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股票股利財稅差異沒有了申報證交所得要注意

  企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一直以來存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規定之差異,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其投資成本不變;但93年度以前稅務上以面額10元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因此部分企業即以面額10元作為股票股利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不過,自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採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分配基準,所以股票股利的財稅差異已不復存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企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應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主要係明確規定其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方式,以免企業仍誤以面額10元計算股票股利成本。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使誤以面額為股票股利成本,對一般所得稅額並無影響,但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就不同了,舉例說明:甲公司94年度買進A股票1,000,000股,投資成本為15,000,000元,日後獲配股利250,000股,正確計算每股成本為12元【15,000,000÷(1,000,000+250,000)】,於98年度以每股19元出售400,000股,證券交易所得應為2,800,000元【400,000×(19-12)】,如該公司全年所得減除證券交易所得後之課稅所得為0元,則基本所得額為800,000元(0+2,800,000 -2,000,000),基本稅額為80,000元(800,000×10%)。惟若誤再加計面額10元之股票股利於成本時,則每股成本為14元【(15,000,000+2,500,000)÷(1,000,000+250,000)】,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課稅所得仍為0元,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卻變為0元,造成漏報了基本稅額,企業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出售之股票有獲配94年度以後之股票股利者,要注意依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喔!
審查一科 歐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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