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於其死亡時適用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項規定旨在避免同1筆財產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則在防杜藉生前贈與財產予繼承人等,規避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係死亡前受贈取得之財產得否適用上開規定,端視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先死亡時,有無已視為贈與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而論,


已視為遺產繳納遺產稅,仍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亦即,上述因繼承受贈取得之財產,原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即得以適用「不計入遺產」規定,且以前案被繼承人死亡日後5年內為準,


倘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重複課徵遺產稅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95年1月1日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該土地依法已視為甲父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如甲父死亡日後5年內(100年1月1日內)相繼死亡,則該筆受贈父親土地,即准予不計入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之取得情形(例如:從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瞭解登記原因及日期等),亦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與被繼承人相關之其他遺產稅案件,注意有無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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