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子女大學畢業-不能報扶養

新營市陳小姐詢問:子女畢業後沒有工作無收入,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另依據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需長期治療者,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學畢業後沒有工作或參加就業考試補習或服役中,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所謂「無謀生能力」,自無法認列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

【2010/04/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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