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提繳退休金及年資結算金之課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報稅期間將至,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及發放年資結算金的課稅及申報問題,以及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總說明如下,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一、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全數扣除。依規定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上開規定得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如附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6%×12個月)】。

舉例說明,張三98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元(全年度薪資為70,000元×12=84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70,000元-4,368元)×6%=3,937元。因此,張三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0,000元-4,368元)×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937元 ×12=47,244元。

二、雇主依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依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員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結清以前工作年資,其自該事業單位領取之年資結算金,得依上開規定核課所得稅。前開年資結算金如係採分期給付者,依財政部令釋規定,以分期給付之金額,累計已達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額度時(98年度為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由員工併入超過之所得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李四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擇改採新制退休金制度,而其舊制之年資10年由雇主於98年度依規定一次發給退休金2,000,000元,則其於計算退職所得時其「退職服務年資」為10年,退職所得=(2,000,000元-169,000元×10)÷2=155,000元。

三、依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惟該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應全數依財政部令釋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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