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虧損企業漏報罰則減輕

虧損或受獎勵企業,雖漏報所得,卻未發生實質應納漏稅款者,罰款已經設限,最高不會超過9萬元,以往按漏報所得額倍數加重處罰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日前修正後,虧損或享受免稅的企業因為漏報所得額,實質未產生應納稅額的漏報行為,不再按漏報所得額的倍數處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0.45萬元。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但因稅捐機關查獲甲企業虛報薪資148萬元,導致虛增營業費用並涉及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不過,稅捐機關在經剔除其虛報薪資後,甲公司仍無應納稅額。
依據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稅捐機關仍可就甲公司短漏所得額14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36萬元(148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即72萬或36萬元,對甲公司開罰。
財政部說,依據最新規定,甲公司因為虛報薪資導致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需裁處罰鍰金額最多只有9萬元,只有原來罰款的八分之一。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主要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做的處罰。財政部認為,對漏報所得卻無稅需繳的企業「處罰過重」。
【2009/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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