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課稅及申報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張君97年度任職於甲公司,薪資總額為800,000元,自願提繳退休金共40,000元,亦取得公司開立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760,000元之扣繳憑單。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詢問可否將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760,000元內。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故前揭甲公司已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自當年度所得總額扣除,張君應以760,000元申報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所得人及扣繳單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未扣除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部分,請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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