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夫妻離婚,仍同住一起,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

(桃園訊)本轄納稅義務人王君來電詢問,他於96年間與配偶陳君離婚,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王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陳君已無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列報陳君為配偶,如虛報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王君表示,他本人雖與陳君離婚,但仍住在一起,負擔陳君生活費與日常開銷,還支付龐大債務,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未意圖逃漏稅,為何不得列報陳君為配偶?以減輕沉重負擔。

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夫妻96年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不管是否居住在一起,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不得將前配偶列為配偶,以免因虛報免稅額扣除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若夫妻98年離婚,今年(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合併分別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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