS制度,有助確保臺商海外投資競爭力,吸引海外資金選擇臺灣進行投資,提升我國整體經濟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既有帳戶及新帳戶之劃分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申報金融機構應自108年起進行盡職審查,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及實體帳戶審查,首次申報期限為1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利後續推行,該部陸續規劃實務作業程序、建置資訊系統、資安措施與申報平臺、訂定相關申報書表、對外宣導、講習及內部人員教育訓練,俾利金融機構如期辦理申報;鑑於金融機構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身分之程序具高度專業性且涉金融實務,後續實務執行疑義,將參考國際間做法,發布「問答集」或「疑義解答」,隨時檢討更新,俾協助金融機構判斷個案事實之法律效果;同時積極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與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以資訊交換條文為基礎,洽簽主管機關協定,以利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

  盡職審查程序彙整表

鐘科長素華 (02)2322-818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7-11-16


2017-11-16:一張機票讓欠稅人脫產現形

欠稅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卻頻繁入出境,國稅局調查發現,機票購票者為欠稅人之女性友人,因而查得欠稅人移轉財產,另以女性友人名義設立貿易公司規避執行,案經法院裁定准予管收

該欠稅人經管收後仍拒不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乃就其隱匿財產執行,更對其移轉予女性友人土地之應收買賣價款提起確認訴訟,已獲一、二審勝訴判決,目前上訴三審中,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其欠稅可望全部受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欠稅人有異常消費行為時,將會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知悉納稅義務,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權、交付信託等處分或隱匿之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管收裁定,且管收後仍續就隱匿財產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移轉或隱匿可供執行財產,除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外,移送執行後仍有被拘提管收之虞。

徵收科 稅務員 李念祖(07)7256600 分機:765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受益人受領他人滿期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特定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6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本人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1張6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嗣甲君於100年2月10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乙君,保險公司於104年6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因該保險金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惟受益人乙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乃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5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倘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時,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 稅務員 王承筑(07)7256600 分機:87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漸進尾聲,民眾忙著除舊佈新之外,希望也能注意一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新措施及免稅額調整,以便做為明年申報時參考,國稅局整理內容如下: 如附件

國稅局說明,明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假設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一家5口(本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1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0萬元與74.8萬元差額5.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0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假設106年度1至12月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1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尚有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



審查二科 稅務員 張秀珍(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與房屋嵌合之裝潢設備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退休企業主來電詢問,其欲購置豪華休閒別墅一棟作為養老之用,並花費數千萬元以頂級原木石材打造豪華裝潢,是否應申報繳納高額消費貨物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家具類高額消費貨物係指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50萬元以上之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含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如依業主需求丈量訂製與房屋「嵌合」之桌、椅、櫥、櫃、床,係屬裝潢設備之一部分,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之「家具」。故裝潢設備符合此項標準或家具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未達50萬元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民眾如對高額消費貨物相關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規定,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並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另委託廠商如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為納稅義務人。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於106年8月10日死亡,僅遺留土地由配偶及3位子女繼承,然其中1位女兒長年旅居國外,已無聯繫,可否未得其同意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55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且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同意抵繳人數3人,符合前揭法令規定,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同意抵繳應繼分已逾三分之二,可申請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本案申請抵繳之土地如有畸零地、袋地或持分細碎?…等情事,屬不易變價者,則僅能依前揭法條規定比例抵繳。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菸酒產品原料成分變更應辦理菸酒稅產品變更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菸酒稅廠商產製黑麥啤酒,原申請核准之原料為黑麥芽,因原料不足而以黑麥汁替代,卻未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變更登記,爰經該局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倘有應登記事項變更,應於產製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如對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有關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公司盈餘分派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股利(盈餘)分配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某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減除項目「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8百餘萬元,惟該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亦未實際發放股利予股東,公司代表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以徒刑,公司虛列減除項目,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所訂分配基準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公司採購買法合併,需就可辨認資產及負債逐項評估,淨額部分始得列報商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購買法收購他公司時,收購成本超過其取得被收購公司之有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並扣除承擔負債後,淨額部分可列為商譽,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但應以被收購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予以逐項評估,按公平價值衡量計算後之淨額,始得認列商譽攤折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收購乙公司時,概括承受乙公司合併丙公司所產生之商譽3億6千多萬元,按5年攤提,列報攤折費用,惟甲公司所提出乙公司計算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之淨資產帳面價值,僅援引丙公司財務報告上之帳面價值,非以公平價值衡量計算,雖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之合併變更查核報告書,但該報告書只是就合併前之乙公司、丙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合併後乙公司變更登記是否屬實為查核,未能提示合併時評價商譽之客觀合理相關鑑價資料,以證明所收購成本為合理、真實,乃否准認列商譽攤折費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併購取得之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商譽之認定,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證明收購成本之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就其所購各項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逐項評估、衡量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始得作為列報商譽攤折費用之依據。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2017-11-15:執行業務者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應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本市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該事務所派員參加所屬建築師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共支付教育訓練費用5,000元,並取得公會開立之收據,該筆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國稅局再次提醒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朱玲瑤(07)7256600 分機:72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5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2017-11-14:訂定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為避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個人CFC制度。CFC之個人股東於符合一定情形,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今日(106年11月14日)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CFC定義(本辦法第2條)
按股權控制關係或實質管理控制關係等要件,定義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外國企業為CFC。

、適用對象(本辦法第2條第2項)
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且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1項豁免門檻規定者,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源自該CFC之營利所得。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本辦法第4條)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按現行稅率17%之70%計算,即稅率未逾11.9%)。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2點規定判斷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豁免門檻(本辦法第5條)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一)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另針對部分有實質營運活動產生之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

(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規定課稅。

、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本辦法第6條)
(一)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盈餘為原則,但其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計入。

(三)自符合CFC當年度起,個人依規定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規定計算CFC各期虧損,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CFC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再計算營利所得。

、避免重複課稅(本辦法第7條)
(一)個人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二)個人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法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三)個人交易CFC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計算除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可再減除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按交易比率計算之金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豁免門檻、歸課所得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該二制度將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即CRS)之狀況,與落實反避稅制度宣導情形,適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於維護租稅公平同時,期能兼顧產業發展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14


2017-11-14: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民眾來電詢問,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可否申請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黃莛珈(04)26651351轉5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產業創新條例修訂第10條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04)24852934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今年開始,被視為營利事業,明年5月要申報營所稅。

五星級月子中心陸續崛起,全台家數多但卻未全數加以管理,去年12月底財政部先發布解釋令,輔導產後護理機構進行稅籍登記,開徵營業稅。其提供的服務大致分醫療勞務醫療勞務兩類。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醫療勞務就要課,「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一般飲食等。

明年(107)申報今年度(106)的營所稅,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申報收入,減除成本後,報繳營所稅。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需繳營所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游惠君(049)2990991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7-11-14: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04-23051111轉8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當銷售物品品項眾多,統一發票應如何記載

營業人銷售商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常因銷售物品品項眾多,致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此時該如何處理?

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予開立一張總金額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林文真(07)330-2058 分機:63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虛列捐贈扣除額,可能觸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未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該個人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對其配偶成立之B團體有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達3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不可不慎。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徐培根(07)7256600 分機:627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