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2013-03-31:自102年3月1日起將再增加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方式,提供納稅人多一種繳稅選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免除納稅義務人為繳稅而勞途奔波,及因排隊等候而浪費寶貴時間,自102年3月1日起將再增加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方式,提供納稅人多一種繳稅選擇。

該所說明,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方式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本身,並已申請使用


1.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2.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3.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另須透過網路申報方式完成申報者,可用於繳納下列五項稅款: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繳納者)


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自繳稅款


5.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該所指出,上述5種稅款自102年3月起,於各稅稅款法定申報期限內,可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運用本人營利事業金融機構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完成線上轉帳繳稅。扣款成功時,將回傳交易紀錄供納稅義務人列印保存。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線上轉帳繳稅,繳納稅款截止時間為各稅稅款申報期限當日24時止。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所稅股 王靖婷 04-22612821轉205
財政部大智稽徵所 2013/3/31


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2013-03-29:「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4月1日生效

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財政部研擬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核定,預定於102年4月1日發布實施,修正後之限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五、10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將現行小額免退稅款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改為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為節省徵納雙方填發及兌領退稅支票之成本,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往來金融機構帳號資料,以利稽徵機關快速辦理劃撥退稅。另小額欠稅應補徵稅款,基於稽徵成本考量仍維持免徵,並作適度修正,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3/3/29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2013-03-27:領取檢舉逃漏稅獎金是有條件的

為遏止逃漏稅,政府設有檢舉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逃漏稅,但不是提出檢舉就有獎金拿,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並繳清者,才能獲得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檢舉人提供逃漏稅之事證,查獲違章漏稅屬實者,按規定稽徵機關應將罰鍰20%作為獎金,發放給檢舉人,每案最高可以領到新台幣480萬元,但若檢舉內容無法查獲逃漏稅未達裁罰標準罰鍰未繳清時,就沒辦法給予獎金,例如檢舉零星交易之漏開發票事件,因逃漏稅額小,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未達罰鍰標準,因此免處以罰鍰,則無獎金,另部分檢舉案件因檢舉人是從網路上查得商家資料,並無明確的逃漏稅事證,亦無法領取獎金。

該局表示民眾提供的違章漏稅事證一直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基於租稅公平,歡迎民眾主動檢舉逃漏稅,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應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其他相關之具體事證及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打擊不法逃漏稅。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27


2013-03-27:因離婚而「調解移轉」取得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出售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納稅義務人甲君詢問因離婚,而出售自其前配偶取得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予課稅;而所稱持有期間,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因此,甲君與配偶離婚,出售經法院調解以「調解移轉」原因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自應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為準。

該局特別呼籲,因離婚而自前配偶取得之不動產,不論取得原因為「調解移轉」或「贈與」,若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而該屋非屬「自住」,或名下仍有其他房屋,則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於出售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及繳稅。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蕭文惠(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7


2013-03-27:營利事業列報團體壽險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如投保員工各有1份保險單,非屬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所繳保險費,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300餘萬元,經調查得知係該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支付之保險費帳列長期投資,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始加計於營業成本保險費研究費等項下,且每一被保險人有一張保險單,該局依其性質係屬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以剔除。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限額內,准予認定。但仍須注意,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如為投資型人壽保險每位員工各有一份保險單,均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不得列報保險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購買團體保險,必須注意選擇之保險商品是否符合稅法列報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受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7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2013-03-26: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


1.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


2.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


3.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爾來有復查案件係因出售出租供營業使用面積僅佔全部面積1/6,其餘 5/6面積供住家使用之大樓房地,納稅義務人只就營業使用面積占全部面積比例之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以其情形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10%(稅率),減除已申報繳納稅款,核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同時重申上開「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倘不動產於持有期間曾供營業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實,即與法定要件未合而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之規定,以免遭致高額稅金及罰鍰之負擔。

法務二科 稅務員 潘靜雯 (07)7256600分機87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6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2013-03-25: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之相關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計25個,分別為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馬其頓、荷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及巴拉圭等。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個人勞務所得等,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另財政部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已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納稅義務人亦可於前述網頁查得前開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我國居住者如為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按身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等表格,並檢附申請書列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書表檔案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強調,印尼法國等2個國家為確保居住者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之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與印尼及法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權益,該局將配合於前述2個國家制式之書表上填載資料並簽章,以取代一般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作法,故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前述印尼法國所得稅協定之居住者證明時,應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併同檢附該國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交由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錢妙秋 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3/25


2013-03-25: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實務常見營利事業因生產或倉儲之需,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而暫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股東或他人名下,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該營利事業尚非農地之所有權人,所以出售該農地所取得之經濟利益,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因此買賣土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出資之營利事業雖非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仍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倘事後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時,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認屬為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除應按農地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連靜修 04-23051111轉71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3/25


2013-03-25: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將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按「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30款第28條所明定。

該局指出,邇來查獲有自然人於98年間在臺灣收購黃金,親自攜帶至境外銷售,再以外幣匯入境內個人帳戶,一年內入出境達數十次且結售外匯金額達新臺幣數億元,納稅義務人卻誤認該項行為係境外行為,屬境外免稅所得,惟依上揭規定,該項行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

該局進一步提醒,自然人有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應依規定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雖銷售黃金不用課徵營業稅,惟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獨資或合夥組織者,無須計算稅額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僅須將營利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郭素雅 04-23051111轉81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3/25


2013-03-25: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所轄營利事業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1)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3)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4)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5)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6)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項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項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才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7)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及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2.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1)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3.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1)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3)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4)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5)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1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5


2013-03-25: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曆年制者)將從1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外,國稅局特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中經修訂過之內容,提出說明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整併原有部分頁次資料:考量基本資料、記帳及辦理申報情形須於原申報書之資料聯、封面、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重複填報,爰將基本資料整併至封面、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整併至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並刪除資料聯頁;另刪除申報書各頁次下方基本資料及蓋章欄位,改於封面頁加註「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以簡化填表程序。

二、刪除申報書各頁次重複填報之欄位:營利事業之基本資料欄位(如「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於多頁重複填報,予以刪除。

三、刪除部分已填報或非查核必要欄位資料:如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暫繳申報情形」欄項、第5頁「捐贈費用明細表」、第9頁「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四」及第12頁股份、股票及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之「地址」欄位等已填報或非查核必要欄位資料。另將原申報書第3頁背面、第5頁、第6頁等各項成本分析表報格式、第17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項次明細表」等頁刪除,改為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

四、於部分頁次增訂可免填寫之勾選欄位,以簡化申報: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及第17頁「101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分別增訂免填報勾選欄位,由營利事業確認屬免申報者即可免填。

五、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從99年度起調降為17%,於申報書第15頁,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公式,營利事業分配屬於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其屬未加徵及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20.48%及33.87%;又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六、依財政部101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437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之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符合該令釋第1點規定者,免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之規定納入關係人之負債,並免計算不得列為利息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惟仍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爰配合於申報書第8頁第二部分關係人負債明細表增列適當揭露欄位。

另為推動體育運動之發展,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所為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其相關作業細節應依財政部101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7691號函訂定之「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辦理。

審查一科 稅務員 林佳瑜(07)7256600分機7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5


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2013-03-22: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該局說明,因個人財務規劃將不動產信託予他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倘該不動產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如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者,於依前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如委託人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22


2013-03-22: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甲君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甲君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籲請有類此情形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22


2013-03-22:國外已納所得稅之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所得額為計算標準

營利事業有國內外所得應合併申報,其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則可申請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的扣抵限額時,係以國外所得額為計算標準。

南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A公司在「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欄位申報金額為400餘萬元,經A公司說明該筆稅款係其在99年間於歐洲甲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2,000多萬元所繳納給甲國政府的所得稅,A公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應以該已納甲國政府的所得稅額扣抵其99年度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經國稅局進一步核對資料後發現,A公司確實已將上述技術服務收入2,000多萬元納入申報,但A公司也同時列報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共計1,500多萬元,經減除後,其國外所得額僅為500多萬元,因此,A公司99年度的國外已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只有85萬餘元,計算如下:

(一)國外收入2,000萬元-歸屬國外收入之成本費用1,500萬元=國外所得 500萬元

(二)(國內所得額800萬元+國外所得額500萬元)×稅率17% = 221萬元

(三)國內所得額800萬元×稅率17% = 136萬元

(四)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221萬元-136萬元=85萬元

也就是說,A公司國外所得於甲國雖已繳納所得稅400多萬元,但只能扣抵國內應納稅額85萬餘元,甲公司必須再補繳稅款31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境外已納之所得稅,除應注意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外,也要注意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並依相關稅法規定調整列報。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22


2013-03-22: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該局特別就查核移轉訂價案件常見之錯誤。

應注意事項彙整分析說明如下:

一、受控交易應按個別受控交易分析:實務上常見移轉訂價報告係以企業整體之損益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惟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分析是否符合常規。例如:甲公司 101年度與關係企業A、B及C公司之受控交易包含銷售貨物予A公司、自B公司進貨及使用C公司授予之專利權,甲公司於製作101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其與A、B及C公司之受控交易分別進行分析,尚不得僅就甲公司整體損益進行分析。

二、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受測個體之選定:營利事業常選定本身為受測個體進行分析,惟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受測個體應以複雜度低,且未擁有高價值無形資產或特有資產之一方,為最適之受測個體。

三、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若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若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注意避免發生上述常見錯誤,而遭稽徵機關查核並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2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2013-03-21:個人出售房屋無法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若符合重購自用住宅要件得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個人101年度出售房屋,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為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金額;其未申報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若相關成本費用憑證因年久佚失,致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核定有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出售房屋移轉登記之日起前後2年內,曾以本人或配偶名義賣小屋換大屋,可再檢視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要件,以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所謂自用住宅房屋指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所有,並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如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就出售房屋年度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已確定之綜合所得稅額,於重購時(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時)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之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以抵銷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所增加之稅款。

鼓山稽徵所 股長 陳美琳(07)5215258 分機:66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1


2013-03-21:列舉保險費扣除額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即將來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亦即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

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申報被扶養者之保險費,實際另為他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所支付,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非健保之保險費如人身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加總,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汽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指金額不受限制,至於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該局呼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稅務員 林艾伶(07)7256600 分機:68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1


2013-03-21:早期合資購買農地,嗣後移轉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申報財產贈與人於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農地,於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僅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依土地法規定,89年以前,須有自耕農身分始得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早期多人合資購買農地,僅能以合資中有自耕農之人名義登記,嗣修法後,刪除須有自耕農身分之規定,原合資購買農地之合資人,請求農地登記名義人返還登記應有部分之土地,直接登記過戶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者,符合將返還農地登記請求權贈與他人,應課徵贈與稅,但未申報贈與稅部分,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免予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78年間與多人合資購置臺北市28筆農業土地,並以其中具有自耕農身分乙君之名義登記,嗣96年間渠等辦理產權分配時,甲君將其所有土地請求返還應分得持分之權利,直接以其子丙君名義登記,涉有贈與情事,經該局查獲,依規定按該農地9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甲君贈與總額3仟3佰萬餘元,贈與淨額3仟2佰萬餘元,應納稅額8佰萬餘元。又甲君未申報該農地贈與,應裁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8佰萬餘元。甲君提示臺北市政府核發部分農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部分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就仍作農業使用之農地部分,免予裁罰,其餘未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部分裁處罰鍰1佰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規劃贈與子女財產時,應多詢問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何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1


2013-03-21: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不動產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為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先借由夫妻間贈與,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享受了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卻疏忽了配偶取得後短期內銷售該不動產,經查獲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補稅並加以處罰之多起案例。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率為20%、30%或40%,但如符合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規定者,按10%徵收之。民眾往往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卻忘了受贈人受贈之後在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0%或15%課徵特銷稅,導致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原有多筆房地,欲銷售其中1戶房地,該筆土地應繳納20%的土地增值稅約120萬元,甲君為了要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在101年5月20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夫乙君,乙君旋即於101年6月15日以7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與丙君。乙君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繳了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遭該局查獲依特銷稅相關規定,按銷售價格15%核定補稅1千零5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不同規定,以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該局也同時呼籲,為維護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除繼續針對買賣不動產涉嫌逃漏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外,目前並特別就涉嫌「高價低報」之已申報案件加強選案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據實申報,避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1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2013-03-18: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高雄市鹽埕區某中藥公司來電詢問: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批存貨仍在中藥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中藥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並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元,則100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元、101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元。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宜萍(07)5337257 分機:65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8


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

2013-03-16: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不能舉證非屬贈與,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表示,轄內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其在邏輯推理上並無必然關係,亦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非屬贈與。本件甲君既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又將系爭款項無償匯給乙君,並經乙君允受而生移轉效力,甲君之行為已構成贈與效力,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甲君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親屬,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16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2013-03-14:中獎的統一發票蓋印不清楚或因不慎投入洗衣機中,致部分破損,還能領取中獎獎金嗎?

高雄市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中了2張101年11-12月份的統一發票,但其中1張的統一發票章蓋印不是很清楚,而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有部分破損了,這樣還能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可以請其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統一發票專用印章;已破損的發票,也可以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發票模糊破損又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查詢,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囉!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上述情形,民眾可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消費者可依本身消費習慣持悠遊卡、i-cash或會員卡,或上網至電子發票雲輸入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經驗證成功後,即可下載專屬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無須改變原有習慣,還可以至電子發票雲查看每筆交易明細。若開啟「中獎通知」功能,亦可在統一發票開獎(奇數月份 25 日)後,收到電子郵件通知中獎發票;若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功能,獎金將會自動匯入銀行帳戶,不但避免上述情形,還可節省人工蒐集整理發票與對獎的時間,省時又方便。如有電子發票之相關問題,可撥打電子發票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相關電子發票之訊息或App服務等,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下載。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林靜妍(07)7256600 分機:77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4


2013-03-14:您有統一發票收納及對獎的困擾嗎?趕快申請手機條碼一次搞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已於去(101)年3月推出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只要在電子發票試辦商消費時出示「手機條碼」就可以索取電子發票,不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可免去整理發票的困擾,對獎時也只要至多媒體服務機(例如7-11的ibon機)輸入手機條碼驗證碼查詢中獎資訊,再將該張中獎電子發票收執聯印出來兌獎,既省時又便利。

申請手機條碼3步驟


1.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或多媒體服務機(如:7-11的ibon機)輸入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申請索取條碼;


2.約30秒手機可接收到驗證碼簡訊,於登入畫面輸入手機號碼四位驗證碼後,即可列印手機條碼


3.消費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瞄,即可索取電子發票。

該局呼籲,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節能減紙又環保,智慧生活e起來,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電洽0800-521-988詢問。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14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2013-03-13:請機關團體重新檢視100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鑒於100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說明如下:

1.收入面

(1)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專用性質,惟仍屬募得年度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未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即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經核定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而遭課徵所得稅及處罰。

(2)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仍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計入當年度收入,並據以計算支出比例,或經調整後致漏報收入金額未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則機關團體仍應就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後之餘絀數,依法課徵所得稅。

(3)機關團體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2.支出面

(1)常見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已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全額列為資本支出,又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未將按年提列之折舊調減,致同一筆固定資產於計算前後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重複計算。

(2)常見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原70%,102年2月26日修正)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亦未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致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稽徵機關於查核時雖仍會發函輔導機關團體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惟仍有部分機關團體未及於輔導期間完成結餘經費保留計畫核備。機關團體應先行檢視,如未符合相關規定,應以「全部結餘款」擬訂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儘速向主管機關辦理。

3.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以「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適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13


2013-03-13: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日前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除因應101年1月1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幼稚園及托兒所更名為幼兒園外,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即其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所得應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稽徵機關調整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標準。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之成本及費用資料者,仍應以稽徵機關查得之資料為核課依據。


相關附件: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3/13


2013-03-13:公司受理股票贈與登記,應取得稽徵機關核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船務公司收到一張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而要繳納1萬元罰鍰之違章處分書,表示不了解原由,而來電詢問。

該局表示,公司股東將所有股票贈與給子女,未申報贈與稅並逕予登記子女名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民營企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受理登記者,將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營企業受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2013-03-13:鳳山區曾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出售乙筆土地,但來不及辦理登記過戶就往生了,該筆土地是否應申報為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曾小姐的父親(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但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該筆已出售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仍然屬所有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因該筆土地訂有買賣契約,已賣與買受人並取得價款,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依法該土地應自遺產總額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土地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1筆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之土地予乙君,並已收取全數買賣價款200萬元,但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過戶即死亡,甲君之繼承人子女等,申報遺產時,須將該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1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再以該筆土地依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扣除,倘該買賣之土地價金200萬元仍未作它用(或尚未收取),則該筆資金(或債權)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鳳山分局 稅務員 陳惠瑛(07)7404001 分機:57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2013-03-13: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放寬檢附醫藥費單據之院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扣除,一律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舉扣除。此規定經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認為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本於上開解釋文意旨,關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已於101年11月7日發布解釋令供徵納雙方遵循,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除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單據外,自101年7月6日起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單據,亦得依法列舉扣除。

前鎮稽徵所 助理員 朱美玲 (07)7151511#61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2013-03-13:扣繳單位如何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

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截止收件,高雄國稅局接到許多詢問有關如何辦理補申報及更正申報的電話,以下是對於比較常發生問題所作的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收件期限是102年1月31日,扣繳單位如果還未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的第1聯、扣繳稅額繳款書及申報書1份,向扣繳單位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扣繳義務人申報後如果發現憑單內的所得人姓名統一編號所得年度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繳稅額申報書填載錯誤時,應檢附申請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更正明細表更正前後憑單更正前後申報書證明文件,向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所得性質雖然相同,但給付對象不同,也會造成所得類別的不同,例如公司員工到醫療院所去作團體健康檢查,再由公司統一付款並辦理申報,此時,開立給該診所扣繳憑單的類別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是,如果是屬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的醫院,則該筆扣繳憑單的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這是因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醫院非屬個人執行業務者的緣故。此外,公司發給董監事的酬勞,如果董監事是個人,則所支付的酬勞屬於薪資所得,但如果董監事是法人的話,支付給法人的董監事酬勞就屬於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更正如有疑義,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郭三本 (07)7151511#61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2013-03-12:外銷品沖退稅,採行E化辦理,迅速便捷,廠商最快可於貨品出口後7日取得退稅款

臺北關表示,為提供外銷業者更為便捷之服務,刻正全力推動沖退稅E化作業,廠商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於首頁「焦點主題」項下點選「外銷品沖退稅」,即可同步連結臺北關「外銷品沖退稅專區」,瀏覽紙本或電子化申請沖退稅等相關資訊。該關並指出,採行E化沖退稅廠商,係以工商憑證(正卡或附卡)或委任他人以自然人憑證,於關務署首頁左側「便民服務」項下,點選「線上申辦/繳稅費」,選擇「單一簽入系統(使用憑證)」進入電子化沖退稅作業,在線上進行電子化用料清表製作及沖退稅申請,不但無須支付進、出口報單副本規費,節省紙本申退表單之作業時間及成本,而且當日申請當日核定,大幅縮短退稅所需時間,又可快速取得退稅款項,省時、省錢又省力,其中又以進口、出口及製造三合一之沖退稅廠商最為便捷。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廠商透過E化沖退稅系統,最快可於貨物出口後7日取得退稅款,相較於紙本50日之申請期限,效能大幅提升。沖退稅電子化專案小組自去(101)年12月迄今已舉辦9場次輔導課程,場場爆滿,反應相當熱烈。該輔導課程將持續至102年5月份止。歡迎有需求或有興趣的廠商及受託報關業者把握機會,踴躍於關務署或臺北關外網線上報名。有關E化沖退稅作業及輔導課程報名等詳細資訊,請參閱「關務署網站/外銷品沖退稅專區/電子化申請沖退稅專區」。相關疑義請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829、2831和2832分機,該專案小組將竭誠為您服務。

郭文材 03-3982901 手機:0928873372
財政部關務署 2013/3/12


2013-03-12:國外廠商出具之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218號函釋,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

該局說明,商業發票係出口商簽發給進口商證明銷售貨物內容及價格之交易文件,內容載有受益人及申請人資料、金額及幣別、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等資料。而借項通知單係為要求折讓、追索欠款等應收帳款之照會通知,交易中有向對方索取款項時,如出貨損害或錯誤之賠償、費用增加等,均可開立借項通知單給對方。二者所載內容、格式非全然相似,法律效力亦不盡相同。因此,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規定並取具合法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江文青 03-3396789轉136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2013-03-12: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上述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採淨額之觀念,舉例說明某公司99年度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1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負300萬元,則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200萬元(=+100-300),而非逕就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提列300萬元,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00萬元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萩蓉 03-3396789 轉 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2013-03-1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茲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其囿於支出須達收入比例70%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為適度鬆綁,以積蓄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爰修正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2條(規範免稅要件)及第3條,該局摘要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免稅要件:

(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二)不符合上開支出比率60%要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1.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如101年度之結餘款,需用於102年至105年)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原規定主管機關查明後須函請財政部同意,修正後已無須再函請財政部同意)。

二、修正第2條,增訂下列規定:

(一)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准予變更。惟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如101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至遲應於10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該變更後使用計畫仍須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並於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使用完畢。

(二)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之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新規定辦理。機關團體101年度如有不符合支出比例60%要件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儘速編列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使用計畫使用,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鄭曉琪 03-3396789 轉 13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2013-03-12:北區國稅局查獲利用人頭戶炒房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法補稅處罰並移送刑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君利用人頭戶標購桃園地區法拍屋炒房,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依法補稅處罰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某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偵辦。

該局說明,法拍屋拍定後,因其登記簿謄本已註記「法拍」,致賣相欠佳而影響轉手價格,某君標購法拍屋後即利用經常於道路中發送廣告之民眾為人頭戶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再以另一人頭戶承買該房地,藉以提高房地交易價格;透過轉手過程,新的謄本即無「法拍」字樣,俾便於按一般市場價格出售,以此操作方式於6個月內轉手房地2次,賺取差價利潤高達160餘萬元。

由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坐落基地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某君為規避稅負,即利用無屋之人頭戶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俾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地之規定,排除於課稅範圍,達成逃漏稅之不法行為。案經該局查獲後,以其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共計約300萬元;另其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等行為,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經該局檢具相關事證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並將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如有不法炒作房地一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處罰,涉有刑責部分亦將依法移送地方法院偵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陳奕璋 03-3396789 轉 14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2013-03-11:銀樓業者出售金條,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未開立者經查獲後應處行為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點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飾金免徵營業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依上開規定銀樓業者出售金條等相關產品,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查核銀樓業者案件,查得某業者所開立之銀行帳戶有經常性現金存入卻未登帳,負責人坦承係漏報銷售金條之收入,經核定漏報銷貨收入7,30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外,雖免徵營業稅,惟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仍應裁處百分之五行為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有銷售免稅之貨物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論處行為罰,得不償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吳麗華 04-23051111轉22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3/11


2013-03-11:訂定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於今(11)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該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該部核定。

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均維持100年度之標準。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於西醫師業別,增訂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假牙補助計畫收入之費用率為78%;同時檢討刪除駐診收入之費用標準項目。另配合稽徵實務需要,增訂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得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其他各業別之101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相關附件: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3/11


2013-03-11:進口及買賣任何形狀之純金均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低利率時代的來臨,國人為了資產保值,購置房地產及黃金成為投資熱門商品,因黃金投資門檻較低已成不二首選,故進口及買賣黃金是否免徵營業稅亦成投資人關心之重要議題。

國稅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第9條第1項財政部9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8047號令規定,純金黃金條金幣(貨幣及紀念幣)金飾飾金免徵營業稅,另進口前述以外之純黃金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亦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純金之定義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為金含量99.5﹪以上,另相關之加工費則非屬免稅範疇,國稅局再次提醒投資人生財有道,惟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李建和(07)7256600 分機:73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1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2013-03-08: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申請核備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該營業代理人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之規定,主要在於規範營業代理事實之申報及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責任,有關上開營業代理人於報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二、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外國營利事業身分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營業代理人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營業代理範圍,故我國營利事業接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申請擔任營業代理人時,除應備妥前揭相關文件及其中譯本外,尚應注意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之代理內容是否與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相符,以利稽徵機關審查。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8


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2013-03-07:營利事業申報決清算,是否不適用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所得額換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決、清算。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年度中停歇業,是否免按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因故停業歇業而言。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40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即申報決算時,仍有其適用。

該局說明:對於營利事業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應不適用上開法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徐步月 03-3396789轉137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7


2013-03-07:檳榔業稅籍清查及課稅作業即將全面啟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稅籍管理,該局將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執行檳榔業稅籍清查及課稅作業,就轄內經營銷售檳榔業者,加強稅籍清查及營業稅查徵作業。

該局指出,作業期間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並按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基於愛心辦稅及紓減訟源,該局特別籲請高雄市檳榔業者,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李麗琴(07)7256600 分機:73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7


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2013-03-06:新版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新增活期(儲蓄)帳戶繳稅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營業人更多元的繳稅管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納軟體更新版本,自102年3月份起新增活期(儲蓄)帳戶繳稅方式服務。

配合國稅自繳稅款以活期(儲蓄)帳戶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新增使用活期(儲蓄)帳戶繳稅,須配合使用工商憑證作身分認證上傳之網路申報繳稅案件,且以營利事業名義(統一編號)開立之銀行活期(儲蓄)帳戶,才可採即時扣款機制進行繳稅作業,尚無法以負責人之銀行活期(儲蓄)帳戶繳稅。

新版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BLR 11.30版,版本日期:102/02/27)置放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之營業稅/電子申報/營業稅申報繳納軟體下載。營業人下載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之程式,原建檔之資料庫資料將隨程式下載程序直接轉入新版程式中,無須重新建檔。

稅務資訊科 約聘人員 呂玉琴(07)7256600分機78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6


2013-03-06: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101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100年度之標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該標準住家用部分,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就所調查資料統計調整;非住家用(含營業用)部分,則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資料,並經各局實地調查租金情況,按區域地段予以訂定。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調整租賃收入之標準。對於租賃所得之核課,仍以稽徵機關蒐集之相關租賃資料為依據。

相關附件: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3/6


2013-03-06: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於今(6)日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上開標準,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該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區國稅局經調查後,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之所得標準予以調增。另外,部分地區如臺北市由1級改分類為2級、臺中市由5級改分類為9級及桃園部分地區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等,均使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並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相關附件: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3/6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2013-03-04:紙本電子發票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領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紙本電子發票要怎麼兌獎?中獎時,因為背面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領獎?

該局指出,國稅局正積極推動電子發票,在還沒全面無紙化之前,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的機會變多。紙本電子發票與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持發票收執聯和身分證到郵局領獎。發票背面雖沒有領獎欄位,但可在背面空白處填寫領獎金額、中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即可。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 06-229805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4


2013-03-04: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某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該營利事業為隱匿獲利,涉嫌以取得股東開立之關係企業統一發票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惟實際係為股東盈餘分配,全案補稅約600餘萬元。

該局說明,時有發現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惟仍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以虛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而本案查獲之公司為隱匿獲利以規避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每年結算申報前,即先行計算當年度欲分配股東之盈餘,由股東將獲配之盈餘,以股東本身或利用其配偶開立之關係企業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受查公司,由受查公司虛報為成本、費用,減少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4


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2013-03-01: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之薪資表代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發票交付予A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甲君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注意,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審查三科 簡志遠 03-3396789轉149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


2013-03-01:通訊地址變更該如何通知國稅局呢?

林小姐來電詢問,往年綜合所得稅皆採稅額試算服務方式申報,如今搬家地址有變動,可以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寄送地址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如要變更郵寄地址,請於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書面申請方式向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親送至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臨櫃申請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一併提示委託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委任書及印章。

鳳山分局 助理員 黃慧芳(07)7404001分機58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