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99年始結婚配偶及出生新生兒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99年度才結婚之新婚夫妻注意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份展開,您要特別留意不得與剛結婚之配偶合併申報及將剛出生之新生兒列報子女免稅額,否則日後不僅將遭稽徵機關補稅,可能還會被處以罰鍰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期於審查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案件,發現有多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尚未具夫妻關係合併申報之案件,經探究其因,乃納稅義務人與其申報之配偶於98年1至5月間結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具夫妻關係,而理所當然地將雙方所得合併申報,卻未留意所申報者係上一年度(即 97年度)之所得狀況,自應以該年度之單身身分申報,一時之疏誤,導致虛報免稅額扣除額,而遭稽徵機關補稅並送罰。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辦理期間將至,國稅局鑑於以往經驗,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申報年度之實際家戶情況,並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法務科 股長 龔怡如(07)分機7256600轉75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30


繼承人將遺產捐贈予公益團體,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之相關公益、慈善團體,因而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嗣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致虛列一般捐贈扣除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雖表示其係因不諳法令所致,申請復查,惟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予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既未因上開捐贈而使自有財產減少,自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同時,財政部為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誤遭裁罰,業已於90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第0900452891號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惟在本令發布前已申報捐贈列舉扣除者,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應如何申報,理應參照法律規定辦理;若對法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亦得向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務科 稅務員 王辰萃(07)7256600分機754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30


請特別注意容易疏誤漏報之營利事業收入項目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一時疏忽而漏報某些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該局指出,於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較常出現漏報收入情形歸類如下:

一、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二、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保險賠償收入

三、實際發生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四、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五、預收款,例如預收貨款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相關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及有無短漏報相關收入等,以避免因疏忽漏報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30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本國營業人佣金,該勞務之提供地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符合上開零稅率適用之規定,財政部並於99年4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釋,該佣金收入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表示,此類案件,營業人常誤以為該勞務購買人為國外學校,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誤用零稅率。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營業人不可不留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30


環保科技園區土地補助款收入,誤列土地成本減項,遭補稅送罰

為因應環保潮流與趨勢,政府積極推動各項節能減碳政策,並獎勵民間企業配合參與,其中營利事業於「環保科技園區購地並設廠,即可取得政府之土地補助款,有效減輕其投資設廠成本,備受廠商歡迎與肯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該項土地補助款時,務必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財政部曾經發布解釋,對於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之後,該局曾2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營利事業依前揭規定列報收入,但最近仍發現有些公司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時,即直接列報土地成本減項,未依規定列報收入

國稅局指出,該局查核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97年7月建廠完成,取得政府土地補助款合計1,250萬元,依前揭規定,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限25年分年認列收入,97年應申報之收入為25萬元(1250萬元/25年×6月/12月),惟甲公司原申報未依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後段規定認列收入,直接將補助款列報土地成本減項,其財產目錄僅以土地成本減除補助款後之淨額列報土地成本,亦未註明取得補助款收入,經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漏報所得25萬元,應補稅送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補助款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申報不符規定,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9


看到郵局的送達通知書,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發出之傳繳通知後,到國稅局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事實上,稅單經以郵局雙掛號寄送,因民眾不在,無法會晤當事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郵差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二份,一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該稅單,均以寄存郵局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前往郵局領取,若為稅單者,請如期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不要以為只要不去郵局領取,就表示沒有收到該稅單而不用繳稅。受送達人雖未前往領取,寄存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還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29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該分局指出,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是以,如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張素玉 (04)25291040轉132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 2010/4/29


七大情況-易遭美政府查稅

你是否因為長期在美國工作,對申報美國稅一知半解?且又擔心自己的所得遭美國國稅局查核?正確的申報觀念,加上瞭解美國國稅局的查核方向,才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劉大招(化名)因為公司安排緣故,由台灣總公司調到美國分公司工作,一待就待了七年,一直是依照美國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2007年間,他在台灣的母親生重病,於是申請調回台灣獲得批准。離境後,因他認為自己不是美國人,也沒有綠卡在身,加上工作與照顧母親疲於奔命,忘了是否應該申報美國稅。不知他這樣作法是否正確?會不會引發補課稅或其他稅務問題?

一般查個人稅的單位,在聯邦是由國稅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進行;在州政府則是由稅務局(Franchise Tax Board)進行查核,至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容易被查呢?以下是常見情況:


一、申報所得和列有所得來源的各個表格不符時,通常稽徵機關都會有進一步調查動作。相關表格,例如W2表、扣繳憑單、列報利息與股息的1099表、合夥事業須填的K-1表,這些表格資料申報後,納稅義務人自己會有一份副本,聯邦同時也會有一份,如果有漏稅行為,稅務局有機制可查知。

二、有些人離開美國後便中斷報稅,以為即可不用再報稅,然而美國國稅局會認為該人以往都有報稅,怎麼會突然停止申報,進而起疑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更進一步深入調查。

三、申報的所得額和儲蓄、投資所得,有不同以往的不合理成長,例如突然有很多房地產買賣投資銀行存款突增利息所得大增,國稅局會想知道發生了什麼特殊事項、是否有未申報所得。通常這樣情況是由於收到他人自國外匯款,如果收到匯款當時有填報3520表,便有證據可說明為什麼存款、利息增加、有錢投資買賣房地產,如此一來即無須擔心日後國稅局的調查。

四、申報的列舉扣除額過大,但相對收入過低,易使國稅局產生懷疑。列舉減項通常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捐贈行為房地產稅,如果這些減項金額很大,例如利息很高房地產稅很高,這些現象可能暗示購入豪宅以致借款金額高,然而收入過低,看似無法支付,國稅局便會進一步調查情況。通常這些情形都是由於獲得由海外匯款進入的資金,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會被處以罰款。

五、申報營利事業所得(K-1表),呈現連年虧損的情況,然而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一直虧損之下怎麼還會繼續經營呢?於是國稅局就會前往調查。有一些人道聽塗說指出公司連年虧損也無妨,然而那是錯誤的觀念,只要連年虧損,公司就會變成國稅局關注對象。因此在美國報稅,務必實銷實報、或賺或賠都要誠實申報,不可任意逃漏。

六、若申報的聯邦稅被調查,聯邦政府可能會通知州政府來查核納稅義務人所申報的州稅,反之亦然。


七、稅務局接到檢舉,所以前來查帳。

所以報稅時除了要特別注意上列事項,尚有許多細節必須注意,因此在美國報稅不得不小心,情況複雜時,建議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幫忙會較為穩當。

被查稅的結果,有很低的比例是可以因此享有退稅;或是與原先的申報結果一致,而不會受罰;若是由於疏忽之故,通常會被罰款;再者是確實有故意造假的行為,或是惡意詐欺,這兩項情況嚴重者便有可能會被判刑。(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4/29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給付員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
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27


節稅新手法/海外所得報稅-別跟著大戶走

個人海外所得今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明年5月就面臨申報。海外所得會不會被課到稅是個問題,但對很多名人來說,申不申報是個更大的問題。申報了,海外財產會被建檔,未來國稅局得以據此作為課徵遺產稅的基礎。

「我有海外所得,到底要不要申報?及如何申報?」不少人提出同樣的問題,但沒有標準答案,應該個別斟酌。可以這麼說,如果計算之後,確定無須繳納最低稅負,即便不申報。也沒有遭補稅罰款的風險,但注意,前提是一定要確定不必繳交最低稅負。

很多人想看繳稅大戶報不報海外所得,來決定自己要不要申報,但這觀念是錯誤的,因為繳稅大戶反而繳不到最低稅負,而自己的情況未必和繳稅大戶相同。

簡單舉例,陳先生持有一間上市公司約三成股權,假設該公司一年配股配息約300億元,他一年在台的應稅所得約90億元,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40%最高稅率,陳先生的綜所稅可能高達幾十億元。最低稅負的適用稅率只有20%,依陳先生的例子,除非海外所得超過300億元,根本就繳不到最低稅負,陳先生有不申報海外所得的空間。

最低稅負制有五項稅基,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交易所得員工分紅配股非現金捐贈海外所得。今年和往年不同的地方是新增海外所得一項,及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直接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稅基剩四項。

假設李老闆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只有海外所得一項,他的綜合所得淨額是1,000萬元,海外所得也有1,000萬元。我們用公式來算算要不要繳最低稅負:

99年度的綜所稅速算公式中,423萬元以上的綜合所得淨額就適用40%的最高稅率,累進差額是77萬4,400元。1,000萬元×40%-77萬4,400元=322萬5,600元。計算出來,李老闆的綜所稅是322萬5,600元。

最低稅負的適用稅率一律是20%,扣除額是600萬元,計算基礎是綜合所得淨額加上四項稅基。〔(1,000萬元的綜合所得淨額+1,000萬元海外所得)-600萬元扣除額〕×20% =280萬元。280萬元是李老闆的最低稅負。

李老闆的最低稅負比綜所稅還要低,無需另外繳交最低稅負。

有逃漏稅才會有處罰,計算之後,發現即使申報也不會增加任何稅負,即便被查到漏報,也沒有漏稅問題,漏稅額是零,補稅也是零,按所漏稅額的處罰金額也是零。

不過,如果不申報海外所得卻被查到漏稅的話,麻煩可就大了,不僅補稅而已,還會被罰款,漏報依法處三倍以下罰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講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04/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子女大學畢業-不能報扶養

新營市陳小姐詢問:子女畢業後沒有工作無收入,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另依據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需長期治療者,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學畢業後沒有工作或參加就業考試補習或服役中,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所謂「無謀生能力」,自無法認列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

【2010/04/28 經濟日報】


節稅新手法/分散年度所得-不當人頭

今年講個人節稅,第一個要提的是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等交易的規畫,這項所得算是個人最低稅負的課稅大宗,最低稅負的稅率是20%。如果即將上市櫃或興櫃,等上市櫃或興櫃後再賣股,證券交易所得仍然免稅;不然,大額交易之前,最好先請教會計師。稅捐機關能輕易掌握所有相關交易資料,這項所得是逃不掉的。

第二個要提的是個人的海外所得,今年起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明年報稅時就要申報,但現在就得規畫或準備。事實上,不少有錢人去年以前就已深入了解相關規定並做安排。

再來談一些其他的節稅原則:

一、檢視扣繳憑單,趁機追蹤財產。有些配息可能因為地址弄錯,沒有寄到,被退回,納稅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筆收入,但公司有發出股息,一定會依規定申報扣繳,可以循扣繳憑單資料,找回股息。以前沒有集保時,以為股票已經賣了,不知道還有配股沒有領,扣繳憑單常提醒納稅人這檔事。

有事業的人會開很多銀行帳戶,有些帳戶是基於捧場、銀行員拉客戶下開的,開了之後,連自己都忘了有這個存摺,銀行利息的扣繳憑單可以提醒在那個銀行還有錢、還有收入。

二、檢視所得歸類有沒有弄錯。稿費有時會被歸類為薪資,兩者有差別,稿費18萬元以內免稅執行業務所得也會被錯歸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必要費用,被歸為薪資的話沒有費用可以扣,吃虧不小。

三、注意年度問題。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例如,有的在12月租屋,如果先收半年租金,前半年的租金被列為當年所得,隔年再列半年租金所得,所得年度可以分散。年底售屋,可以趕在年底前過戶,也可以慢慢來,等到新的一年再過戶,端看所得狀況。

海外所得也一樣,同樣採收付實現制。在國外,有時租金一次收三年,可以不要這麼收,以免超過100萬元的申報門檻。

處分財產時,可以規劃所得不要太集中在一個年度。賣屋賣未上市公司股票都是。

四、合約寫清楚付款性質。藝人等簽約通常一簽數年,有時員工會先跟公司預支款項,例如簽三年合約,先預領1,000萬元。按前述的收付實現制跟公司報稅的方式,國稅局可能會認定這1,000萬元預付酬金全是當年度所得。但當事藝人可不這麼認為,當事藝人會認為這是他向公司預借的。為避免雙方認知上的差異,當事藝人的合約書中最好書寫清楚,說明這是預借款,而且合約書要去公證

五、分散所得。甲乙同做一筆生意,簽約時,甲、乙可以共同具名,就可以將所得分散為兩人所有,不必集中在一個人身上。

六、投資的選擇,如果適用高稅率,可以選擇投資分離課稅的商品;如果不是長期投資,可以選擇放棄除權除息,在除權息之前賣股配息可扣抵稅率不到40%,對適用40%稅率的納稅人不划算。

七、不要當人家的人頭


1、作為房地產登記的人頭,可能享受的優惠稅率和一生一屋的優惠都被人用掉;做人頭股東,可能反而變成最低稅負的納稅義務人。

2、不要貪小便宜當人頭董監事董事是公司負責人之一,公司欠稅時,董事有可能被限制出境,並被執行財產


3、不要當投資方面的人頭。有些人擔心被假扣押,臨時把房地產過戶給人頭,如果被查出,人頭會負刑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涉及偽造文書共同詐欺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講述,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04/28 經濟日報】


綜所稅收上班族占55%-有錢人44%

【聯合報╱賴昭穎】又到了五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間,一般領固定薪水的國內上班族負擔究竟有多重呢?財政部賦稅署統計,上班族繳的稅約占全部綜所稅稅收的五成五,而年所得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的有錢人,則負擔將近四成四的綜所稅稅收;有錢人占營利股利所得,繳稅比重也達到百分之卅三。

外界普遍認為上班族負擔七成的國家稅收。但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慶華昨天說,所得稅分成十大所得,其中以薪資所得占的比重最高,以九十六年度綜所稅為例,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二,但這不代表薪水族扛了七成的稅負。

李慶華表示,九十六年度全部上班族繳的稅,占全部應納稅額的比率是百分之五十五點六,沒有七成那麼高,而且有百分之十點五五的上班族不用繳稅。

從稅率結構來看,不用繳稅和繳百分之六的人占七成二,這些人繳納的綜所稅比重只有約百分之八,顯示大多數的中低所得民眾,實際負擔的所得稅比較低;至於年所得淨額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適用百分之四十稅率的高所得者,戶數只占百分之一,繳稅比重卻高達百分之四十四左右,有錢人還是負擔較高的稅負。

李慶華說,財政部為了減輕中低所得者和薪水族的負擔,九十七年度起大幅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九十八年度還調高前三項金額;


九十九年度為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的取消,把增加的稅收用來降低所得稅稅率,前三個級距各降一個百分點,明年五月報稅前,三個級距成為百分之五十二廿

李慶華表示,這樣調整稅率,就是要減輕中低所得民眾的租稅負擔。針對外界認為政府把促產落日所增加的稅用來減低企業稅負,她強調,財政部接連調高扣除額、調低稅率,調高扣除額要二百一十六億元、降低稅率要二百四十八億元,總共用四百六十四億元調整綜所稅的租稅負擔,不是全部用來調低企業稅負。

我國稅制向來最被詬病的,是證券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問題。對此李慶華指出,房屋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的一種,沒有免稅優惠;土地交易所得方面,土地稅法規定漲價的部分要課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所以不課所得稅。

雖然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李慶華說,為避免影響租稅公平,財政部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最低稅負制,把個人買賣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百分之廿最低稅負;顯示政府已把資本利得免稅的失衡現象逐步調整。

李慶華提到,關於軍公教人員薪資所得課稅的問題,公務人員依規定要課稅,只有現役軍人國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但身分別的免稅並不公平,財政部提出取消軍教免稅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已經過行政院審查,立法院也在今年一月審議。財政部會積極推動修法,在相關部會完成配套方案後儘速送請立院審查,希望在今年完成修法。

李慶華說,賦改會九十七年六月成立,其中有關所得稅制改革,配合促產的落日,賦改會也做了相關決議,把產業別地區別租稅優惠取消身分別的優惠也建議取消

賦改會也決議,希望財政部能檢討目前證所稅的制度;財政部會根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環境進行評估,希望將租稅課徵回歸公平性和中性。

綜所稅各類所得占應納稅額比率


【2010/04/28 聯合報】


稅務問答/購車抽獎-進項稅額可扣抵

臺南市某公司張經理詢問:本公司預備購買小客車做為促銷產品所舉辦抽大獎活動贈品,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係基於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即非屬自用,購買該小汽車之支出,如確符合廣告費認列規定者,其進項稅額尚非屬上開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項目,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只是無償饋贈員工或他人,與推廣產品銷售之目的無關者,其進項稅額仍然不得申報扣抵

【2010/04/26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退職所得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於98年6月份辦理退休,退休時所領取之退休金,應如何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二、分期取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1項第9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財政部已於97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第09704569880號公告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內容如下:


一、一次領取


(一)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呼籲,個人退休後如依上開規定計算每年之退職所得為正數,應注意是否有收到該筆所得之扣繳憑單,並併計各該年度其他所得項目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該項退職所得常為納稅義務人所忽略,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是否有退職所得,以免漏報受罰。

本局法務科 審核員 張茂松(07)7256600分機:75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26


動物醫院若兼營寵物美容及旅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很多動物醫院為求擴大服務顧客層面紛紛兼營犬美容犬旅社寵物食品銷售非醫療性業務,因其兼營犬美容、犬旅社及寵物食品銷售等係屬銷售勞務、貨物之範疇,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動物醫院除由獸醫師主持一般寵物門診,係屬獸醫師執行業務所得外,若經營寵物食品銷售寵物美容整毛修趾寵物旅社等附屬業務,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獸醫師提供寵物美容、整毛、修趾及寄宿等服務,此部分勞務收入與獸醫師診療寵物的執行業務收入性質不同,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是該局提醒獸醫師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王美鳳(07)8123746分機607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26


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外僑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個人勞務所得減免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屬所得稅協定國家或地區之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或所得,且該報酬或所得非由該雇主於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者,免課該個人之所得稅

該局指出,現行已與我國簽署生效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國家有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計17個國家。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申請免徵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二、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已納稅證明文件(前兩項如因締約國課稅年度之起訖日期與我國不同,或協定內所訂居留期間分屬我國不同課稅年度,各課稅年度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均應提示),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說明


三、護照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籲請符合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具上述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23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兼營營業人如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者,其貨物之調撥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營業人來電詢問,總公司將所購買之貨物,轉供分公司使用或出售,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兼營者之ㄧ方名義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開立統一發票。如總、分支機構係採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者,則毋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為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並不多,上述情形原應不多見,惟如有投資行為,當年度所收取之股利雖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應於年度結束時,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如此,就必須要注意當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時,其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應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事,應注意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應以得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收受乙證券公司丙期貨公司所給付之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不符規定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規定前揭二公司均屬某金控公司之金融專業機構,應予追認。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迭經財政部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所稱「金融機構」是以法律規定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者為限。依此,僅銀行法第20條所定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暨依信用合作法農會法漁會法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至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等均不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準此,收受前揭公司存款孳生之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適用

法務二科 楊科長(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3


獨資商號欠繳稅捐及罰鍰,以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移送強制執行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號為獨資組織,其現任負責人甲君,係於98年度經確認商號並無負債欠稅後,自前任負責人乙君手中買下財產設備經營權,雙方並簽訂轉讓契約,約定甲君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乙君經營期間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甲君本以為承接經營已無問題,未料一段期間後,國稅局查獲核定乙君即A商號96年度營業稅補繳稅款罰鍰乙君遲未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十分擔憂其無力依約承擔乙君稅負,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其並非強制執行處分之義務人,始安心繼續經營。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負責人才是權利義務主體,同一獨資商號之歷任負責人皆是個別的主體變更後新負責人並不承受變更前負責人之欠繳稅捐,故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 861894479號函明示,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甲君雖與乙君簽訂契約承諾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惟稅捐係公法上應負擔之義務,而甲、乙雙方合意所訂之轉讓契約私法關係,效力僅發生於當事人間,並不影響甲、乙二人公法上稅捐義務,故甲君既非96年度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及強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義務人,自不因該轉讓契約而遭強制執行。

徵收科 邱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2


親屬間移轉財產,務必保存支付價款證明文件,以免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94年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1,125,000股售予兄嫂(二親等親屬間買賣),經函請甲君申報贈與稅或檢具足資證明非屬贈與之文件,甲君雖提出異議,惟所提示之資料未能證明非屬贈與,乃按移轉日A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核定贈與總額11,099,925元,應納稅額 1,741,979元。甲君不服,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即以贈與論,性質上係法定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亦即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就其買賣有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始得排除課徵贈與稅甲君無法證明買受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若確屬買賣,
記得保存買賣及支付價款之相關憑證,以免被課徵贈與稅

法務一科 黃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2


稅務問答/業者誤開上期發票-中獎仍可兌獎金

太保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一張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實際消費開立的月份不同,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函釋,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因此買受人不論是取得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均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例如11月初消費,拿到9、10月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9、10月之開獎號碼;同樣12月底消費,拿到隔年1、2月之發票,不能對11 、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2010/04/23 經濟日報】


節能便民-三大支出免附憑證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報稅便民再進階,5月1日起申報98年個人所得稅,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大專以上院校學費三項支出,可以直接上網查調即免附支出憑證享受減稅。財政部評估約147萬戶受惠,每戶可以少附12張減稅憑證。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昨(22)日指出,三項列舉扣除額上網查調是今年報稅的創舉,可同時達到節能減碳與便民的雙重政策目的,明(100)年所得稅申報時,政府除將再擴大列舉扣除支出憑證的網路查調功能,還將提供所得單純選用標準扣除額的家庭代算所得稅服務。

98年綜合所得稅將自5月1日起一個月內開徵,民眾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今(99)年報稅時,包括全民健保等保險費支出本國銀行的購屋貸款利息支出,以及164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支出憑證,都可以比照個人所得網路查調功能,直接上網匯載使用,即可免再檢附支出憑證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主任何瑞芳說,扣除額查調系統蒐集有6,600萬筆資料,以四口之家為例,網路查調列舉扣除支出憑證的功能,每戶可以少蒐集12張支出證明。

但並非所有的列舉扣除支出都可以在網路上查調,包括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目前並不提供網路查調服務。張盛和說,未納入此次網路查調範圍的支出,財政部將列為未來目標。

何瑞芳亦提醒納稅人,現有三項扣除額網路查調服務中,也有部分支出資料因為來源提供尚未完整,例如第二至第五類的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保費支出產險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險,以及本國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承辦的房貸業務,其利息支出證明均要由納稅人自行提供,目前網路雖未納入,最快明年即可陸續增納,支出憑證網路查調功能將會逐年擴大。

上網查調列舉扣除額支出證明,須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經由綜合所得稅結算報繳系統向財稅資料中心下載。納稅人不必受限需使用網路報稅,包括選擇人工手寫申報書二維條碼報稅者,也可以上網查調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列舉扣除額支出證明

聯合理財網 2010/04/23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甲獨資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獨資執行業務者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326,000元及伙食費20,000元,與前揭規定不符,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20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於稅務申報時自行調整續提之折舊,不得列報折舊費用(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或其他損失,應俟未來處分資產時,就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有形資產,若係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例如不再用於生產之廠房及機器設備,營利事業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關規定,轉列閒置資產。閒置資產因已無未來經濟效益,非屬折舊性資產,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因企業轉型致部分生產線停工,相關廠房生產用機器設備已長期閒置,故自行將閒置之
機器設備由帳列固定資產科目轉列為其他資產-閒置資產,惟仍續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折舊費用(製造費用)120萬元,經該局依規定調整剔除該筆費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資產應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關規定帳務處理,並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剔除不得列報費用之金額,以為正確之申報。

大同稽徵所 鄭股長 (02)25853833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1010/4/19


莫拉克颱風災損可列入98年度所得稅申報扣除

去年8月莫拉克風災重創南臺灣,迄今雖然已超過8個月了,但提起莫拉克,民眾依然餘悸猶存,不過,因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下(5)月初開跑,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各受災民眾要記得申報莫拉克災損扣除額

邱政茂局長指出,該局共受理莫拉克災損申報46,344件(含綜合所得稅33,322件、營利事業所得稅1,573件、營業稅11,446件及其他稅目3 件),災損申報金額超過91億元,在該局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的處理原則下,截至上(3)月底止,已完成災損核定46,300件,所認定災損金額高達83億餘元,初估可減免的稅捐超過16億元。

該局還發揮關懷無止盡的高度愛心辦稅精神,針對莫拉克受災民眾主動提供各類稅捐延期繳納分期繳納措施,共核准民眾申請延期繳納201件,分期繳納19件,可延期(分)期繳納稅款高達近9,000萬元。

再過半個多月就要開始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了!邱局長特別提醒莫拉克受災營利事業,要將損失金額列入「非營業損失」項下之「災害損失」;至受災民眾選擇列舉扣除額者,要記得申報災損扣除額,以維護減免權益。至於災損扣除額可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如已取得國稅局核發的災損證明書者,請依證明書上所列核准金額填報。

(二)如已向國稅局申請災損核備,但尚未取得證明書者,請先按向國稅局申請核備之災損金額填報,國稅局仍會照後來核准的金額認定扣除額。

(三)如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備,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災損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民眾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清算期間跨年度仍應依申報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累進稅率,經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並自99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清算期間跨年度,計算繳納稅額時,應注意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跨年度,因清算所得之計課,係就辦理清算之營利事業資產變現收益等,減除清算損失後之餘額為清算所得額,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清算期間遇跨99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清算期間若為98年10月16日至99年1月15日,清算課稅所得為5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100,000元【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500,000元×20%(稅率)=100,000元】。

該局提醒,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申報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16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之理念,邱局長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二科 曾科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海外所得-七大風險族群看招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海外所得要不要申報?困擾名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指出,七大高風險族群海外所得被調查的機率較高。

郭宗銘指出,七大高風險族群包括:


(1)名人,且有海外所得並經媒體報導者,如收藏家送收藏品到香港拍賣、藝人在香港開演唱會等。


(2)已有被查紀錄者,例如曾被國稅局調查過遺產及贈與稅,海外資產已被稅捐機關掌握了。


(3)個人為外國上市公司董監事或大股東,其持股資料容易在國內外等公開資訊中查到。


(4)有經常性國外匯款者,含匯出或匯入。經由銀行的較大額匯出入款,都有資料可查。


(5)境外有投資或資產,而且投資活動頻繁者。


(6)經由國內金融機構進行大額境外投資者,包括透過銀行買賣境外基金、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透過證券商買賣國外股票等。


(7)境內所得低,但境外所得高者。

根據稅法規定,一申報戶合計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有申報的義務。稅捐機關根據實務,解釋為合計其他三項稅基未達最低稅負600萬元扣除額,免申報也不會有問題。對高所得者來說,還有一個更寬的申報門檻,沒有比綜合所得高也可以不必申報。

郭宗銘說,最低稅負必須比綜合所得稅額高才須繳納,台灣的綜所稅率高達40%,若海外所得等未超過綜合所得,一般繳不到最低稅負。既然該繳的稅額是零,即使被查獲未依法申報,處罰金額也是零,等於沒有欠稅和罰款的問題。

【2010/04/19 經濟日報】


今年繳稅-五大支付工具免額外收費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今年(99)年5月,繳稅成本要下降了。財政部表示,超商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都已免再負擔手續費,繳稅仍需負擔手續費者只剩信用卡,其餘繳稅工具都不再額外加計手續費


以現有六種納稅工具的繳稅案件比較,將有高達57%的案件享有「繳稅手續費」好處。除了繳稅可以省下手續費(除選擇信用卡繳稅者外),今年開始,使用不同的申報方式,繳稅工具也不再有差別待遇。財政部開放利用手寫二維條碼申報書的民眾,今年5月起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不僅各種申報書使用者的繳稅工具更多元化,繳稅手續費也從今年起接近「零負擔」,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到超商繳稅的納稅人,今年首度不需再付6到10元的手續費

現有六種繳稅工具,包括:


1.親赴銀行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稅、


2.自動櫃員機、


3.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約定轉帳繳稅、


4.晶片金融卡、


5.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及以


6.信用卡繳稅等方式。

其中,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電話語音轉帳,或至四大超商繳稅者,9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須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或6元(超商),99年1月1日以後,已不再收取手續費。依據統計,使用網路報稅民眾的比重,目前已占全部520萬個申報戶的50%以上,仍有約250萬戶選擇採用手寫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

不管使用哪種申報書,今年起都有快捷的繳稅管道,包括非網路報稅族群,選擇用人工手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者,也可比照網路報稅族群,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今年以前,非使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只能以現金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或至超商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無法透過手上的晶片金融卡在家直接上網繳稅。

非網路報稅民眾,今年若要上網繳稅,可以憑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2010/04/19 經濟日報】


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使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呆帳損失之原則更為周延,該部於近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該原則係就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有關「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暨其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予以彙整,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以利適用。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債務人如為營利事業,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應以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地址為準,其與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得由債權人舉證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

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指出,上開原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發布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可適用。

檢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乙份供參。




財政部賦稅署 2010/4/16


預售房屋廣告費應列遞延費用

隨著經濟景氣回升,國內房市亦跟著熱絡,建商順勢推出高價位住宅,部分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在推出新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可是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支出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說明,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五花八門,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裝置彩牌電動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公司於96年推出標榜具有多功能及頂級建材豪宅,並且採預售方式,預計97年完工交屋,甲公司96年度就為該建案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精美目錄海報宣傳外,並在建案附近租用大樓牆面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支付廣告費用600餘萬元,並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廣告費,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0餘萬元。

邱局長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納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民眾如果有將資金貸予他人賺取利息之情形,要記得據實申報利息收入,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需加處罰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手續,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殊不知,稽徵機關仍會透過其他管道進行查核,如經查獲漏報利息收入,除會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查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存款帳戶有鉅額異常資金移轉,經深入追查,發現其陸續於95年及96年間將自有資金轉入乙君帳戶,金額高達5千7百萬元,嗣經甲君坦承,該款項係其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約5百萬元,惟甲君並未將該項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納稅。國稅局除按實際收取期間,分別歸課甲君95年度及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並裁處0.5倍罰鍰。

除上述查得漏報借貸利息收入外,該局亦發現有民眾短漏報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之所得;邱局長呼籲,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經調整補稅部分,可免加計利息

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員工,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者,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核釋,必須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有關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之認定原則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而有關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制度,財政部自93年起已陸續發布解釋令核釋可核實認列為公司之薪資支出,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至於該等支出可否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係以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 09800257300號令核釋可予適用投資抵減,惟應於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年度適用。倘公司於97年度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員工執行年度98年度,則應補徵97年度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鑑於上開補徵稅額應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徵納雙方尚有疑義,財政部乃明確核釋,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須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

附件: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令。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4/15


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

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前開條例規定雖已於98年底施行屆滿,惟為利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後續申報審查程序之進行,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規定(如附件),明定公司研發成果提供國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其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認定原則,使徵納雙方有一致之原則可遵循。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法適用投資抵減,且研發成果應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使用者,依照交易常規,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其他合理之報酬。於此原則下,公司之研發成果提供國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予他人者,公司自應收取權利金,且應依移轉訂價之相關規定辦理。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如交易型態為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予代工生產之國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則該公司雖未實際收取合理之權利金其他報酬,但如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反映之合理利潤已留於該公司,且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係屬以其他型態取得合理報酬之情形,應准予適用投資抵減

賦稅署表示,本次修正公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規定,可強化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審認研究發展支出活動之一致性,解決徵納雙方對於是類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爭議,達到落實獎勵政策及疏減訟源之目標。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4/1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正確辦理申報。

該局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出售有價證券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營利事業補繳86年度以前之稅款,請勿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以免股東可扣抵稅額申報有誤。

(三)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之核准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以往結算申報人潮多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15


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於其死亡時適用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項規定旨在避免同1筆財產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則在防杜藉生前贈與財產予繼承人等,規避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係死亡前受贈取得之財產得否適用上開規定,端視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先死亡時,有無已視為贈與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而論,


已視為遺產繳納遺產稅,仍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亦即,上述因繼承受贈取得之財產,原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即得以適用「不計入遺產」規定,且以前案被繼承人死亡日後5年內為準,


倘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重複課徵遺產稅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95年1月1日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該土地依法已視為甲父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如甲父死亡日後5年內(100年1月1日內)相繼死亡,則該筆受贈父親土地,即准予不計入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之取得情形(例如:從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瞭解登記原因及日期等),亦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與被繼承人相關之其他遺產稅案件,注意有無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15


外僑-首度適用網路報稅

網路報稅今(99)年又有創新措施!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15)日表示,一年在台居住滿183天外僑,也可以採用網路申報9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但要注意的是,外僑並不包括大陸港澳人士。

配合政府推動網路化政策,今年民眾報稅的管道更多元化。凌忠嫄指出,自今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已獲配統一證號98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以上外僑 (大陸、香港澳門人士不包括在內),因身分同屬台灣的稅務居民,也可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凌忠嫄進一步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採用下列兩種方式登入:


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金融憑證」 (Financial CA);


或是98年度1月1日的外僑居留證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簡稱ARC)上所載的「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

外僑若欲使「金融憑證」登入,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本人當年度稅籍所得入出境資料;而使用「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登入者,亦可使用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調的所得檔案,直接匯入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無須逐筆登錄所得資料。

但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下載臨櫃查調所得,納稅義務人均須自行確認,避免漏報自己的所得。

此外,今年新增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功能,外僑可持本人或他人的晶片金融卡,透過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繳稅。

【2010/04/16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得溯及適用

近來發現營業人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而衍生課稅爭議情形。

據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營業稅法所指免稅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為兼顧免稅營業人最佳利益及預防取巧行為,是規定營業人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並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日前特別放寬申請放棄免稅之規定,即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其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賦稅者,應於99930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如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5


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扣除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又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的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免納所得稅政府徵收土地之交易損失3千1百萬元,但是在計算課稅所得時,並未將該出售土地損失排除,以致短漏報同額課稅所得額,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達7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所謂「免納所得稅」是指該項交易之盈虧,都不作為計算營利事業該年度課稅所得額之依據,而甲公司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補償費獎勵金所產生的土地交易損失3千1百萬元,除將該損失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充分反應於全年所得額外,還要在損益表101欄位「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加回,以便正確計算該公司之課稅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因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既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請記得於損益表101欄位「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加回,以便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5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不得以銷貨退回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雖事後發生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不得申報銷貨退回扣減銷項稅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如銷售行為已完成,雙方並無解除契約合意,且未將貨物返還,即不構成銷貨退回之情形,縱發生未能收到貨款之情事,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承攬工程,部分貨物向乙營業人購買,雙方訂有買賣合約書,乙營業人依約交貨,甲營業人亦支付部分貨款,嗣後發生商業糾紛,甲營業人未付尾款,並自行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交付乙營業人,且未將貨物退還乙營業人不得以該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銷貨退回扣減銷項稅額,否則即構成短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因甲乙營業人買賣交易已完成,雙方並無解除契約合意甲營業人未將貨物返還乙營業人,即不構成「銷貨退回」之條件,至於乙營業人未能收到貨款部分,應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務請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南港稽徵所 江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14


查稅-瞄準補習班托兒所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北市國稅局將於4月底至6月底,就轄區內600家的私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春季班招生情況,進行清查,主要對象以知名度高有名師主講、或者上一年度補習班負責人的報稅出現偏低,或者不合理情況者,都將是查核重點。

該局表示,遭鎖定的對象,除有短報紀錄外,遭人檢舉或近來當紅的補習班,如協助報考公家機關,或專業考試等相關補習班,也會是清查重要對象。

由於補習班等單位,並非一般營利事業單位,經營所得全部歸入負責人,負責人再以申報個人綜所稅方式繳稅,而根據北市國稅局查核經驗,短報收入的情況相當普遍,甚至有部分負責人,經常申報虧損但卻繼續經營的怪現象。

北市國稅局相關清查人員,主要到各補習班等單位,是否有包括:


(1)申報開班數


(2)申報班級人數


(3)收費申報偏低等3種現象。

該局每年也配合補習班招生,進行春、秋兩季班別的清查工作,防堵這些只開立收據的單位負責人,短報收入所得。

該局指出,以往訪查作業發現,有極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表,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表與該局蒐集之資訊有明顯出入,卻又拒絕提供學生名冊等相關資料,而遭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2010-04-14 工商時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產生之所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及繳納,除依原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再比較兩者稅額之差額,以決定當年度最終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有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係分別依據所得稅法基本稅額條例各自獨立計算得出,固然於計算基本稅額時,其基本所得額係以原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惟最終仍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得出,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既無規定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減除以往年度虧損,依法即不得減除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以前年度虧損扣除3,43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減除以前年度虧損扣除3,43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200萬元)×徵收率10﹪】。惟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會將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計算在「一般課稅所得額」內,所以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30萬元(計算式為: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30萬元,而非該公司主張之3,430萬元),即公司之「一般課稅所得額」為30萬元,得扣除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亦為30萬元,所以「一般課稅所得額」為0元,而「一般所得稅額」亦為0元,加計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後,核算基本所得額為3,600萬元,基本稅額為340萬元(計算式為:【基本所得額3,600萬元-200萬元】×稅率10%=340萬元),應補徵稅額340萬元,該案經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駁回公司之主張。


 


附註:59課稅所得額=53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99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55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30萬元=0元


基本所得額(07)=課稅所得額(01)0元+證券交易所得(02)3,600萬元=3,600萬元

該局指出,倘公司所得大部分來自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在計算「一般課稅所得額」時,不會將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列入,所以該部分的所得並未包含於「一般課稅所得額」之內,亦未適用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另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之規定,並未規範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內,也並非「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項目,依法不得自基本所得額中減除。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