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分離型附認股權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昨(15)日指出,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經分拆發行並出售者,分拆後的認股權憑證交易,需按每次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98)年5月27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及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
因應這項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財政部已做成課稅解釋規定,分拆後認股權憑證的交易,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 條第2款規定,按照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的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因此,分拆後的認股權憑證既需經同意後始得發行,且得公開募銷,財政部認為應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賣出時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
在金管會同意業者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特別股之前,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或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特別股或公司債與認股權均需合併交易不得分離,因此附認股權特別股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的交易,需依其特別股及公司債性質,分別課徵千分之3交易稅或免稅。
配合金管會開放分離型交易,財政部因此做成最新規定,針對分拆後特別股及公司債的交易,仍依現行規定課徵千分之3交易稅,或援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給予免稅;至於分拆後認股權憑證的交易,則都要課千分之1的證券交易稅。

 
【2009/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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