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總機構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如涉有營業稅電子申報漏稅違章時,其違章累計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稅處罰時,係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
該局說明,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如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該分支機構該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對其總機構裁處漏稅罰時,應減輕或免予處罰;是類案件既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其依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營業人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即不適用前揭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請營業人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以總機構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提醒營業人注意以上區別,並誠實報繳營業稅。
違章計次處罰主體




















總分支機構申報方式



行為罰



漏稅罰



合併申報



實際發生違章者



總機構



分別申報



實際發生違章者



實際發生違章者




大安分局 楊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