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營業登記9-稅務問答/寺廟出租房地產-租金須課營業稅

仁德某廟宇來電詢問:該寺廟名下的財產(房地)最近打算要出租收取租金,算不算銷售行為,是否要辦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該所進一步表示,寺廟雖為民間信仰之宗教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若其名下之財產,有出租並收取租金的情形,仍屬於營業稅銷售勞務行為,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010/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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