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經調整補稅部分,可免加計利息

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員工,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者,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核釋,必須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有關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之認定原則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而有關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制度,財政部自93年起已陸續發布解釋令核釋可核實認列為公司之薪資支出,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至於該等支出可否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係以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 09800257300號令核釋可予適用投資抵減,惟應於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年度適用。倘公司於97年度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員工執行年度98年度,則應補徵97年度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鑑於上開補徵稅額應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徵納雙方尚有疑義,財政部乃明確核釋,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須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

附件: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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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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