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環保科技園區土地補助款收入,誤列土地成本減項,遭補稅送罰

為因應環保潮流與趨勢,政府積極推動各項節能減碳政策,並獎勵民間企業配合參與,其中營利事業於「環保科技園區購地並設廠,即可取得政府之土地補助款,有效減輕其投資設廠成本,備受廠商歡迎與肯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該項土地補助款時,務必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財政部曾經發布解釋,對於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之後,該局曾2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營利事業依前揭規定列報收入,但最近仍發現有些公司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時,即直接列報土地成本減項,未依規定列報收入

國稅局指出,該局查核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97年7月建廠完成,取得政府土地補助款合計1,250萬元,依前揭規定,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限25年分年認列收入,97年應申報之收入為25萬元(1250萬元/25年×6月/12月),惟甲公司原申報未依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後段規定認列收入,直接將補助款列報土地成本減項,其財產目錄僅以土地成本減除補助款後之淨額列報土地成本,亦未註明取得補助款收入,經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漏報所得25萬元,應補稅送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補助款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申報不符規定,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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