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債權人要注意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家裏房屋被A公司的司機撞壞了,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確定,在何種情形下,能夠查調A公司及其負責人B君的財產及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法院判決書載有被告A公司法定代理人B君,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查調A公司及其負責人B君財產及所得;反之,法院判決書載有被告A公司法定代理人B君,此種情形下,只能查調A公司財產及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正本驗證發還)影本印章

2、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正本驗證發還)影本。 (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正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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