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2013-03-25: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實務常見營利事業因生產或倉儲之需,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而暫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股東或他人名下,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該營利事業尚非農地之所有權人,所以出售該農地所取得之經濟利益,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因此買賣土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出資之營利事業雖非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仍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倘事後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時,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認屬為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除應按農地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連靜修 04-23051111轉71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3/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