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84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爰公司在清算期間,若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標準者,依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規定,應限制清算人出境。又依財政部86年4月11日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釋,該清算人若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因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則不予限制出境。另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釋規定,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公司股東決議選任原負責人為清算人,或公司章程已訂定以原負責人為清算人時,並已由稽徵機關以該清算人(原負責人)為報請限制出境對象,因該清算人仍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應繼續限制其出境,不得以清算人變更為由,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以清算人變更,原負責人已未擔任公司清算人為由,申請解除原負責人出境限制,經核與財政部函釋規定不合,否准解除出境之申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繳應納稅捐務必於限繳期限內依法繳納,以免遭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或限制出境之保全處分,以及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
徵收科 曾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30


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於98年8月31日輔導期間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屬於其銷售額部分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可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但營業人向國外公司承租國際海纜電路後,再出租與國內電信業者所收取價金,其屬性與前揭國際電信業務不同,依財政部98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178340號函釋規定,其取得出租國際海纜電路之收入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是類案件由於交易模式複雜,營業人易誤解法令,本於愛心辦稅原則並疏減訟源,特訂定輔導期間至98年8月31日止,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交易之相關收入,請儘速於98年8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經人檢舉或因故遲未補報繳稅款者,將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30


買賣房屋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者,應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由於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仍未復甦,一般民眾售屋常無利潤可言,致忽略尚有財產交易損益,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迨至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且發單補稅後,始主張出售之房屋為損失,惟因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致無法獲得稽徵機關核實認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納稅義務人主張出售房屋,無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提示證明,才能免除被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購入及出售房屋時,應將其相關證明文件保留,俾便證明有無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而遭受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逕行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三民分局 稅務員 徐貴甄(07)3228838分機68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30


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核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是否適用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於98年底屆滿落日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8年5月27日經 總統令公布施行,明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會計年度如採曆年制,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尚無疑義;惟如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98會計年度期間將有跨越98年及99年(以七月制為例,其年度期間自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止)情形,是否仍有該部7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16007號函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全年課稅所得額依其跨越兩年所占之時間比例,計算各該期間之所得額後,分別適用各該年度所得稅稅率」規定之適用,業界尚有疑義,該部乃發布釋令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前揭函釋係因80年12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由該部於每年度開始,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該年度之所得稅稅率條例,且明定施行期間自各該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故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屬次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自應適用次年度所得稅稅率,爰有74年函釋規定。
 惟自80年12月30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係於該法第5條第5項明定,且依據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98年5月1日修正之第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自99年度施行。鑑於所得稅法所稱「年度」,指同法第2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財政部遂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同時廢止該部7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16007號函。故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自其99會計年度起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七月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99年度指會計期間自9971日起所屬之年度。結論即98/7/1-99/6/30(25%) 99/7/1-100/6/30(20%)。
財政部賦稅署 98/07/29


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入會費用,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入會費,係屬員工個人行為之費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惟因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按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之會員。而律師公會之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之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一有應付懲戒之事由,律師公會於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足見上開有關律師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律師所屬之事務所業務無涉,故律師所繳之入會費用即屬其個人費用,非屬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
該局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之公會費191,000元,經查與上開規定不符,故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費用,應注意是否為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9


出租房屋外牆或出租土地供懸掛或樹立廣告用,其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扣除之認定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用住宅之外牆懸掛廣告出租土地樹立廣告招牌,是否均可比照一般房屋出租,以其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金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1908773號函釋規定,得列舉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惟需有憑證,且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但若出租人未能提具損耗及費用憑證,則可適用各該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0號令核定之「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出租房屋可減除43%必要費用;出租土地收入則不得減除43%必要費用。因此,民眾出租住宅之外牆供懸掛廣告,若無法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以租賃收入之57%申報為租賃所得。但如果係出租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如高速公路旁T字霸),因非屬出租房屋,則僅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亦即以土地租金收入減除租賃年度地價稅後之金額列報租賃所得,不得依出租土地收入之57%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同樣出租固定資產供廣告使用,但租賃物為房屋之牆面或土地,於租賃所得之計算,則有不同之必要費用扣除認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此項租賃所得時應多加注意。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9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先增資再減資還現金股東要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公司藉由「先增資再減資」,將現金發還給股東,因超出股東當初所出資的股本,等於股東有營利所得,公司應開立扣繳憑單給股東,以免股東漏報為當年度的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以前年度利用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增資,並在95年度辦理減資,發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但A公司卻未依規定列報股利憑單,漏報股東所得合計2,000萬餘元。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限期補報外,還通報股東所轄的稅局,補徵股東漏報營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95年解釋令,股份有限公司若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為並非返還股東投入的資本,所以應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另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應為股東的「營利所得」,在公司減資年度認列為各股東的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公司將非經常性營運所產生的增益,利用先增資再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增資股份,這是公司常使用的一種手法,但因股東是因為先增資再減資才獲得現金,並非股東一開始所投入的資本,依稅法規定股東還是要於減資年度申報營利所得。此外,公司若是為彌補累積虧損,辦理減資按減資比例收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准發行的增資緩課股票時,因緩課原因已不存在,所以也要對股東收回緩課股票年度的營利所得
【2009/07/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賣生鮮水果須開免稅發票

中壢市杜先生問:銷售生鮮水果,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有部分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以為,既然銷售的商品免稅,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該沒多大關係,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要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營業人銷售生鮮水果雖不用繳納營業稅,但並不是上開辦法規定可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範圍,所以有銷售行為就要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依稅捐稽徵第4條規定,要按銷售金額核處5%的罰鍰。


【2009/07/28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金管會堅持修法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已決議,明年投資型保單納入課稅,但是金管會昨天表示,投資型保單課稅一定要修法,否則金管會反對到底。
金管會官員指出,若要修法,必須修所得稅法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三個大法,因此不太可能明年起就課稅。
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民眾去買公債利息所得要課稅;但透過買保單去轉投資公債免稅,這樣合理嗎?
財政部官員則強調,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本來就要課稅,因此,只需發布解釋令,並不需透過修法的方式。
金管會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絕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根據金管會統計,到今年5月底,買投資型保單者平均一年保費支出低於30萬元的占比高62.99%,即超過6成的投資型保單保戶都是一般中產階級
學者質疑是有錢人才買投資型保單,並不正確。
金管會還指出,目前已有496萬戶買投資型保單,投資型保單的「壽險保額」平均有138.77萬元,但傳統壽險保單平均「壽險保額」只有70萬元,可見投資型保單扮演的角色早已經超過傳統壽險保單。
【2009/07/28 聯合報】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除補繳稅款外,仍應承諾違章事實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倘經查獲,只要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繳清罰鍰者,即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近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進貨時,常因一時不察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能證明確有進貨之實,然因屬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依法應補稅外,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該局因此呼籲,營利事業於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合法憑證,倘取得不實憑證並申報扣抵者,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且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承諾繳清罰鍰者,即可適用較輕之處罰倍數。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吳麗惠 04-23051111轉17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出售證券增益350萬元,並同額自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經查出售標的中有二檔基金註冊地為國外,核屬國外基金,處分利益200萬元不屬停徵所得稅之範圍,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0萬元。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惟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游敏慧 04-23051111轉 718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納稅義務人對其有利之主張,應盡協力義務並負舉證責任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雖為行政程序法第36條所明定,惟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因之而得減輕。換句話說,行政機關雖然有義務依職權調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及不利之所有證據,但不代表納稅義務人就沒有責任提出其所管領範圍內之資料,亦即除了國稅局應自行調查課稅資料之外,納稅義務人亦應提出對其有利之相關確實證據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陳君8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取自甲醫院執行業務所得0元,經原查核定92,615,475元。陳君不服,就該醫院之收入總額(健檢收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所得稅法制之基本原則,收入真實性之客觀證明責任,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該醫院將「部分負擔」誤帳載於「健檢收入」中,始致生醫院所申報「健檢收入」為57,202,437元,因86年度電腦資料庫設計之功能不若現今完備,故無從以該電腦資料直接與該醫院之帳載金額核對,其既已提出書面資料證明是誤載,國稅局即不得以資料過於龐大,若無電腦輔助無法核對為由,拒絕與其對帳,此一爭點,原判決疏未論及,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陳君上訴主張因醫院結帳時間點申報健保局之時間點並非相同,而導致金額差異。然而為何會發生帳載錯誤?究竟如何導致金額差異?有幾筆發生金額差異?陳君(或該醫院)均未釋明或列表對照;且為何更正差異即與陳君之主張金額相符,凡此對陳君有利之主張,陳君自應負舉證責任。本件陳君於申報8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其配偶取自甲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為0元,當時並未為前開主張,嗣經國稅局補徵後,方於原審審理中提出未經整理核對高達1,164頁逾75,000筆電腦書面檔案資料,泛指原帳載有誤,要求與國稅局逐筆比對,實難謂已盡協力義務並負舉證責任,其上開主張自無可採,因而駁回陳君之上訴,全案即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國稅局調查時,應盡協力義務提出所有對本人有利之相關確實證據,供國稅局查核課稅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紀賀耀 04-23051111轉82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宅配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之興起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營業人與消費者之間透過宅配業者之商品配銷,使得消費行為及銷售通路逐漸產生變化,消費者由傳統的親至營業地點購物型態,轉由業者將貨物以配送方式送至家中,使能於短時間購買各地之特產、商品。「團購美食」及各地之美食風味成為消費者之間最熱門之討論話題。
該局指出,營業人進貨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是營業人常發生之逃漏稅情形之一。但隨著宅配銷售型態的興起,該局發現有部分業者透過宅配銷貨,因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小店戶執行業務者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或不諳稅法規定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之統一發票,致短繳營業稅額;或有些業者本身是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商品者,銷售的貨物雖為免稅商品卻誤認為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連帶短漏報免稅銷售額,而未能正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以致漏稅;甚至有些業者銷售貨物將買受人未索取之統一發票轉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扣抵營業稅額或虛列成本費用之情形。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統一發票或漏報免稅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致造成漏稅情形者,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又若將買受人未索取而轉開統一發票給無交易事實的營業人,以供其扣抵營業稅或虛列成本、費用逃漏所得稅者,則是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幫助他人逃漏稅罪,將被移送偵辦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局近期即將針對所轄透過宅配經營綜合商品、食品、飲料、布疋及服飾品、家庭器具及日用品、藥品及化粧品、文教及育樂用品、資訊及通訊設備等與一般民眾消費相關及易漏銷之業別,查核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形,應儘速自行補開發票,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或更正進項稅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後,就可以不必被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2009年7月25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自99年度起其當年度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無須催報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如無營業額或就其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計之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編者註:自99年度起改為12萬元)以下者,無須辦理催報程序


(財政部74/07/25台財稅第19422號函)


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繼承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共設施用地須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各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而言。但公共設施用地已取得或非留供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公用事業機構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列報甲君所遺4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惟經該局向主管機關查證,發現該市場用地業經政府依相關規定奬勵民間興建完成由被繼承人取得,已非屬留供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公用事業機構所取得,即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而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審查二科 郭科長(06)2223111轉12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3


死前兩年內贈與併遺產課稅

佳里鎮陳小姐詢問:生前贈與財產提領銀行存款為何課徵遺產稅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其名下之銀行存款提領轉存子女帳戶,事後申報遺產稅時,雖已列報該銀行存款,惟因生前移轉財產,涉及贈與須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2009/07/24 經濟日報


員工到國外出差所支領的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員工因業務關係赴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的膳宿差旅費是否為屬員工的勞務報酬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的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3


總機構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如涉有營業稅電子申報漏稅違章時,其違章累計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稅處罰時,係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
該局說明,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如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該分支機構該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對其總機構裁處漏稅罰時,應減輕或免予處罰;是類案件既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其依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營業人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即不適用前揭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請營業人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以總機構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提醒營業人注意以上區別,並誠實報繳營業稅。
違章計次處罰主體




















總分支機構申報方式



行為罰



漏稅罰



合併申報



實際發生違章者



總機構



分別申報



實際發生違章者



實際發生違章者




大安分局 楊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3


虛列捐贈扣除額,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案件,除剔除浮報捐贈金額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款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一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近來查獲土地仲介業者或集團利用高所得者之避稅心態,因應新規定協助納稅義務人從事假捐贈真逃稅之情事,如招攬其購地節稅,並製作不實交易價格買賣契約書資金支付證明,而納稅義務人僅支付買賣契約書所訂價金之10﹪予仲介人,即可取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之憑證,目前涉案納稅義務人皆已補稅受罰,而販售不實捐贈收據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聽信不法的避稅方法逃漏稅捐,若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如情節嚴重者,將先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刑罰。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3


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下來了!可在該局網站查詢囉!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已辦妥作業手續,直撥退稅案件計10萬5百餘件,憑單退稅案件計1萬8千4百餘件,總計件數11萬8千9百餘件,金額32億9佰餘萬元,將於98731存入受退稅人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此批退稅案件,係以網際網路於98年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所申報者為限,本次退稅分成二種方式辦理,1、採存款帳戶退稅者,於撥付成功後該局會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退稅人;2、未採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或帳戶無法撥入者,該局會寄發「退稅憑單」並以掛號方式投遞,請受退稅人注意。如有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至8月上旬仍未接獲「退稅憑單」時,請儘速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所洽詢。又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日期98930日,請退稅人接獲後儘速於兌領有效期限前提出兌領,以免逾期又要專程跑一趟稽徵所辦理展期申請。
國稅局同時表示:目前為服務其轄區內廣大納稅義務人,特別於該局網站(
www.ntak.gov.tw)開放綜合所得稅3大批次退稅訊息供納稅人查詢。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申報收件檔案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收件日期,即可在該局網站查詢到符合各批退稅之批次、金額、日期及退稅方式(共3批次)。歡迎納稅義務人多多使用該局網站,自行上網查詢。
徵收科 股長 謝貴春(07)7256600分機76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2


98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增兩大便民措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新增二項便民措施:
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申報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只要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依規定即可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說: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稅款及申報,主要係為避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於暫繳申報繳納稅款後,需等候冗長的退稅流程。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等三種情形者,僅需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以自動櫃員機、現金、支票或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稅等方式向公庫繳納稅款即可,得免再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今年暫繳申報相關簡便措施,俾免造成日後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科 稅務員 楊家明(07)7256600分機86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2


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客戶提供輪胎之半拖車,應按整車計價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價格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納之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貨物稅之課徵,某一課稅項目,可能以其他應稅貨物作為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其中以汽車最為常見。製造汽車所使用之平板玻璃輪胎冷暖氣機音響等都是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但其稅率未盡相同。鑒於貨物稅之性質係特種消費稅,通常係以貨物出廠之最終型態作為計徵貨物稅的依據,而不針對其使用之各項應稅貨物分別課稅。故打造車身廠商打造半拖車,輪胎雖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然其最終出廠之型態係包含輪胎之整車,自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俾符合稅法之原意及貨物稅的課徵精神;惟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已稅輪胎之貨物稅額自應准予扣除;至於實際安裝輪胎者則無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 98/07/22


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客戶提供輪胎之半拖車,應按整車計價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價格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納之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貨物稅之課徵,某一課稅項目,可能以其他應稅貨物作為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其中以汽車最為常見。製造汽車所使用之平板玻璃輪胎冷暖氣機音響等都是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但其稅率未盡相同。鑒於貨物稅之性質係特種消費稅,通常係以貨物出廠之最終型態作為計徵貨物稅的依據,而不針對其使用之各項應稅貨物分別課稅。故打造車身廠商打造半拖車,輪胎雖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然其最終出廠之型態係包含輪胎之整車,自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俾符合稅法之原意及貨物稅的課徵精神;惟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已稅輪胎之貨物稅額自應准予扣除;至於實際安裝輪胎者則無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 98/07/22


執行記帳及報稅事務前應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揭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指出,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執行上列業務第1項至第3項及第5項記帳士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2


98年8月份起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請先下載新版程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財政部將於98729日起提供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新版重要修正功能如下:
1.修改申報書媒體檔格式及長度。(新增申報人的資料及修改年期長度
2.修改申報書回執聯格式。(新增申報人的資料
3.修改進銷項媒體檔的年期長度
4.新增記帳士代理申報功能。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98年8月份起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務必上網下載新版程式,新版程式(版本8.20版)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供申報人下載,另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之程式,安裝僅就程式更新,並不會影響已登錄的資料。
電子作業科 稅務員 陳秀珠(07)7256600分機 785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2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列報呆帳須證明支付命令送達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若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等債權,超過兩年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為呆帳損失,但需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與稅法規定的要件不符,因此被國稅局剔除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如債務人為公司行號,應記載該公司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憑認定外,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此外,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國稅局官員也呼籲,公司行號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若列報呆帳也要有催收確實送達的證明,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2009/07/22 經濟日報】


欠稅限制出境解禁原則放寬

欠稅遭限制出境者,財政部已放寬解禁原則,欠稅人只要繳清同筆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款,即可解除出境限制,縱使仍有其他尚待被移送的欠稅款,亦毋需全額繳清。舉例來說,甲欠繳95、96及97年所得稅共計120萬元,因達個人欠稅款合計逾100萬元的限制出境標準,遭國稅局合併三筆欠稅案,一併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甲在被限制出境之後,陸續再被查獲欠繳贈與稅20萬元,因未達100萬元標準,國稅局列入欠稅清單但尚未函送。
依據財政部放寬限制出境解禁原則,甲先後總計欠稅140萬元(三筆所得稅及一筆贈與稅),但甲只需繳清已遭函送限制出境的三筆所得稅欠稅款120萬元,即可解除出境限制,欠繳的20萬元贈與稅,縱使甲尚未繳清,亦不影響其解除出境管制的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主要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並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在內。
因此,只要遭限制出境的納稅人欲解除出境管制,只需將同筆函送的欠稅款繳清或者提供足額擔保,財政部即應解除其出境管制。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如未併同繳納,並不影響納稅人要求解除「禁足令」的權利。
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個人達到100萬元、營利事業逾200萬元,若未提供足額擔保,即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最長只有五年,逾五年者不論有無繳清稅款或提供足額擔保,稅捐機關均需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9/07/22 經濟日報】


企業無償借貸資金要稅

去年大法官發布第650號解釋,認定公司無償借貸資金給股東需設算利息收入違憲,不符租稅法定主義。於是財政部將設算利息收入條款納入所得稅法,條文已經生效,從今年529日起,公司借貸資金未收取利息,仍會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補稅。
母子公司借貸頻繁,常遭補稅罰款,尤其是營建、化工、傳產等行業,去年在高等行政法案的類似案件就高達50件。大法官會議去年決議,此設算利息收入並未載明於法律中,只以行政命令訂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未確定案件一律撤銷。
於是財政部去年底提出修法,新所得稅法已經生效。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台北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按照稅法規定,甲公司98年度應按台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利息收入共計為2萬3,825元{100萬元×4.026%×(216天/365天)},216天是從98年5月29日起算,至12月31日止。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交易雙方屬於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若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公司是以借入的資金轉貸給他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為費用。
國稅局也提醒,股東若無償從公司取得資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個人名下財產和公司資金應清楚區分,若無償將公司資金挪作個人使用,又無足以證明是借貸關係者,將可能被認定是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屬個人的「其他所得」,若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一旦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2009/07/22 經濟日報】


汽機車產製廠商請確實調降車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刺激消費振興經濟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凡自98119日起至同年1231期間購買2千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分別為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汽車)4千元(機車),如應徵稅額小於減徵稅額,僅得以應納稅額為減徵稅額。


該局指出因為減徵之貨物稅係由貨物稅廠商按月申報貨物稅時,於其應納之稅額中扣減之,並非將所減徵之稅額直接退給消費者,故屢有不知情之民眾向該局要求退還減徵之貨物稅。該局除籲請汽、機車經銷商落實降低售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外,更提醒車商應善盡告知責任,避免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再者影響車價之原因除貨物稅外,尚有車輛保險種類購車貸款情況、加裝或選用之配備等,消費大眾購車前應以同樣車款多加比價,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有意購車者,請把握至年底之優惠期限,享受政府減徵貨物稅之美意。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謝佳蓉(07)7256600分機73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1


汽機車產製廠商請確實調降車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刺激消費振興經濟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凡自98119日起至同年1231期間購買2千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分別為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汽車)4千元(機車),如應徵稅額小於減徵稅額,僅得以應納稅額為減徵稅額。
該局指出因為減徵之貨物稅係由貨物稅廠商按月申報貨物稅時,於其應納之稅額中扣減之,並非將所減徵之稅額直接退給消費者,故屢有不知情之民眾向該局要求退還減徵之貨物稅。該局除籲請汽、機車經銷商落實降低售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外,更提醒車商應善盡告知責任,避免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再者影響車價之原因除貨物稅外,尚有車輛保險種類購車貸款情況、加裝或選用之配備等,消費大眾購車前應以同樣車款多加比價,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有意購車者,請把握至年底之優惠期限,享受政府減徵貨物稅之美意。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謝佳蓉(07)7256600分機73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1


檢舉內容事證明確,事後撤銷檢舉,國稅局仍將繼續究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銷,徒增作業困擾。探究撤銷原因,多係因檢舉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臨時工,接洽的人多為工頭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於接到扣繳憑單後,未經查證即向該局提出檢舉,經查詢後,才知為自己疏忽,始撤銷檢舉。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懷疑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再提供具體事證向該局提出檢舉,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強調,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銷,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並不因撤銷即停止處理
國稅局籲請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相當充分的直接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若檢舉書內容未具備上揭資料,稽徵機關會再行文限期請檢舉人補提供,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黃瓊雯(07)7256600分機7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1


夫妻應合併申報,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配偶乙君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惟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虛列乙君免稅額74,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但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無惡意逃漏稅意圖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此為甲君所明知,亦為其所是認,縱兩人仍同財共居,申報時亦不得將之列為配偶,是甲君明知與乙君非夫妻關係,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乃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呼籲,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法務二科 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1


夫妻應合併申報,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配偶乙君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惟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虛列乙君免稅額74,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但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無惡意逃漏稅意圖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此為甲君所明知,亦為其所是認,縱兩人仍同財共居,申報時亦不得將之列為配偶,是甲君明知與乙君非夫妻關係,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乃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呼籲,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
法務二科 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21


統一發票遺失了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視所遺失之發票性質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1


營業稅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增加輸入申報人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81日起,營業人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報繳營業稅,於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畫面新增輸入申報人代理申報人資料。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之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僅須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名稱、稅籍編號、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申報種類等資料。自98年8月1日起,新版(V8.20版)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於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畫面將增加「申辦情形」欄項,內容含括申報人代理申報人相關資料欄位,請營業人配合輸入資料。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係自行申報,須輸入申報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資料,並於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欄位選擇「自行申報」;如係委託申報者,除輸入代理申報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資料,並於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欄位依受託人身分別選擇「記帳士申報」、「代理人申報」或「會計師申報」外,且應輸入代理申報人之證書(登錄)字號
該局強調,網路申報繳稅作業提供民眾更方便、多元化的報繳稅管道,達成政府便民服務政策,並落實無紙化之政策目標,請營業人予以配合並安心使用網路報繳營業稅。
信義稽徵所 林股長 (02)27201599 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1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外,但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對本身權益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影響,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一、補徵稅額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有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影響退稅權益: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如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尚有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亦即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將來核定後稽徵機關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稽徵機關並不會主動退還給納稅人。
三、無法適用列舉扣除辦理結算申報者,申報時或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對列舉扣除額項目,可再檢據申請追認。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但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一律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即使有列舉扣除額項目支出,亦不可再檢據申請追認。
該局呼籲,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您如果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親自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逾期不受理跨區收件),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代收收款之金融單位將加計利息代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應依財產交易課徵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99010501A:買賣上述股權股票,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又除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且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半數免稅)外,其餘應全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課稅及申報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張君97年度任職於甲公司,薪資總額為800,000元,自願提繳退休金共40,000元,亦取得公司開立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760,000元之扣繳憑單。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詢問可否將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760,000元內。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故前揭甲公司已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自當年度所得總額扣除,張君應以760,000元申報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所得人及扣繳單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未扣除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部分,請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桃園訊)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債務性質若屬生前未償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死亡,其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減除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之連帶保證債務,國稅局以連帶保證債務屬於或有負債,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代為履行連帶保證債務,否准認列,繼承人不服,提起復查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只是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清償責任,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負債,二者所負的債務責任不同。依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因此,最終負清償責任的仍為主債務人,故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
最後,該局提醒民眾,若想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有主債務人為被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申請免徵營業稅者,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申請認可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免徵營業稅者,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開免稅銷售額者,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財團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依前述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財政部88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81922770號函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前揭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0


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申請稅單查對更正原繳納期限展延後如已逾核課期仍應繳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納稅義務人有對稅單申請查對更正權利,惟於核課期間內合法送達之稅單如更正後改訂繳納期限已逾核課期,納稅義務人仍應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時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而依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稽徵機關對於上揭受理查對更正案件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惟如原稅單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並依法完成送達者,嗣後因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依財政部71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6419號函釋,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意即不論改訂繳納期限是否已逾核課期,納稅義務人仍須繳納更正後稅款。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稅額查對更正,稽徵機關受理後改訂繳納日期之稅單,不論改訂之繳納期限是否已逾核課期,仍均屬應繳納之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因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7


以應納貨物稅之商品作為贈品應繳納貨物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為促銷商品,以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作為贈品,其贈品雖無銷售收入,仍應由應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出廠月份報繳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係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應稅貨物稅產品其課徵貨物稅方式,係按貨物出廠的數量及出廠之單位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不以銷售與否作為課稅的標準,如飲料品置放於公司門市供顧客試飲,或供公司員工飲用,或招待客戶,或以自行產製之彩色電視機置於廠內供公司員工使用等,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廠商為促銷商品,不論隨貨附贈同類商品,如飲料品買大送小、買十送一,或附贈不同類貨物,其贈品若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繳納貨物稅,切勿僅就銷售商品申報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7


以應納貨物稅之商品作為贈品應繳納貨物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為促銷商品,以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作為贈品,其贈品雖無銷售收入,仍應由應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出廠月份報繳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係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應稅貨物稅產品其課徵貨物稅方式,係按貨物出廠的數量及出廠之單位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不以銷售與否作為課稅的標準,如飲料品置放於公司門市供顧客試飲,或供公司員工飲用,或招待客戶,或以自行產製之彩色電視機置於廠內供公司員工使用等,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廠商為促銷商品,不論隨貨附贈同類商品,如飲料品買大送小、買十送一,或附贈不同類貨物,其贈品若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繳納貨物稅,切勿僅就銷售商品申報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7


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可否免課徵綜所稅

高雄市王先生詢問:
本人為某公司之股東,鑑於該公司今年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如放棄股利之分配,可否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8、9月為公司除權、息旺季,若公司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參與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反而會增加所得稅負擔,若考量稅負或其他因素,欲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依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
小港稽徵所 股長 劉窈伶(07)812-3746分機6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17


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公司登記6-本部98年6月19日修正設立、變更登記表格式,自98年7月1日起開始使用

本部98619經商字第09802415000號公告修正設立、變更登記表格式,自9871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98101不再使用。但公司為陸資投資者,或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應使用新格式之登記表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第三科 2009/7/17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樂活節稅/掛名員工未申報所得當心挨罰

許多民眾為了享有勞工保險福利,在公司行號掛名任職,但要注意的是,就算沒有實際取得薪資報酬,只要公司有開立所得扣繳憑單,還是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錢火土(化名)平常在夜市中擺冷飲攤,生意還不錯,但因為沒有任何保險,一旦生病都要花上一大筆錢,在朋友的推薦下,於甲公司擔任工友一職,平常做一點倒垃圾、擦桌子的工作,薪資印領清冊上載明,每月薪資6.5萬元,但實際上僅領取5,000元,而且錢火土晚上仍然可以在夜市中擺攤,夜市的生意既不會中斷,又可享有勞保福利,錢火土感到頗為滿意。
在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錢火土認為,自己在甲公司實際領取的薪資,每年才萬把元,加上妻子在工廠上班的所得不過10萬餘元,兩人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應該沒有課稅所得,因此並未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
沒想到國稅局依財稅資料中心所列印未申報資料,發現錢火土及其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合計達93萬元,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尚需繳納2.72萬元,因錢火土並未申報,被國稅局處以0.2倍罰款5,440元,連同本稅所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共計3.26萬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已依所得稅法規辦理結算申報,若發生應申報所得額漏報或短報的情況,要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若未依所得稅法自行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款。
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後,總是有不少納稅人收到國稅局的補繳稅款及罰款通知,其中不乏是在公司名下的掛名員工,而享受勞保福利者。這些納稅民眾通常會聲稱,並未在補稅公司上班工作,也沒有領取實際薪資,但只要公司有開立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就應該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中申報。
不僅如此,若稽徵機關要詳究責任歸屬,被掛名的公司將有可能涉及虛報薪資費用。因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虛報職工而享受勞保,無論公司掛名個人,均有可能被處以詐欺罪刑,納稅人不可不慎。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夫妻未合併申報、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7/16 經濟日報】


分離型附認股權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昨(15)日指出,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經分拆發行並出售者,分拆後的認股權憑證交易,需按每次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98)年5月27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及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
因應這項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財政部已做成課稅解釋規定,分拆後認股權憑證的交易,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 條第2款規定,按照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的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因此,分拆後的認股權憑證既需經同意後始得發行,且得公開募銷,財政部認為應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賣出時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
在金管會同意業者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特別股之前,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或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特別股或公司債與認股權均需合併交易不得分離,因此附認股權特別股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的交易,需依其特別股及公司債性質,分別課徵千分之3交易稅或免稅。
配合金管會開放分離型交易,財政部因此做成最新規定,針對分拆後特別股及公司債的交易,仍依現行規定課徵千分之3交易稅,或援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給予免稅;至於分拆後認股權憑證的交易,則都要課千分之1的證券交易稅。

 
【2009/07/16 經濟日報】


索發票加5%?惡店家最高罰1.5萬

民眾到商店購物時,向部分店家索取統一發票,經常會遇到店家以「要發票必須外加5%營業稅」的理由而打退堂鼓。針對這些不肖業者,財政部賦稅署已著手修法,只要被查獲,每次都將處以1,500元到1萬5,000元的罰款
目前民眾購物索取發票最常遇到的狀況,除了店家會聲稱售價不含稅,因此要開發票,得另外多付5%的稅;有時店家也會和消費者談條件,表示不開發票售價可以便宜3%到5%不等。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店家此舉已明顯涉及逃漏營業稅,但目前營業稅法並無罰則,為了有效嚇阻違法店家,決定修訂營業稅法,只要是定價外加5%營業稅的業者,限期改正卻未改,都要處以1,500元到1萬5,000元的罰款。
官員解釋說,國內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營業稅都是「內含制」,舉例來說,售價100元的貨品,貨物的價值是95元,另外5元是營業稅,也就是說,100元的售價已經內含5元的營業稅,因此業者不得以開發票要多加5%的營業稅為由不開發票。
此外,官員說,業者只要遭民眾檢舉或查獲超過3次,將會被停業
【2009/07/16 聯合報】


虧損企業漏報罰則減輕

虧損或受獎勵企業,雖漏報所得,卻未發生實質應納漏稅款者,罰款已經設限,最高不會超過9萬元,以往按漏報所得額倍數加重處罰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日前修正後,虧損或享受免稅的企業因為漏報所得額,實質未產生應納稅額的漏報行為,不再按漏報所得額的倍數處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0.45萬元。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但因稅捐機關查獲甲企業虛報薪資148萬元,導致虛增營業費用並涉及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不過,稅捐機關在經剔除其虛報薪資後,甲公司仍無應納稅額。
依據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稅捐機關仍可就甲公司短漏所得額14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36萬元(148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即72萬或36萬元,對甲公司開罰。
財政部說,依據最新規定,甲公司因為虛報薪資導致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需裁處罰鍰金額最多只有9萬元,只有原來罰款的八分之一。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主要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做的處罰。財政部認為,對漏報所得卻無稅需繳的企業「處罰過重」。
【2009/07/14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所得,要記得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查核,甲公司於97年4月19日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乙營利事業業務所得153萬餘元,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雖已於4月24日繳納代扣稅款306,000元,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扣繳憑單,遲至98年1月31日始申報,逾期自動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15,300元。
該局說明,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常常誤認為僅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在每年1月底以前,申報上一年度內每一所得人之所得及扣繳稅額金額開立扣繳憑單即可,而忽略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分別就所得人是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等諸多情形有不同之規定,提醒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時間,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中正稽徵所 王股長 (02)23965062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4


97年度綜所稅第一批退稅31日起辦退

  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何時可收到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款?南區國稅局表示:今(98)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第一批將於98731起陸續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此批退稅對象為採用網路申報或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方式於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退稅案件,退稅款將於7月31日直接撥付至納稅義務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寄發退稅憑單,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98731日起至98930日止,請接獲退稅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之金融機構交換或兌領。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係以掛號寄發退稅憑單,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請民眾千萬不要受騙上當。如有疑問可打電話向所轄稽徵機關詢問。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14


海關電腦系統設置艙單更正暫存檔,節省運輸業者鍵輸費之支出

關稅總局表示,自即日起,有關海運進口艙單辦理更正之作業,除已有密報通報機動巡查隊註記已銷艙者,仍採書面人工方式處理外。運輸業者得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即EDI方式)先行傳輸艙單更正資料至海關艙單更正暫存檔後,再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核准。此項簡政便民措施,因更正資料係由運輸業者所傳輸,爰免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
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8條規定,向海關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需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艙單:每份按頁徵收新臺幣200元,不滿1頁者仍以1頁計徵。該總局表示,由於運輸業者在遞送書面艙單更正單及文件至海關,並經核准後,承辦人係直接由電腦畫面執行轉檔作業,將暫存之艙單資料轉入正式艙單檔,故免徵收鍵輸費
關稅總局表示,此次海關於通關電腦系統中建置艙單更正暫存檔之便民措施,除可節省運輸業者鍵輸費之支出,亦可提升更正作業效率,尤其在更正資料量大時,更彰顯其效益。惟該總局同時表示,更正艙單如係因逾時辦理等違章情事時,仍應依關稅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7/14


台北關稅局說明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規定

台北關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報運貨物進口通關時,如有因筆誤漏列其他明顯錯誤等誤繕報單情事者,應依關稅法進出口報單更正作業辦法(下稱更正作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另依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更正作業辦法第3條第22項規定,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者,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該局指出,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5、6項規定,進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核定應審文件、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提出申請;在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前提出。如於貨物放行後始發現申報有誤,欲申請更正者,依更正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關稅法規定,上開報單更正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又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錯誤之發生如受委託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惟實務上,常有非因報關業者疏失所致之申報錯誤,依規定原應由納稅義務人具名申請之更正案件,報關業者卻代為申請,致延宕更正時程,滋生爭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應依規定辦理更正事宜。
該局再次提醒業者,於報運貨物進口前提領貨物後,應仔細核對原申報事項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原訂購合約相符,若來貨正確但申報有誤,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7/14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出租土地的借款利息,得在其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

  近年來,透過兩岸三通的商機,國內房地產交易漸趨熱絡,部分營利事業甚至計畫利用向銀行借款的資金,先行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行賣出,除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外,每年還可列報一筆為數不少的借款利息支出,兼具節稅效果!只是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其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遞延費用等三種不同會計處理方式。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亦即列入土地成本項下,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所購買的土地如非屬固定資產,而是投資用途,不是自行使用者,其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然非屬固定資產用於投資用途之土地如有出租者,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則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
 以南部某家經營螺絲製造之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例,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9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土地借款利息400餘萬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其為投資購買該筆臺南市郊頗具增值潛力的土地,而於96年初向銀行借款7000餘萬元,96年度確有支付借款利息400餘萬元,而且為充分運用,已將該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所收取的租金100餘萬元也據實申報租金收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96年度為投資而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400餘萬元,原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不過,因甲公司96年度取得該土地租金收入100餘萬元,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100餘萬元,餘300餘萬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70餘萬元。
審查一科 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13


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是屬於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的期間(30日)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的申請。
 甲公司因漏開發票而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15,473,785元,繳納期間自97年9月19日至97年9月28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展延到97年9月29日(星期一),甲公司於97年11月10日繳納稅款時,已超過繳納期限30日,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15%滯納金2,321,067元。甲公司不服,於98年2月23日申請復查,國稅局以已超過復查期限為由駁回。甲公司於是提起訴願,主張繳款書並未記載加徵滯納金,無從得知國稅局計算滯納金的方式,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仍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理由指出,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上已明文記載,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時,公庫應按本稅、滯(怠)報金的合計數,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等語,甲公司所稱顯非事實。再查本件繳款書的繳納期限為97年9月19日至97年9月28日(星期日)止,因該末日為例假日,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97年9月29日代之,且該繳款書已於97年9月8日合法送達,而甲公司於97年11月10日始繳納稅款,已逾繳納期限30日,甲公司如對滯納金處分不服,應於97年11月28日(星期五)前提出復查之申請,惟甲公司直到98年2月23日才提出申請,國稅局從程序上駁回其復查的申請,並沒有錯誤。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對於國稅局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30日)屆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9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13


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人工申報:每期(月)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並彙總計算當期(月)銷售總額及營業稅,載明於首頁明細表。
2.媒體或網路申報:同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發票營業人採逐筆登錄入者,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應以最後1張發票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銷項資料。
該局指出,營業人對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銷項資料之登錄常有疑惑,因此,在「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作一致性之規定,即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讓營業人有所依循。
該局籲請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進銷交查異常及徵納雙方作業。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3


進口價格已包含運輸費、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財政部臺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口貿易的營利事業,應按實際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局審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報關進口貨物時,貿易條件為CIF(已包含成本保險費運費之貿易條件),即進口貨物報價已包含國際運費,然該公司又將所代付之國際運費20餘萬元列報進口貨物成本,致成本虛增,遭該局以虛列成本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按實際之購買成本及實際負擔之運費列帳,以正確計算損益,否則將依查得資料計算虛列成本予以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文山稽徵所 林股長 (02)22343833分機2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3


房仲裁撤營業所保證金可退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即日起首度讓不動產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裁撤營業處所時,申請退還保證金。預計包括信義、永慶房屋等業者,將因保證金可退還,進帳超過億元。
內政部增訂該辦法第8條至10條,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因經紀人減少或裁撤營業處所,導致已經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金額,就可以向全聯會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以保障業者權益。
根據統計,91年至今約有400多個已裁撤的營業處所,以往因為未有法源依據無法申請退還。
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10萬元。
每一營業處所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3萬元。業者依從事仲介、代銷業務,將分別向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繳存、取退款。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科表示,這項修定的辦法自10日生效,但業者要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准予備查之日滿兩年,才可申請退還多繳的營業保證金。
內政部表示,這個手續時程是為了確保該營業處所賣的房子,兩年內沒有瑕疵及消費者糾紛。
如果今年才關閉的營業所,要等到兩年後才會入帳;如果是兩年前就已經裁撤的營業處,即日起申請備查完成後可取得還款。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授權訂定,自90年發布施行。內政部表示,這項營業保證金主要是作為業者對消費者損害賠償之用;繳存的金額,則以營業處所及經紀人數量來計算,增加營業處所或經紀人時,要補繳營業保證金,但是過去業者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時,無法退還這項金額,影響業者權益。


【2009/07/14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暑期到國外遊學,繳交國外大學或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高雄市戴小姐問:
本人小孩利用今年暑假到英國遊學,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的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故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小港稽徵所 股長 劉窈伶(07)812-3746分機6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10


取得專利權不當然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專利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前揭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2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千餘萬元及可抵減稅額2千餘萬元,僅提示取得專利權之證明,並未提供該年度完整之研發計畫等相關資料供核,經該局剔除,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專利法立法目的係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乃是對一個符合專利要件之發明,經由政府之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研究發展之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之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研究發展,至產業發展是否能促進產業升級,並非所問;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且為查明研究發展確有促進產業升級,即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支出事實,始得據以抵減稅額;足見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盡相同,並非一取得專利權,即可享有抵減稅額之優惠。
該局同時表示,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應檢附之文件,可先行參照首揭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0


房屋被法院拍賣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房屋被法院拍賣究竟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範疇,卻有許多民眾感到疑惑。
國稅局表示,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是房屋所有權人尚不能以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非屬財產交易。
該局表示,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3種
1.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3.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被拍賣,亦屬財產交易,其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0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仲介事實之證明,方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仲介事實之證明,方得認列。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經查甲公司係經營IC晶片記憶體之買賣業務,其主要銷貨對象分別為乙公司及丙公司,佣金受款人為A、B、C、D等4人,甲公司雖提示合約佣金支付證明,惟經函查銷售對象乙公司及丙公司,均書面聲明與甲公司之交易未透過他人居間仲介,該局以甲公司無仲介事實,將佣金支出全數剔除。
該局指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商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支付證明等,仍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之勞務成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契約外,必需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法務一科 何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0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特價商品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特定地點辦理促銷活動時,在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需開立統一發票則另加收營業稅額,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事後消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統一發票證明為該營業人所銷售之貨品而投訴無門,致生消費糾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並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幫助防杜逃漏稅外,更可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10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且短期間即可展店開業,在就業市場一片低迷的情況下,吸引不少民眾積極投入創業加盟市場,尋求事業的第二春。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提供勞務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知名茶飲加盟主因生意火紅,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原物料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籲請加盟主自我檢視,如發現有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7/13


20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內埔王先生問: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09/07/09 經濟日報】


營業登記5-提醒準備開店之營業人,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存有「先做看看,如果生意好,再去辦理營業登記」,或「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不一定查得到,等被查到再去補辦登記」等僥倖心態,以免被查獲後除補徵漏稅額外另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萬華稽徵所 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9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應保存帳簿憑證,以證明其有無所得

  臺南市林小姐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須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始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是多層次傳銷事業既確依上開辦法踐行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程序,如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且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財政部業於98年5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明釋,即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惟多層次傳銷事業仍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個人參加人應注意相關免予計算個人營利所得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170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9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
該局說明,由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營利事業因各種因素自行停、歇業或擅歇他遷不明者日益增加;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商業登記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其解散。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註: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準此,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該局指出,前述有解散事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未依法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如有應繳納之各項稅捐,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時,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於滯納期滿移送強制執行,另公司欠繳稅款達200萬元以上者,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之對象,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籲請公司如不繼續經營者,應依法選任清算人辦理各項清、決算事宜,不應任由懸宕不決,以免因欠繳稅捐致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影響其權益。
徵收科 顧督導 (02)23113711分機20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9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財政部放寬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上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財政部並列舉飼料得認定適用免稅之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及業者認定飼料是否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發生爭議,爰訂定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認定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三) 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四) 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五)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原依財政部84年4月1日台財稅第841614968號函規定,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為限。稅捐稽徵機關並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30號函規定,對於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則認定其係屬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內之飼料。惟考量實務上飼料種類繁多,且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係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之依據,並未限縮同條第1項所稱飼料之範圍;財政部經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公會及業者開會研商後,爰重新發布解釋令,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及相關認定原則。
財政部賦稅署 98/07/08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繼承人應確實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該項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國稅局於核准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將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之情形,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時,得以被繼承人遺產標的或繼承人之財產移轉登記予生存配偶,如繼承人不為履行,則原經國稅局所核准扣除請求權價值,將予剔除追繳應納遺產稅,若是交付移轉財產價值與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不相當時,國稅局亦會剔除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追繳稅款。
 該局近來進行此類列管案件執行追查作業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案件,其配偶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審理後核准扣除2千餘萬元,並具文提醒繼承人應於核准之日起1年內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並應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已辦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登記之登記謄本)送該局備查。惟繼承人等並未移轉財產予生存配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遂剔除原核准扣除金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以減輕遺產稅之負擔,但請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財產予生存配偶,以免因未履行或履行不相當,而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