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2017-12-20:大貨車減徵貨物稅優惠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增訂條文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106年11月24日生效;自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將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所指大貨車,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3條所稱之大貨車曳引車代用大客車;另新車車主與舊車車主皆須為同一人,惟報廢舊車與購買新車並無限制中間間隔時間,只要皆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即可。

該局提醒,有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路徑為: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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