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該分局指出,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是以,如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張素玉 (04)25291040轉132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 20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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