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個人買賣外匯交易所得及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匯利得虛擬的「黃金存摺」交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之收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產生之損益,宜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所發生之損益,應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

士林稽徵所 葉股長 (02)28315171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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